电动自行车上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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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电动自行车须知
1、群众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信委编制的产品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查询网站:www.jxciit.gov.cn)
2、电动自行车主要标准参数:⑴最高车速≤20Km/h;⑵前/后轮中心距≤1300mm;⑶装饰板宽度≤380mm;⑷电机功率≤240W;⑸电池类型为铅酸/镍氢/锂电/其他,电池电压≤48V,电池容量20Ah;⑹脚蹬行驶能力30min≥7Km;⑺应装有前灯或符合条件的反射器。
3、群众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商家退货或者换货。商家拒绝退换货的,群众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
1、群众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出厂的合格证。
2、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尾部。
3、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的,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带牌销售。
4、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1、群众新购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后,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
2、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立交桥驾驶。
4、驾驶非机动车,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通行。
5、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6、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7、非机动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四、非机动车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 有以下行为的,处50元罚款
(1)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非机动车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
(3)驾驶非机动逆向行驶的。
(4)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挡雨棚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
(6)骑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反规定载人的。
2、有以下行为的,处30元罚款
(1)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
(2)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
3、有以下行为行为的,处20元罚款
(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2)驾驶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3)驾驶非机动车载物超出规定的。
4、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5、驾驶非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警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6、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7、对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在扣车之日起3个月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报废处理。
8、电动自行车被套牌的,可在车辆登记地交警大队进行行政复核。对电子警察抓拍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有异议,可在违法地交警大队进行复核。
9、电动自行车电子警察违法逾期未处理会对今后个人征信产生影响。
10、电子警察抓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将采取短信告知、上门通报、抄告社区和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车主不主动接受处罚的,今后将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
11、骑行共享单车有交通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交警处罚的,交警部门将抄告共享单车企业,并将其纳入用户黑名单。
1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进行现场处罚的,违法人可以通过微信二维码或以现金方式缴纳罚款。
1、未按规定上牌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应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机动车处理。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致人死亡且负有主要责任(含)以上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驾驶电动车逃逸的,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逃逸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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