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提到,本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
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
全文如下:
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激发高校改革发展内生动力和办学活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职业本科大学按照调整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新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分别按照普通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政策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学费标准。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学费分类。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综合考虑学校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布局、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将收费学科门类划分为: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类和艺术类等五类;高等职业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等四类。
(三)浮动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高校收费工作。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文件依据在校内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收费专栏向学生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学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学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二)加强学费使用监管。教育部门要继续完善校内财务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

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有效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证高等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
各省属高校要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做好宣传解释和联合监管。各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学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宣传学费标准调整的原因、依据,耐心解答社会的疑问,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综合整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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