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96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2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2021年5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依法对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已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向检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粤03刑初27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肖行亦,男,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二:叶玉娟,女,系肖行亦配偶,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二)本案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行亦、叶玉娟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2年10月17日向深圳中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于1997年10月成立,2015年6月在深交所A股上市(索菱股份,002766),主要经营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VCD,DVD液晶显示屏一体机的生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咨询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等。
被告人肖行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与钟贵荣(已判决)商议,通过财务造假以增加业绩的方式提升市值。
肖行亦与钟贵荣、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叶玉娟等人合谋,以虚增营业收入、虚减支出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披露虚假的公司年度报告,并且不按规定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或者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在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并披露。
(1)《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人民币,下同),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
(2)在《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
(3)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22,167.85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367,921.77元)。
2、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1)2017年7月27日,索菱股份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8月1日,九江秒士酷收到中安百联转入的借款7,500万元,当年未将7,500万元借款入账,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借款和担保事项。
(2)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隆蕊")与索菱股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三份借款合同,总借款金额5,000万元。索菱股份系共同借款人,该笔借款构成索菱股份的借款。索菱股份未将借款及时入账,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3)2018年7月26日,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对上海摩山和广东索菱2018年6月29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广东索菱收到上海摩山转入的借款2亿元,未将该笔借款及时入账,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借款事项。
(4)2018年7月26日,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广东索菱、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对霍尔果斯摩山和广东索菱2017年11月2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12月广东索菱收到1亿元;2018年1月至2月广东索菴收到2亿元。广东索菱未将该借款情况及时入账,索菱股份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5)2017年9月25日和12月4日,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科技”)与广东穂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索菱科技收到3,215万元。索菱股份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资料上加盖索菱股份的公章,使得该事项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6)2017年11月16日,深圳隆蕊与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额度4,000万元。索菱股份向深圳隆蕊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深圳隆蕊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并由深圳隆蕊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7)2017年12月26日,索菱科技将持有的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背书质押给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索菱股份向索菱科技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索菱科技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并由索菱科技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8)2018年4月19日,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与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当时为索菱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借款3,000万元,并直接支付给深圳隆蕊。深圳隆蕊将索菱股份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安鑫达做质押担保。索菱股份是借款人,索菱股份未将该笔借款入账,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9)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釆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签署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1,1042,898.41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行亦、叶玉娟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索菱股份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他人利益。被告人肖行亦在担任索菱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知悉、授意钟贵荣及被告人叶玉娟等人,进行财务造假,披露虚假的公司年度报告,并且不按规定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系对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玉娟先后任索菱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分管会计工作、董事兼副总经理等职务,负责上市公司用于财务造假的体外根行账户管理、相关单据的审批、保管,实施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体外支付费用运作,知悉披露虚假的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实,亦系对上述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肖行亦、叶玉娟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行亦、叶玉娟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相关犯罪行为发生于2015年至2019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肖行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叶玉娟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1、此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肖行亦先生目前已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当事人已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1、《刑事判决书》【(2022)粤03刑初27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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