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特点
1.由于行业监管上位法长期缺失,而私募行业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本是定位为自律组织的中基协,事实上担任了行业监管的角色,多年来通过管理办法、指引、通知、问答、清单等多种方式对一线实操进行监管和指导。
2.上位法(文档中位置靠上的法律法规层级)级别比下位法(文档中位置靠下的法律法规层级)级别高,前者对后者具有指导作用,是后者的立法依据,但离实操相对较远。
3.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级别低,其制定需要依据上位法,但离实操相对较近,对从业人员更有价值。
4.县官不如现管。私募行业里所有的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中基协的自律规则。虽然法律地位最低,但离一线最近,是从业人员日常展业的实操手册。
02.国家法律(层级最高的监管文件,由全国人大通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单设章节明确将证券类私募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行业作出 了原则性规定,规范了私募运作标准。同时明确了中基协的法律地位、设立及职责,从法律层面对中基协工作机制予以确认。
03.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上承国家法律,下启证监会部门规章制度和中基协的众多自律规则,为一线实操自律规则提供上位法支持。
04.部门规章(证监会发布)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务院《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作为过渡性的法规,对私募行业原则性问题进行了明确: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
(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规定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宣传推介、禁止性行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合格投资者、财产投资要求、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划定行业底线,加强行业监管,降低金融风险,形成对行业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05.自律规则(中基协发布)
第一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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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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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其他(公告、通知、清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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