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又有企业因个人收款被查了!补税+罚款+滞纳金!10月起,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补税1200多万!

连续三年私户收款被查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022年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未申报纳税
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共少列收入82108403.64元,少缴增值税10917181.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202.70元、企业所得税271464.10 元。
二、骗取留抵退税
2022年4月取得留抵退税税款338347.08元,2022年6月取得留抵退税税款8094.63元。
三、处罚决定
1.追缴相应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952848.53元,两项合计12,291,195.61元。
2.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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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收款高于这个数

要小心了!

除了上述案例,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家企业因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光罚款就高达300万!
那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多少容易被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简单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2)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3)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该办法明确,对以下15项可疑交易重点监管: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1)规模很小的企业,却常搞出上千万的流水;
(2)资金转入转出有异常,比如分批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3)经营范围或经营业务,跟资金流向没关联度;
(4)公户短期频繁且大额的给个人转账,或公户短期经常收到与业务没啥关系的个人汇款;
(5)频繁开销户,并在销户前有大量资金活动;
(6)闲置很久的账户,突然启用,并且有大量的资金活动。
不仅如此,央行发布《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可见国家对私户避税的零容忍。
警惕!微信、支付宝收款也会被查!
既然个人账户被监管得那么严,那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款,总没问题了吧?
你想多了!
非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也就是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交易也会被稽查到!并且,用支付宝、微信收款易招来5大风险:
1、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放工资,存在漏报个税或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同时微信、支付宝发红包还要注意个税问题,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是否缴纳个税,以及如何缴纳个税。
4、公司管理风险
采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在公司管理方面也存在风险。
5、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私户/微信/支付宝收款风险巨大

送老板和会计们5点忠告!
私户、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一、以公司的名义开通微信、支付宝账号
以公司的名义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属于对公账户,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可以正常地进行交易。
二、个体工商户单独设置微信、支付宝账号
个体工商户,是允许以个人账户收款的,但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分,建议单独设置一个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三、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及时打入对公账号
有些时候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计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
四、保存账单及收付凭证
支付宝、微信的账单、收付凭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证具有相同的效力,企业应该定期打印保存。
五、及时索取凭据
个人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应该及时索取凭证以抵扣进项税或用于成本费用的入账。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如何做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本文由税政第一线整理发,编辑税政君。素材来源:税来税往、51社保网、税务大讲堂。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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