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晓
近日,武汉洪山法院宣判的一则案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王先生入职后,长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办公,有时需要开会到凌晨两点。离开公司后,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班工资8万余元。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用社交媒体工作,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经核算,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
对于这个判决,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甚至还有人希望自家的老板也来看一看。
这足以说明,下班后还要用微信办公确实不是个例,而是让不少打工人感同身受的问题。当下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但是,给工作者带来的却不只是方便。大家的直接感受是上班、下班没有了边界感,工作时间制度也变得模糊不清。
明明是在休息时间,车上、地铁里、逛街时乃至在床上、在洗澡时,随时随地,一通电话,一个微信群发,就让人瞬间转入工作状态,可谓身不由己、苦不堪言。不仅如此,还有部分公司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回复、不应答,就要做出相应的处罚,这更是在劳动者的头上套上了“紧箍咒”。
一些公司之所以会做出如此不合情理的规定,事实上是因为其观念还停留在前手机时代,即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的工作才应该获得报酬。正如王先生所在公司辩称的,“在工作群里沟通信息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且王先生接洽相关事务不需要亲力亲为,所以不存在加班行为”。
但上述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已足以说明问题——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次年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其中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诉请,但是,二审终审改判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讯员供图)
从法院给出的解释来看,只要有“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这两个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加班”。因此,王先生下班后还要用微信办公,甚至开会到凌晨,这些都应该归属于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所以道理并不复杂,法定劳动时间只有8小时,在非工作时间里还要完成工作内容,就是加班。
当然,也有网友指出,与王先生付出的劳动相比,得到的加班费5000元似乎并不多。这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在手机上工作的价值应该如何来衡量,这可能需要相关部门,比如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做出更精准、科学的认定。另一方面,相关劳动法规和保护措施也应该与时俱进,跟上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的脚步,给予劳动者足够的保障,让大家在岗位上不断奋斗的同时,也能更安心。
热点视频推荐
↓↓↓
更多内容
关注“光明时评微信视频号
↓↓↓
关注“光明日报微信视频号
↓↓↓

文字:余晓
图片:武汉洪山法院、湖南日报
朗诵:王茜
责编:张永群
编辑:张雪瑜 朱晓帆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