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下民营经济生产关系存在的缺点,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完善二次、三次分配制度,以较小的代价去解决,而采取阶级斗争或消灭私有私有财产的方法,将会付出严重得不偿失的代价。
【本文是“关于民营经济的几个关键意识形态问题的再认识”专题系列之一】
(一)从理论上彻底解决民营经济的合理性问题,民营企业方能真正有信心
近日,原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同志在出席一个座谈会时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原住民,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有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待遇的权利”,“我们还应该继续解放思想,从理论上彻底解决民营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胡德平同志从80年代中后期就担任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领导,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统战工作,完整经历了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过程,深知意识形态是影响民营经济信心的最核心因素之一。
从改革开放45年实践来看,也的确如此,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背后实质是一部意识形态解放史,意识形态解放能走多远,决定了民营经济能够有多少发展空间,民营经济涨落是表,而意识形态收放则是里。意识形态和制度收缩的其传导效应,投射到民营经济会放大好多倍,所以不难理解,今年上半年,民间投资、社融等下跌的局面。因此,胡德平同志的呼吁,也得到了诸多理论界和民营企界人士的呼应,只有解决好民营经济在意识形态中的定位问题,中央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落地。
那么,当下事关民营企业家阶层信心最核心的问题有哪些呢?我们这几年明显感受到,否定民营经济的舆论很多,但是归根到底,集中于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是不是跟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早期资本主义剥削经济是一回事?如果真的是剥削经济,那么我们批判它、限制它,就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则应该实事求是,制订一些更有利于民企发展的措施,这样才能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民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还是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姓资姓社二元对立观点,进行重新考量定义?这也是回答民营经济是不是真正的“自己人”,社会主义“执政基础”的本源性问题。
第三,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是相互对立、相克相杀,还是相辅相成、共同繁荣?如果是后者,很多人总以“民营经济的发展会掏空国有经济”,是不是就从根本逻辑上就不成立?我们是不是更应该理智气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最近中央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指出:“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本文就最近几年来关于民营经济争议最多的这三个问题试做探讨。
(二)私有制本身无好坏,它产生什么样的作用,主要取决于社会制度土壤
先说第一点,关于民营经济是否等同于早期资本主义剥削经济的问题。笔者注意到,最近四五年周围年轻人的思想状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笔者读大学时,买来很多马恩列斯毛经典原著阅读,常被人讥笑,现在年轻人则视为进步向上,甚至很多青年人(包括藤校毕业的海归们)成立了读书会,来学习革命导师的原著,这说明青年人关心国家命运的自主感增强了,是个积极的现象。
不过,革命导师的著作都是复杂的理论体系,非外行每月用两三小时走马观花式学习就可以理解的。所以,多数人学来学去,并没真正掌握要义精髓,最后留下印象的还是中学政治教科书的那些简单论断。加上一些网络言论影响力人物对马克思主义的断章取义解读,现在年轻人分析其民营经济来,依旧还是一百年前冲动青年的那种思路,开口 “万恶的资本”,闭口“肮脏的私有制”。我们怎么看现在的民营经济呢?民营经济是不是因为是非国有的,因此就是一个压榨剥削式、破坏式的东西呢?
从根本上说,私有制就像婚姻、家庭、政权机关一样,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奴隶社会有之,西方封建社会有之,东方帝王专制社会有之,资本主义社会有之,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之。它们以什么方式存在,发挥什么作用,完全决于其所在的社会基础,比如政治制度、技术、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
就像人类社会的婚姻,未必都是母系式的走婚,或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它也可以是以很文明、平等的形式存在;又如君主制,未必都是中古时代专制独裁式的,也可以是立宪民主式的。它们以什么方式呈现出来,发挥什么作用,完全取决于社会制度性因素对其的塑造和约束,私有制也是如此。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的资本主义,也就是19世纪中叶之前的早期资本主义,成长于野蛮的封建社会土壤至上,几乎没有约束资本和保障劳工的法律制度,无产阶级与资本家之间关系还是有极强的人身依附色彩。另外,当时由于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选择就业的渠道是极其狭窄的,只能要么选择继续做封建主的农奴,要么选择做资本家的奴隶,无产阶级在经济生活中没有议价权。
所以,那时是资本可以自由裸奔的年代,无产阶级则在只能做刀俎鱼肉,两者关系极为对立,是一种阶级地位分明的经济,马克思、恩格斯以大无畏气势,发起对资本主义最深刻的批判,无疑是具有强烈人文关注情怀的。
(早期资本主义工厂的童工)
不过这种情况在19世纪下半叶发生了极大地改变,资本被日益崛起的工人阶级以及进步思潮所驯化。我们以英国为例,自1848年革命后,工人待遇开始得到逐步改善,逐步确立了十小时工作制和周末半日工作制,尤其是1867年的议会选举改革,降低了财产门槛,熟练工人开始获得了选民资格,选民数量从1832年的48万(人口的2%)增加到250万以上,工人阶级开始在议会中享有话语权,国家权力机关不得不开始重视劳工保护。
1867年的《主仆法》修订案,1871年的新《工会法》及《刑法》修正案,1875年的废除《主仆法》以及制订《雇主与雇工法》、《密谋与财产保护法》、1880年的《雇主责任法》,赋予了工人可以在免于刑罚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的权利;有权参加工会,并且免于刑罚的权利;雇主必须为工人工伤提供赔偿的权利。这些法制的建立,使得工人阶级在雇佣关系中的自由权和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1884年的议会选举改革,使得具有选举权的人口进一步增加到600万左右,这意味着城镇约半数成年男性工人获得了选举权。这次议会改革可以说是英国议会政治的一个分水岭,资产阶级可以为所欲为操纵和控制议会的历史从此结束,工党等工人阶级政党开始崛起(1924年第一次执政),自由党、保守党等老牌政党也不得不调整党纲,讨好工人阶级以适应新情况。
此后,英国进入福利社会建设阶段,主要立法标志是1896年的《最低工资法案》,1897年 的《劳工赔偿法》,1905年的《失业工人法》,1908年的《养老金法》,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到一战前夕,现代社会的基本福利保险制度基本确立,这是经济运行利益分配的一个巨大革命,这标志着,工人阶级不再是资本奴役对象,也开始变为资本收益分享对象。
同时,国家对企业主阶层所占有收益的剥夺越来越严重,1893年议会通过《遗产税改革》,次年又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法案》。这意味着资产阶级阶层通过企业经营所获取的收益,不能再不付出任何代价地拥有,并且传承给后人。到1912年,遗产税征收额从税改前的76万英镑,增加到1912年2525万英镑;个人所得税达到1.4亿英镑,逐渐成为英国主要税种之一。以往应该纳税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征税,这样资本家可以转嫁到工人阶级身上,而此后逐渐资本家阶层逐渐成为课税的最主要个人对象,整个英国富人阶层所占有的超额收益也锐减。
经过这些制度性的改革,私有制虽然依旧存在,但是资产阶级、工人阶级、资本三者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产阶级已经不能为所欲为使用资本压榨工人阶级了,工人阶级也不再单纯是无产阶级,也慢慢变得通过分红、股权等形式获得若干生产资料,一个新的阶层——中产阶级也开始诞生。当时的德国社民党领导人伯恩施坦注意到,随着生产关系的调整,马克思早年所警示的两个阶级之间的两极分化趋势正在缩小,而小资产阶级和中等阶级“相对数和绝对数都在增长”。
(鲁尔区建于20世纪初的工人住宅区,说明这时候工人阶级的生活处境有了极大改善)
恩格斯晚年也注意到这些变化,在去世前不久,也就是1895年3月,他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中坦率说:“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这一点是值得在这里较仔细地加以研究的”
既然革命导师尚且对自己早年学说都有反思,我们更应该与时俱进看待当代民营经济在生产关系上的新变化了。况且目前距离马克思去世已经140年,距离恩格斯去世已经128年之久,全球所有制和生产关系又有很多革命性新的变化发生,我们是不是更应该与时俱进地分析生产关系,才是对社会中所有生产者的负责任态度呢?
(三)我国当代民营经济与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的截然差异
再分析我国当代的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在我国虽然是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私营工商业,从洋务运动算起,也有一个半多世纪的时间了),但它又是一个全新事物。这是因为,我国的私有工商业在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一度完全消失,新的民营经济是完全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新土壤上的。又加上当代社会关系、技术等其他社会要素的进步,我国当代民营经济产生和成长环境与早期资本主义迥然不同,是成长在一个高起点上的新事物。
详而言之。其一,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具有全方位的强有力监管能力,民营经济从诞生那天起,就在政府的牢牢约束之下,不存在西方早期资本主义那种违背基本人性的奴役关系。
我国的对民营资本约束、驯化的制度,也几乎与民营经济发展同步建立起来的,从1992年市场化改革后的几年内,相继制订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数十部法律法规,及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社保制度。可以说我国仅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两百年才走完的约束资本、保护劳工权益的制度建设之路,这也是我国后发优势的体现之一。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执行中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尽管我国在工业化市场化早期也有血汗工厂、黑煤窑的现象,但与西方资本主义早期工人阶级人权长期、普遍、全方位缺失相比,这些都是短期暂时的、局部的,
欧洲早期资本主义的那种普遍存在的残酷压榨剥削,资本控制国家政权的局面,在我国从来没有发生过,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一直在国家法制管理的轨道之内。
其二,从产业类别和生产条件来看,早期资本主义工业主要集中于矿业、钢铁、纺织,这些都是劳动环境很差、高生命危险的产业,劳工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基本安全权都很难保障。所以,西方19世纪中早期的工人阶级,其实是暴露在野蛮资本和恶劣生存环境的双重奴役之下,境遇无疑是悲惨的。
现代民营经济的生产条件也与19世纪不可同日而语,根据大成企业研究院副院长陈永杰的统计,我国城乡民营企业(含个体户)共创造5.25亿工作岗位,其中约3.63亿集中于第三产业,也就是零售、酒店、仓储、物流、科技、金融等,被雇佣者越来越脱离繁重体力活动,并且工作条件具有较强舒适性和安全性。即便是民营企业中的约1.62亿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劳动者,总体的工作环境,也与19世纪的矿山、染织厂有根本区别。所以,这方面讲,资本对人的物化、奴役作用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基本尊严得到了保障
(蔚来汽车生产车间,作业已经实现高度安全化、智能化)
其三,一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升,因此,社会就业岗位越来越多,加上劳动者所具备的文化、技术技能的提高,劳动者已具有充分的择业自由,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的议价权空前提高,当今的资本早已失去对劳动者的人身控制权。并且在法律上,雇佣者与企业已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中,谁获胜不是基于谁的财力大,而是基于谁更符合法律正义。
尽管现在存在“996”等高强度劳动等不合理现象,但是这是基于市场劳动报酬定价的双向选择,劳动者在自愿在付出更多劳动情况下,以获取更多收入,这与19世纪血汗工厂的强制性劳动又有本质区别。如今同样学历背景、同样劳动付出,在民企和国企获得的工资基本是一致的(极少数有行政垄断权的国企职工除外),民企的工资支出并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总体而言,民企中的雇佣关系已经演化为经过无数次劳动——资本交易验证的等价交换。
其四,私有企业自身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它在股权、收益分配、经营目的上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色彩,尤其是大型企业和新兴科技类企业社会所有制的特征最明显。这些企业本质不属于任何家族、任何个人,股权资本具有高度分散性和流动性,而企业经营所创造的收益,绝大多数用于工薪福利、再生产投资、慈善捐赠等,最终转化为“公用”,而非归个人享乐奢靡。这些企业往往在创始人淡出舞台后,就成为一个基于共同利益机制、创新机制、管理机制下结成的社会共同体,很难说是某个家族的企业或某个人的企业。
总之,今天的民营经济与19世纪的早期资本主义,虽然都具有某种私有性质,但是这近两个世纪时间里,资本、劳动力的各自地位及其关系,以及生产技术的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私有制经济关系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两者早已经是不能相提并论,从根本性质上不是一回事。
如今一些人谈起民营经济,仍然用19世纪的刀,去解刨21世纪社会的牛,岂不是荒唐?这个逻辑背后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步的否定,是对党治理民营经济能力的否定,按照他们的逻辑,我们搞了70多年的社会主义,结果一事无成,最终还是像封建社会那样,又搞出来野蛮资本主义,这种观点岂不是最大的反动吗?
(四)民营经济是否仍旧像早期资本主义那样,存在普遍的剥削?
或许很多人仍旧要说,尽管当代民营经济与早期资本主义有了截然不同,但是改变不了它的剥削本质:几乎在所有企业,企业利润大于雇员工资总和是事实,这难道不是剥削吗?
对于这个问题,中央党校董德刚教授和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的见解非常深刻。我们首先应该如何定义剥削,剥削核心要义是否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主要分以下几类:一是凭借暴力或权力进行的抢夺,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奴隶主或农奴主,强迫奴隶或农民为他们无偿进行劳动或缴纳高额捐税;二是贪污盗窃,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奴役劳动力,但是最终结果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三是不等价交换,比如,某些企业利用垄断价格(特别是行政垄断价格),来赚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经济上的“欺诈”行为(董德刚《试析剥削概念》)
(强制性是剥削的首要特征)
所以,剥削绝大多数情况是与权力捆绑在一起的。而当今民营企业普遍是受法律充分管束的普通民事法人,除了少数与贪官勾结的无良商人,绝大多数并不具备强制他人劳动,并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条件,因而无法构成剥削
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雇佣劳动必然导致剥削,因此可以推导出,民营经济就是剥削经济;企业利润大于工人工资总和,必然是因为无偿占有了受雇佣者的剩余价值。这一点过于肯定人的体力劳动的价值,而忽略智力、资本、技术更是创造价值的关键,已经为现代经济学的很多流派所否定(蔡继明《从狭义价值论到广义价值论》)
当前很多民营企业的确存在超额利润,那也多数是凭借管理、技术独特优势获得,是社会分配规律对创新的奖赏,而不是凭借无限榨取员工剩余价值获取。如果只有劳动创造超额利润、剩余价值,那么拥有工人最多的纺织服装厂、富士康等电子代工人产生的利润最高,但是其实是相反,这些都是低利润价值领域。这充分说明资本和技术的意义更重要,企业管理层获取的超额利润,更是对独有的技术创新,以及与技术联结的资本的回报
如果民营经济发展是基于剥削基础上的,按照这样推理,民营经济越强大,对社会产生的剥削越多,就越增加社会痛苦指数,那这样民营经济一定会成为众矢之的,根本没有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理由,早期资本主义发展了四五十年就走向穷途末路,逐渐吸收社会主义因素被扬弃改造就是先例。
但是事实相反,我们社会整体对民营经济是肯定的,多数人普遍认为民营经济是越繁荣越好的,这个根本逻辑的演绎也告诉我们,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肯定不是建立在剥削和掠夺基础上,而是基于一个符合人类普遍道德要求和市场等价交换规律原则上的。
不过,我们也不可以,完全也没有必要,过度美化民营企业。在传统领域或落后地区,大量民营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劳动负担过重,工人的福利和尊严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很多企业家目无法纪,惯于从事损害工人权益的勾当。对于当下民营经济生产关系存在的缺点,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完善二次、三次分配制度,以较小的代价去解决,而采取阶级斗争或消灭私有私有财产的方法,将会抹杀对经济发展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智力、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导致经济系统性衰退,这方面我国过去已经走过弯路,全球很多国家也走过弯路,绝对不能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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