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标题仍然用「欺凌」两个字是对官方通报的尊重,否则就应该是别的更严重更让人愤怒的词语,比如强奸,性侵。今天的文章写得直接,就大同这个事儿没法拐弯抹角,开骂也合理。
作为一位父亲,是的,作为一位父亲,从我的视角跟大家聊聊,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暴露了什么?
1、今天的孩子接收信息的能力和类别远远高于过往所有时代,而人性的下限从来没有改变过,甚至还能再往下,这意味着今天的孩子,坏起来,会比过去的孩子更坏,更没有下限,更变态,因为他能看到的「坏」的下限更低。
2、从现有法律的角度,大同对于那两个孩子的处理确实没什么大问题,才9岁,能怎么办?按照现在的法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也就只能训诫,天大的事儿发生了,也就只能训诫,有没有其它办法呢?虽然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打补丁,但作用也比较鸡肋。
3、所以,法律是有问题的,这是我从一位新生代父亲的视角出发的观点。
4、从直观感受来说,遭遇欺凌的一方,同样是个孩子,但这辈子恐怕都抹不掉这片阴影,我不能说一个孩子的一生毁了,但经历过童年阴影和校园霸凌的人都知道,你长大之后的要付出多大的努力才能走出来,而这起事件又是如此如此如此之恶劣,我无法想象未来。
5、从逻辑上来说,事情已经如此之恶劣,但对于这种禽兽般的行为,整个社会居然毫无办法,这是有问题的,如果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我觉得所有的父母都会担惊受怕。从新闻上看,这位被欺凌的孩子产生了厌学轻生的念头,但还是没有勇气把自己的遭遇说出来,父母都以为是他压力太大导致的,直到有一次被奶奶追问出来,大家才知道这背后的恐怖。你看到了,即使事情到了这般地步,孩子还是不敢说。如果不说,欺凌就会一直持续下去。作为父亲,我担心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孩子受到欺负,我还担心她不敢第一时间说出来。

6、如果不能惩治欺凌,学校就是孩子的监狱。

7、我充分尊重并理解法哲学的先贤们基于某种考量把法定刑责提高到14岁这个年龄,这种考量本身我也是认可的,比如康德说作为意志自由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认可,孩子还小,独立意志尚未成熟,受周边世界影响太大,容易被误导,我也认可。

8、不过,形而上的法理很重要,而现实世界中的问题同样重要。正如第一条所说,如果孩子的作恶能力提升了10倍,作恶下限下滑了10倍,仍以未满14周岁独立意志尚未成熟对他进行保护,是不是也是对被欺凌的孩子的一种摧毁。
9、「不能通过让更多孩子承担刑事责任来达成目的」,我知道,我知道,人们总是这么说,但大家发现没有,这句话似乎也总是成为这类事情在群情激奋之后的结束语。恶孩子作恶,群情激奋,然后反思孩子的独立意志,然后反思是否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然后不能通过让更多孩子承担刑事责任来达成目的,然后把欺凌者(强奸犯)训诫一顿了事,然后OVER。

10、恕我直言,性侵未成年人给个训诫处罚和罚站有什么区别?
11、所以,不能拿独立意志、拿法理来回避这个问题。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法,那么能不能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处罚法》?成人世界能有规则,未成年人世界能不能也有独立的、一整套的规则?不能判刑,能不能进特别管教所?不能判刑,能不能开除学籍?不能判刑,能不能有专门的校园反欺凌组织让孩子能够受到欺负敢于去举报?不能判刑,能不能强制转学,强制休学,强制管教?

12、一而再再而三类似的事情,都暴露了一点,就是在未成年世界的基本奖惩规则设立上,基本是空白的。一句未达法定刑责就只带来了一句回家教育一下,哪怕是性质如此如此如此如此之恶劣的事。

13、所以,真诚地建议,在校园里设置反欺凌组织,校长书记牵头,明确规则,不判刑,但可以根据后果勒令转学、休学、退学,勒令强制管教,勒令少年劳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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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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