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Ⅲ最终方案》),标志着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经过了近10年的讨论,巴塞尔协议Ⅲ的修订基本告一段落,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也由国际规则的制定转移到各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来。受疫情影响,《巴塞尔Ⅲ最终方案》中原定于2022年1月要求实施的项目均顺延一年至2023年1月正式实施。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我国银行业应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新资本监管规制,宣告中国版“巴Ⅲ”即将进入最后实施阶段。2023年7月27日,美联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对加强大型银行资本要求的拟议规则提案》,公开征求行业意见。此次提案由美联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货币监理署共同发布,可以看作是美国版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
为解决《巴塞尔协议Ⅱ》(2006)在2007—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下暴露的诸多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初步框架》(2010)。《巴塞尔协议Ⅲ初步框架》细化了资本定义,并构建了资本充足率的分层监管,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仍沿用《巴塞尔协议Ⅱ》(2006)的计量框架,这意味着现行的计量规则仍面临风险敏感性不足、计量过程复杂、计量结果不可比等诸多缺陷。
为提升银行体系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风险敏感性、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巴塞尔委员会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Ⅲ最终方案》,并计划自2023年1月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始执行。《巴塞尔Ⅲ最终方案》主要更新点在于:基于实际损失数据,在不大幅提高资本要求的总体框架下,从五个方面对现行加权风险资产计量方法进行了重塑。一是简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层级,二是提高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三是增强内评法的稳健性,四是强化风险加权资产的信息披露,五是设立内评法的资本底线。
信用风险计量是《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调整的重点,其改进及其逻辑对信用风险计量的改进及其逻辑如下:
一、标准法:细化风险分类,重新校准风险权重
在标准法计量体系下,监管对银行体系的表内外资产进行分类汇总,并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赋予不同权重,各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由各类资产按监管赋予的风险权重加权求和计算得出。《巴塞尔协议Ⅲ初步框架》(2010)下,针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仍沿用《巴塞尔协议Ⅱ》(2006)的设定,但2007—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其存在的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1.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经验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不总是符合客观事实,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放宽评估标准的道德风险。2.风险敏感性不足。日趋多元的业务结构使得银行资产组合的不可测风险日益积累,单一且缺乏实证基础的权重设定可能导致信用风险被低估,进而高估银行资本充足率。为有效弥补上述缺陷,巴塞尔委员会试图建立更加审慎的信用风险计量框架,主要内容是:
一是新增并细化了风险暴露分类。《巴塞尔Ⅲ最终方案》对银行体系的风险暴露作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划分,不仅新增了“担保债券”“次级债、股权与其他资本工具”等风险大类,同时也在公司、零售、房地产等风险大类下设置了细分子类。例如,在公司风险暴露中,又进一步区分了实物融资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等子类;在房地产风险暴露中,除原有的以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为抵押的风险暴露,还新增了关于开发贷的风险子类。新标准法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颗粒度”,有助于强化对风险的捕捉能力。
二是合理确定各类风险暴露的驱动因子,重新校准风险权重。在《巴塞尔协议Ⅲ初步框架》(2010)的计量体系下,针对部分关键业务仅设置单一权重,这使其风险捕捉能力相对偏弱。《巴塞尔Ⅲ最终方案》针对公司、零售、房地产等关键业务的风险暴露均设定了风险驱动因子,并根据驱动因子设置了差异化的风险权重。例如,在银行风险暴露中,原标准法针对未评级银行统一采用50%的基础风险权重,新标准法则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在公司风险暴露中,针对项目融资风险暴露的权重认定,取决于对应项目所处的运营阶段;在房地产风险暴露中,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权重取决于对应贷款的贷款价值比(LTV)。
三是降低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要求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原标准法对主权、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公司等风险暴露确认风险权重时主要采用外部评级法,新标准法仍沿用这一框架,但同时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尽职调查要求。《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要求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时,自发地评估风险暴露的风险水平及所使用的风险权重是否适当和审慎,同时,还允许某些地区的银行基于给定的条件自行判断公司客户是否属于“投资级企业”,此举目的在于降低商业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
二、内部评级法(IRB):限制使用范围,重新校准参数、资本底线
内部评级法体系下,风险加权资产是4个风险变量的函数,分别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期限(M)。针对不同风险暴露,商业银行须采用内部模型对上述4个风险要素进行估计,进而计算出风险资产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处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的敏感度和准确度,但同时也对银行自身的模型设计能力及数据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巴塞尔Ⅲ最终方案》定义了4类可采用内评法的资产类别,包括公司、主权、银行和零售,各类资产的定义与标准法有所不同,如公司风险暴露中包含房地产风险暴露、银行风险暴露中包含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对于没有明确可采用IRB法处理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00%。
巴塞尔委员会的分析结果表明,不同银行之间由于内部模型、底层数据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风险权重计算结果方差较大,在此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亦缺乏可靠性及可比性。同时,内评法高度量化的模型结构及有限的信息披露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空间,银行自身为了减少资本消耗,存在通过调优参数进而减轻资本消耗的动机。为提升内评法资本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减少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空间,《巴塞尔Ⅲ最终方案》对IRB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潜在影响巨大,
执行层面仍需审慎
巴塞尔协议是银行(金融业)监管的基石,其规则的调整变化,对各国金融体系影响深远,进而也会对各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大、长期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虽在2017年末即告定稿,但因受疫情及其他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影响,实施时间一再推迟(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2022年推后一年,但从主要国家的计划看,实际执行可能远远落后于这个要求)。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22年10月最新发布的实施评估报告,对于2023年1月1日要求实施的标准,目前仅有8个成员国发布了信用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的监管法规,仅有6个成员国发布了信用风险内评法和资本底线的监管法规,仅有3个成员国发布了信用估值调整和市场风险的监管法规,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实施《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进程明显放缓。而从美联储在7月份通过的方案看,不仅在执行时间上大幅延后(实施时间推迟到2025年1月1日,还给予3年的过渡期,即2028年1月1日才进入正式的实施),而且在实行的规则上,相对于《巴塞尔Ⅲ最终方案》的要求作出了重大的变化。比如,美联储直接取消了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1000亿美元规模以下的银行根本不用执行新规等。
综上,建议我国在正式颁布资本新规之前,应该将各国或地区已发布的草案和法规中要求的实施时间和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较。一方面,应通过横向比较关注各国在实施时间节点的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特别要关注争议较大、对国内银行较为不利的指标;另一方面,应把握好政策发布和生效实施的时间,给国内商业银行留出充足的制定本行相关规定、完善信息系统的时间。同时,监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做好新规和原有资本管理办法的定量测算和比较工作,根据定量测算的结果,审慎稳妥推进《巴塞尔Ⅲ最终方案》在中国落地。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本文刊载于《金融博览》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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