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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沈志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志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沈志莉,女,汉族,1955年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她曾任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8年期间,沈志莉利用担任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申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丈夫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7万元。
经审理查明,沈志莉收受的财物中,有现金、奢侈品、情趣用品等物品。其中,情趣用品包括各种性玩具、性内衣、性药品等,价值数十万元。
除此之外,沈志莉还过着奢靡的生活,经常在高档酒店和饭店消费,还沉迷于整容美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沈志莉在一家医美机构花费了数百万元进行各种整形手术和美容项目。
沈志莉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她是一个励志典型,从寒门出身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高校副校长,但却因为贪婪和虚荣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也有人认为她是一个悲剧人物,因为她曾经为了改变命运而拼搏学习,但却因为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而失去了自我和原则。
不管怎样,沈志莉的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那就是要坚守道德底线,不要违背法律规则,不要被欲望所蒙蔽,不要忘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
法院认为,沈志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项目申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沈志莉的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惩处。同时,法院也考虑到沈志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个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廉洁和道德的质疑和不满,也暴露了高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一些问题和漏洞。
这个事件也引起了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厉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同时加强了对高校的巡视和整改工作,提升了高校的政治生态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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