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法发展”
暨金砖+法律论坛顺利召开
“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法发展”暨金砖+法律论坛于2023年8月23日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联合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共同承办,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法学(英文版)》编辑部协同举办。论坛同时设有线上和线下参会方式,提供中文和英文同声传译服务。
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以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南亚与西南亚办事处、海内外高校、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等专家学者莅临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围绕“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法发展”为主题进行学术交流,会议分为两场四个环节,上午设有开幕式及三个单元的议题研讨,下午在主旨发言后进行了三个单元的议题研讨,最后为闭幕致辞环节。
开幕式
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先生、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崔亚东先生、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会长段祺华先生、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南亚与西南亚办事处副司长拉詹·苏德什·拉特纳(Rajan Sudesh Ratna)先生依次发表了开幕致辞。
罗培新副校长援引中国古代诗词“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同时表示“道同者,不以时空为距”,开启本次论坛,向线上线下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先生从发展中国家视角出发,剖析了国际法发展的现实问题,强调了国际法发展的普遍性和包容性价值。张鸣起先生指出,金砖国家法学法律界应当理性务实应对挑战,充分讨论金砖国家国际经济贸易与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合力打击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协同保障国际人权法的完善与落实,携手促进金砖国家间的法律合作。另外,张鸣起先生对国际法研讨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深化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探讨和研究;二是加强新兴国际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三是促进国际法律合作的探讨和研究。最后,张鸣起先生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崔亚东先生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应从国际法角度协调规制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维护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积极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同时,崔亚东先生强调,上海市法学会将继续团结并引领法学专家学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对外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工作。最后,崔亚东先生指出,上海市法学会于今年四月成立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致力于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研究,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及国际法律秩序良性发展贡献学术智慧。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了此次论坛的重要意义,肯定了金砖国家之间17年来在合作领域、合作成果与合作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叶青校长指出,金砖国家如何在当前国际格局演变中更好地代表发展中国家维护多边主义、捍卫国际法治,是金砖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课题,也是本次论坛的主要议题。叶青校长向与会者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作为金砖国家法律论坛的发起方之一,多年来在金砖国家法律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最后,叶青校长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华东政法大学与其他各国高校与法律界之间合作,同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会长段祺华先生对本次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段祺华会长首先援引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关系的阐释,介绍了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设立的目的、付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绩。此外,段祺华会长具有丰富的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结合真实案例,强调法律在应对国外单边经济制裁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段祺华会长指出,本次论坛不仅是思想盛宴,还将为探讨金砖国家法治研究提供平台。最后,段祺华会长表达了对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愿景所寄予的厚望。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南亚与西南亚办事处副司长拉詹·苏德什·拉特纳先生首先对主办方的邀请表达了感谢,强调本次论坛所涉及的法律实施、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等国际法议题具有重要意义;指出当前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推动进程仍然缓慢,很高兴看到本次论坛设置了相关议题,相信通过海内外专家学者的交流与讨论,将产生积极的可行性方案,以应对当前可持续发展目标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挑战。
开幕式致辞结束后,与会学者进行线上、线下合影留念。
商业、犯罪与法律执行
论坛第一单元议题为“商业、犯罪与法律执行”,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主持,巴西圣保罗天主教大学教授克劳迪奥·芬克尔斯坦(Cláudio Finkelstein)、布拉格国际关系研究所国际法中心主任费德里卡·克里斯塔尼(Federica Cristani)高级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程迈教授、金德尔环球大学默茜·黛博拉·撒马塔南(Mercy Deborah Samathanam)先后发言;《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女士、巴西米纳斯吉拉斯联邦大学阿齐兹·塔菲·萨利巴(Aziz Tuffi Saliba)教授进行与谈。
克劳迪奥·芬克尔斯坦教授以《市场中的腐败》为题,指出腐败是具有全球特征的普遍现象,难以用国际法通用的方式对其进行较为清晰的定义。芬克尔斯坦教授以私营企业为切口,深入探究私营企业腐败问题在仲裁过程中的处理模式,对其可仲裁性、证明标准等难题进行了细化思考。此外,芬克尔斯坦教授还表示,法律框架下的现实问题总是不断发生演变,腐败的认定和可接受标准也因时而异,这也使得该研究既具有创新性又颇具挑战性。
费德里卡·克里斯塔尼高级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国际法与黑客主义——以“匿名”为例》。发言人首先以网络匿名问题为切口,引入黑客主义、线上言论自由以及匿名行为的界定问题,指出人权保护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存在法律缺位问题,分析了监管黑客行为与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同时,克里斯塔尼高级研究员针对跨境网络活动及其他网络行为进行了分析。
程迈教授以《非洲宪法价值目标与实施机制探析》为题,从价值、民主、政治稳定性和宪法的约束力四个方面入手,运用比较法思维,从非洲宪法的国际视角和国内规制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解读。他指出,非洲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来重塑社会,更是将其作为推动非洲国家发展的工具,借此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等各项目标。此外,程教授还在研究中发现,多部非洲宪法同时授权中央政府干涉地方事务,分析了中央政府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非洲部分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问题。非洲宪法在其法律体系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贯彻与执行方面仍任重道远。
默茜·黛博拉·撒马塔南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印度法院在国际法执行中所扮演的角色》,总结了过去十年印度法庭在移植国际习惯法、国际判例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和两大主要原因;同时提出应当就国际法融入当地法律体系达成共识并为此进行行之有效的实践。她详细列举七个经典案例来诠释印度高院对国际法和惯例的遵守情况,指出印度最高法院在执行国际法中存在不足,提出应推动该议题得到更加持续的深入研究。
与谈人徐雨衡女士认为:(1)腐败问题的数量与形式都在不断增加,如何确定腐败的判断标准以及裁判标准可能更为重要;(2)黑客行动是一种有组织的、匿名的网络抗议方式,这衍生出一个问题:如何确保言论自由,同时合理规制网上和平抗议;国际法应如何规制这样的问题,有待挖掘更多有利用价值的案例;(3)非洲宪法表现出强烈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对政治稳定的需求以及形式上的民主化追求;(4)印度种姓制度与印度法律移植之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果相冲突该如何处理,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与谈人阿齐兹·塔菲·萨利巴先生认为,第一位发言人讲到《市场中的腐败》,我们听到了1977年的反腐败案例,观察到了以法律来抵制腐败。第二位讲到了黑客主义,即激进的网络主义。第三位是非洲宪法和国际法的比较;面对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是普通法体系,有些是民法体系,宪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可能有所不同。第四位发言人探讨的是印度法院在国际法执行中扮演的角色,我颇感好奇的是:关于一些条约的继受,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已对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我实际上也在研究这些问题。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公法
论坛第二单元议题为“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公法”,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玲女士主持,巴西米纳斯吉拉斯联邦大学教授阿齐兹·塔菲·萨利巴先生、俄罗斯乌拉尔州立大学马克西姆·利哈切夫(Maksim A. Likhachev)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张皎副教授、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弗拉季斯拉夫·托尔斯泰赫(Vladislav Tolstykh)先生发言;澳门大学汪超教授与《江汉论坛》杂志社编辑李涛先生进行与谈。
阿齐兹·塔菲·萨利巴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国家豁免与人权:巴西“香格里拉”标志性案件判决及其对国际法律规范的启示》。他从1943年香格里拉案件切入,对国家豁免在国际法框架下所涉及的新路径展开分析,强调国际法需关注当地法律状况,对未来的新国际条约或国际规则进行融合式发展。
马克西姆·利哈切夫副教授代表团队成员俄罗斯秋明大学谢尔盖·马罗奇金(Sergey Yu. Marochkin)教授与尤里·贝兹博罗多夫(Yury Bezborodov)教授、俄罗斯乌拉尔州立大学鲁斯塔姆·哈拉菲扬(Rustam M. Khalafyan)副教授,就《欧亚国家人权保护合作与设立区域国际组织的机遇:采取普遍亦或区域人权标准?》作出发言。他认为,欧亚国家需要建立共同的人权保护机制,加强人道主义合作,在遵守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执行各国人权法律机制;联合国框架下的普遍人权标准和欧亚国家共同价值观将构成欧亚国家人权合作的基础,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普遍人权标准如何根据各个国家的人文、社会、国际关系进行本土化实施?为此,发言人提出了欧亚人权保护模式,同时倡导在上海合作组织中设立欧亚人权保护机构。
张皎副教授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治观:对联大六委国际法治议题的审视》为题,提出要在国际法议程中加强对国际法治模式和定义的构建,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治打造进程中作出的重要贡献,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携手打造美好世界寄予希冀。
弗拉季斯拉夫·托尔斯泰赫先生以《中亚与国际法:因素、问题与展望》为题发言。他高度评价了丝绸之路,认为丝绸之路是贸易和文明之路,对沿线各国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他也提到了国家主义思潮所带来的地缘以及边界冲突,希望能够建立新的政府间组织或公约以解决相关问题。
与谈人汪超教授认为,现有国际秩序实际上代表了一个以欧洲和北美为主体的价值观,而这个问题在国际人权标准里面也有体现。国际人权标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而当前的国际人权标准无论从哪种角度,实际上体现的都是当时以欧美和西方国家为主体的价值观。尽管我们有一个正式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人权标准,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文化和价值观不同,各国必然存在一个选择性适用。这个选择性适用可能取决于几个因素:例如,第一,取决于各个国家的认知;第二,某个人权标准在国家内部能否得到广泛支持。国际人权和国际法问题不仅涉及价值判断,同时也是政治问题。例如。我们讨论美国解释WTO规则以及如何解释国家安全例外等问题,实际上,这并非价值判断问题,也不是文化价值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如何实现政策目标的问题。
与谈人李涛先生认为,阿齐兹教授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讨论视角:关于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否可以取消国家通常享有的管辖豁免权?其结论是明确的,关键在于如何从全新视角在技术上处理好国家豁免与人权例外的新路径。第二位发言人探讨了地缘竞争背景下地区间合作在经济方面明显走在人权保护前列问题;尽管欧洲提出了世界人权保护规范性基本原则,但在区域合作过程中,其他国家是否一定要遵守这些基本规则,还是在遵守这些基本规范性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国家国情、文化和历史背景创造出一种创新发展路径。张皎副教授提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治观,与谈人认为她提出的几点建议对未来弥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促进国际法的一些认知都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位发言人托尔斯泰赫先生分析了中亚地区应当如何应对不利影响和有利影响并存的局面;与谈人认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问题以及最终目的都是相关的;我们强调的是如何化不利为有利,实现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
发展中国家贸易与投资法律问题
论坛第三单元议题为“发展中国家贸易与投资法律问题”,由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副院长章永乐先生主持,巴西圣保罗大学托马斯·劳(Thomas Law)、华东政法大学陈文婧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赵懿先副教授、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学院德米特里·拉宾(Dmitry Labin)教授、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雪杉女士先后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光教授与以色列海尔兹利亚大学乔尔·斯拉沃茨基(Joel Slawotsky)先生进行与谈。
托马斯·劳先生分享的主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与国际商业》。他充分肯定了中巴两国贸易伙伴关系的重要性,提出在企业合作基础上对双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供应链合作进行深度拓展;同时,他强调中巴两国将在其建交50周年之际赢得更多机遇。
陈文婧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如何理解南非的法律与营商环境:以南非本土化立法为例》。她回顾了南非法律体系的复杂演变,讨论了南非《黑人经济振兴法案》与南非《矿业宪章》对于南非营商环境的复杂影响。1994年种族隔离制度废除以后,南非的新政府出台了诸多本土化法律,以保护和提高黑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谈及在南非营商,除法律技术和法律条款外,我们需要认真了解这种本土化立法。
赵懿先副教授以《海外利益安全治理发展演进及以东道国为视角的因应之策》为题,从历史沿革角度阐明了海外利益对于大国崛起的重要意义,以图表形式清晰比较了国别视角下海外利益的安全治理模式,同时在东道国这一视角下构建东道国与我国保护海外利益因素的模型并提出中国方案。
 德米特里·拉宾教授以《国际法规则与俄罗斯对外经济政策新理念》为题,分析了俄罗斯外交政策新变化,指出俄罗斯正在追求一个独立和多面向的外交政策与路径,该路径由国家利益及其在全球和区域层面维护和平与安全特殊责任的认识所决定。
黄雪杉女士以《在印度承接建筑工程案件的风险与预防》为题,结合职业经历总结了在印度承接建筑工程的主要法律与商业风险。她指出,诸多中国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些法律风险,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采取积极措施,为相关法律风险做好准备,了解当地环境并与当地专家合作,企业可以应对这些挑战并取得成功。
与谈人张光教授认为,托马斯·劳先生的发言肯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巴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巴西强大的消费市场和发展潜力,并提到中巴经贸合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个人隐私所涉及的数据保护问题。陈文婧副教授谈到南非法律营商环境问题,特别要注意到南非一些本土化立法,在这一方面实际上已经引发了一些国际投资争端。赵懿先副教授从中国海外利益安全保护角度分析现实问题,从东道国角度谈论海外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位发言人主要谈了关于国际法的一些规则以及俄罗斯对外经济政策;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需要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主体、以联合国为基础的国际法律体系与治理机制。黄雪杉女士主要分析了印度承接建筑工程方面的风险及预防方法;在印度承接建筑工程项目,风险较大,有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与谈人乔尔·斯拉沃茨基认为,上一位与谈人已对本单元嘉宾发言作了全面细致的点评,为了节省时间,他将针对本单元发言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或感兴趣的问题:(1)美国域外管辖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巴西商界与中国所开展的商业活动?(2)关于营商环境,平等是营商环境便利化的一个要素,但必须区分所追求的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南非法律要求企业雇佣一定比例的特定人群就业,这可能导致企业找不到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如果企业找不到合格员工,这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果企业降低员工标准,长期来看对南非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3)关于加强中国海外国家利益,实际上政治与经济相关联,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妥善处理政治与经济问题,值得仔细思考。(4)如果换位思考,俄罗斯将会采取怎样的措施或行动?(5)在印度法律环境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一般如何处理反制措施?
主旨发言
短暂休息后,论坛进入主旨发言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费秀艳副研究员主持,印度国家律师协会主席普拉尚特·库马尔(Prashant Kumar)先生和英国女王大学(贝尔法斯特)马瑞克·马提尼金(Marek Martyniszyn)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普拉尚特·库马尔先生讲述,2014年我们在南非开启金砖国家法律论坛(BRICS Legal Forum),2015年该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金砖国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在不仅应讨论相关法律问题,还应向前推进国际性机构建设,这些机构可以执行和实施金砖国家法律议程与方案。其中,可以考虑设立仲裁机构网络,区别于60或70年前所设立的国际机构,新机构应当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席之地,其中最重要的是注重培育新机构的能力建设。目前,不仅金砖国家有能力设立国际性机构,新兴国家和其他发展国家也同样具备这样的能力,因此,应当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发展。最后,库马尔先生盛情邀请与会嘉宾参加今年11月即将在南非举办的金砖国家法律论坛。
马瑞克·马提尼金教授的主旨发言题目是《危机中的竞争法:迈向“后-新自由主义”体系?》。马提尼金教授认为,竞争法目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他将从发展趋势、性质、如何应对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需要思考的是,竞争法所面临的诸多挑战,究竟是新挑战还是传统挑战,对竞争法的未来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小政府治理、强调个人行为能力、市场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并惠及大多数人等传统观点受到挑战,思维范式正在发生转变。思维范式发生转变的背景下,法律将会如何改变,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跨境问题与国际经济法
论坛第四单元议题为“跨境问题与国际经济法”,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许凯教授主持;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居晓林先生、巴西律师协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副主席布鲁诺·巴拉塔(Bruno Barata)先生、同济大学程雪军助理教授、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梅赫蒂·梅赫季耶夫(Mekhti Mekhtiev)先生、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伊戈尔·舒利亚特耶夫(Igor A.Shulyatyev)先生先后发言;上海交通大学沈伟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贾元女士进行与谈。
居晓林先生以《跨境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题,结合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从微观视角聚焦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指出管辖问题是知识产权纠纷所解决的首要问题,包括选择诉讼还是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在法律实践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或仲裁争议解决中均会采取一定的策略,借此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同一个知识产权纠纷,平行诉讼或诉讼与仲裁并行,可能会出现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两个概念:一是禁诉令,二是不方便法院。一旦被诉,被诉方可能会考虑是否对法院或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已在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作出禁诉令,中国企业应全面考虑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出现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策略。
布鲁诺·巴拉塔先生分享的主题是《跨境数据传输、网络安全与国际法》。巴拉塔先生阐释,跨境数据传输已成为国际贸易、人员交流的组成部分,但大规模数据跨境传输引发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问题。为此,巴西近期通过《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该法2020年已经生效。该法对数据跨境传输提出了“充分数据保护”要求,巴西企业以及与巴西数据传输相关的企业均受该法规制。鉴于当前国际社会缺乏统一适用的跨境数据传输方面的国际法,巴西立法为如何平衡网络安全、个人隐私、数字贸易等提供了一个有趣的研究案例。
程雪军助理教授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监管路径》为题发言,将法学视野下“主客体关系”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的分析方法,以清晰的图表呈现互联网消费市场的交易模式,揭示法律风险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之间同比增长的现实趋势,总结法学视角下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体系化特征。此外,他还对域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进行考察,提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
梅赫蒂·梅赫季耶夫先生分享的主题是《金砖国家在区域货币联盟形成中的作用》。梅赫季耶夫认为,多年来,国际社会面临着诸如周期性金融危机和突发性债务危机的威胁。对于如何协调稳定国际货币体系,当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明确共识;但不可否认的是,国际货币法的区域化和碎片化业已形成。在这一过程中,金砖国家对于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建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条约》,俄罗斯参加的《欧亚稳定与发展基金条约》,中国参加的《清迈倡议多边化协定》,巴西参加了所有关于金融和货币问题的南美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条约。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大多数区域条约显然承担着协调其经济资源、以实现其共同目标的责任。监管方法和治理模式的转变需要全球学者的合作和全面研究。
伊戈尔·舒利亚特耶夫副教授发言题目为《国际经济法变革:新规制的轮廓与路径》。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考察国际经济法不仅应从商业角度进行分析,还应从政治视角进行解读。不同国家的经济驱动机制不同,这将导致不同国家对补贴持有不同的态度。非歧视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之间、不同经济区域的国际组织之间应遵守的原则。然而,当前国际经济法开始强调社会与人类的价值面向,触及教育、科技、交通和物流等领域。新机制与新机构正在尝试采用新的方式来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与谈人沈伟教授指出:(1)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在诉讼和仲裁之间,哪个更受当事人青睐取决于争议的类型,即使在仲裁发起的背景下,也可能出现平行诉讼或其他平行程序,跨境所涉及的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主要原因是缺乏国际协调机制。(2)在跨境数据传输方面,美国、欧盟和中国采取了非常不同的路径。欧盟可能更关注隐私;美国强烈支持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中国则依赖国家安全审查来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在当前地缘竞争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均不会放弃对跨境数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3)互联网消费金融需要定义,其风险如何亦需要思考;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本身即是探讨的焦点;哪些风险与发言人主题相关,发言人应对其作出厘定。(4)关于货币联盟,这个主题很有趣;在当前地缘竞争背景下,需要考虑替代性货币联盟;从根源层面,市场力量决定了货币,美元体系目前仍是世界货币的主导体系。(5)对于国际经济法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法律,对于国家而言是否有帮助,以及安全赤字、效率赤字以及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的剩余问题,发言人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与谈人贾元女士指出,本单元议题是关于跨境问题和国际经济法,我们可能更加关注如何推动不同领域跨境合作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建立,对内有利于提高成员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对外有利于打破西方国家对于国际秩序和国际经济的垄断。关于跨境数据传输问题,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跨境数据传输有了更多更便捷的路径选择。全球经济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跨境数据流动。跨境企业的一些合规问题,也更多聚焦在跨境数据合规方面。能否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成为跨境贸易的关键问题,可以通过一些区域国际协定来实现特定领域数据的自由流动。数字货币体系问题其实也涉及区块链技术。区域货币合作模式,在金砖国家合作背景下,优势在于以区块链基础作为技术保障,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经济制裁
第五单元议题为“经济制裁”,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担任主持人;厦门大学韩秀丽教授、日内瓦研究生院曼努埃尔·桑切斯·米兰达先生、新开发银行诚信与监管合规处处长周成杰先生、以色列海尔兹利亚大学乔尔·斯拉沃茨基先生、华东政法大学叶珊珊博士研究生先后发言;新南威尔士大学周围欢副教授和山东大学助理研究员张蓓蓓女士参加与谈。
韩秀丽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际投资法领域基于政治因素采取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分析》。韩秀丽教授认为,单边经济制裁已成为政治斗争的一项有力武器,表现出一定的政治目的,单边经济制裁的政治性质也突显了国际投资法的特殊问题。单边经济制裁在政治性质方面具有三重含义,同时引发合法性问题,也因此产生抗辩理由。单边经济制裁是政治问题法律化的典型表现,它可能违反国际投资法规定的某些义务。虽然抗辩理由可能使单边经济制裁免于违法,但抗辩的作用可能有限,国际投资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受制裁投资者的作用。
曼努埃尔·桑切斯·米兰达发言题目为《当制裁成为贸易武器:联合国与世贸组织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分歧》。WTO法律体系、国际公法以及联合国体系中存在三个主要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在准据法层面,一边是WTO法,另一边是国际习惯法。第二个分歧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联合国国际法院之间的裁决能力分歧,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依赖于相关国家是否同意其管辖,而WTO对成员方所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享有管辖权。第三个分歧在于机构安排,WTO不是一个集体安全组织,但联合国是一个应该处理此类问题的机构。在解决方案方面,米兰达先生提出了四点建议。
周成杰先生以《经济制裁背景下的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为主题,指出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国际经贸活动,发达国家以经济制裁为手段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贸活动。新开发银行的设立,承载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改变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渴求,而设立本身就是对现有国际经贸规则的一次损益。从公司治理到信贷政策,新开发银行在其日常运作中以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作为立足点,从不同维度,对国际经贸领域规则的重构进行有益探索。举例而言,新开发银行尝试在特定场景下适用国别体系,以国别体系下的标准取代传统的银行标准,进一步降低相关国家获得资金支持的门槛。
乔尔·斯拉沃茨基先生的发言题目是《国家安全概念塑造:跨越边界与消除竞争?》。斯拉沃茨基先生主要以美国对于国家安全概念的塑造进行阐释,他认为美国对投资和贸易中的国家安全概念进行扩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美国国家安全概念向经济、意识形态和技术领域扩展。其次,美国国家安全概念体现美国企图维持霸权的不正当诉求。最后,美国企图以国家安全概念的扩张来消除竞争。美国过度扩大国家安全概念将损害善意原则,善意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重要核心原则。尤其重要的是,在经济法中援引国家安全,无论是在援引程序还是援引的实际效果方面,不应以不符合善意原则的方式援引国家安全。
 叶珊珊博士研究生发言的主题为《论涉经济制裁国际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叶珊珊同学首先介绍了涉经济制裁国际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提出的背景,并阐述了可仲裁性的内涵与判断标准。其次,通过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意大利热那亚上诉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例来展现司法实践在涉经济制裁国际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的分歧。最后,其剖析了该分歧产生的原因,并对我国对涉经济制裁国际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认定提出建议。
与谈人周围欢副教授围绕国家安全和国际经济法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米兰达先生谈到“分歧”,但与谈人可能认为这是“多样化”。“多样化”与国家安全概念扩张相关。所有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等问题,可能都可以成为或标记为国家安全问题。这种现象可能是由经济竞争、地缘竞争或其他原因所导致,但我们今天面临的问题是个别国家不合理的划定国家安全范围,已远远超出传统国家安全范畴。“多样化”一方面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安全例外条款的字面限制。WTO框架下的安全例外条款,谈判历史可追溯至1947年左右,但该条款依然是很多自由贸易协定或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的蓝本,问题是司法机构不能过度解释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这是与谈人不太同意米兰达先生的地方。
条约解释问题也许是正在讨论的最重要问题,与谈人表达的第二个观点是趋同问题、一致性解释问题。目前,从WTO安全例外相关案例可以看出,争端解决机构受限于GATT1994第21条条款的字面含义。另外,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扩大国家安全概念,同时将其界定为自裁条款,这可能会使区域贸易协定“逃脱”WTO判决法理的限制,国家借助区域贸易协定可能获得更多的国家安全例外规制空间。与谈人不能确定这是不是一种好的实践。最后就是国家安全相关实践,有些国家援引WTO或其他协定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无视其条约义务。
与谈人张蓓蓓女士认为,韩秀丽教授对单边经济制裁的政治性质作出了深刻阐释,同时列举生动示例来阐述国际投资法与制裁之间的紧张关系,勾勒了国际投资法中保护受制裁投资者的现有和预期机制。米兰达先生分析了经济制裁的武器化,其中颇为引人注意的是,WTO法律体系最初想要实现成员方的国家安全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但这些条款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则讨论甚多。周成杰先生认为,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并没有很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需要,新开发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很多机会。斯拉沃茨基教授详细分析了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概念的行为与效果,指出美国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善意原则。叶珊珊同学发言指出制裁给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很多问题,二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对于如何维护国际商事仲裁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了新考验。
金砖国家法律合作
本次研讨的最后一个议题是“金砖国家法律合作”,由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啸波先生主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姚宏敏先生、Trinaya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总裁顾马先生、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教授柳德米拉·阿努夫列娃女士、俄罗斯律师协会国际发展部主任查·米·吴女士先后发言;与谈嘉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副研究员孙南翔先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沈倩女士。
姚宏敏副秘书长的发言题目是《探索建立统一的金砖国家仲裁和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他指出,金砖国家历经16年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当今世界进入新的变革期,为金砖国家崛起提供契机;构建统一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重要命题。各国都已高度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整合资源形成“一站式”平台的重要性,中国、印度、巴西都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国。可以预见的是,金砖国家未来在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合作具有更广阔的空间和潜力。
顾马先生以仲裁为视角,分享自己对《金砖国家仲裁网络》的看法。首先,顾马先生总结了仲裁目前在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一带一路国家之间面临的三项挑战;然后,以数据形式指出金砖国家将成为全球经济的增长引擎,同时指出在新兴经济体与金砖国家的国际商业纠纷中,享有中立声誉的仲裁依然是国际公认的纠纷解决的首要选项;最后,发言人呼吁构建适用于新兴经济体的金砖国家仲裁网络。
柳德米拉·阿努夫列娃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金砖国家在经济、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的新形式(“金砖+”“金砖拓展”):以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为依据》。阿努夫列娃教授认为,在当前地缘政治调整和世界秩序重构背景下,金砖国家必将成为全球领先实体机构。金砖国家及其合作机制反映了全球化趋势要求。同时,金砖国家有着就合作法律机制的设计、部署和调整问题进行对话的需要,特别是在贸易、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最新创新领域,应当在相关地区发挥重要的影响与作用。近年来,金砖国家正在逐步扩大自己的规模,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金砖国家之中,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多边主义。
查·米·吴女士的发言题目是《金砖国家与新兴经济体的法律合作:迈向公平与正义》。她认为,从总体上阐释“金砖+”一体化概念,因为金砖国家概念经常被提及,却没有具体的细节或概念框架。在这一概念下,第一是扩大金砖国家范围,吸纳新成员;第二个是加强一体化建设,即在保留金砖五国这一核心的同时,积极推动发展“金砖+”。在金砖国家仲裁机制建设方面,发言人介绍了在金砖五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运作的仲裁中心,这些中心或作为独立机构,或在现有仲裁基础上建立。就加强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建设而言,应在相关国际条约基础上建立金砖国家国际投资合作中心。
与谈人孙南翔副研究员表示,他和沈倩女士对与谈任务做了分工,他将仅对最后两位发言人的发言作出点评。阿努夫列娃教授向我们展示了“金砖+”和“金砖拓展”的广阔图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全球化与区域化之间的关系,涉及区域协定到底是多边化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问题。GATT1994第24条对区域协定提出了法律要求以及各方应遵守非歧视原则。阿努夫列娃教授谈到“金砖+”或“金砖拓展”具有开放性,这将有利于促进全球化发展。对于查·米·吴女士的发言,金砖国家基于法治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这将为投资与贸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需要相关法学研究、最佳实践、国际软法方面的建构。
与谈人沈倩女士认为,现在正值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成立十周年以及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举办期间,本次论坛在这个时间点召开,非常有意义。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全球治理体系亟待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当然发挥着积极作用。一些国家宣称金砖国家是对“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挑战,而这一点在本单元发言人柳德米拉·阿努夫列娃教授的发言中有所回应,阿努夫列娃教授认为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建立了新局势下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是对西方国家在单极国际环境下维护其霸权的抵制,这也是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特征。在当前地缘竞争背景下,应当加强金砖国家合作,完善金砖国家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金砖+”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也符合我国国情,妥善处理新老成员的关系,携手共同推进国际法治建设。
闭幕致辞
在闭幕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做闭幕致辞。杜涛院长首先表达了对所有与会人员的由衷感谢,然后讲述了对于本次论坛的几点感触。第一,收获了全球各地各民族法律界人士之间的友谊。第二,收获了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交流讨论所分享的学术智慧。第三,现在有越来越多金砖国家成员国以外的嘉宾参与到我们的论坛中,未来要建设一个“大圈子”,要走向多边。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全球化是大的趋势和潮流,中间可能会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最终一定会走向“大同”。第四,杜涛院长还向与会人员发出邀请,希望在11月南非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再次相聚,继续进行学术讨论,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最后,杜涛院长向各位嘉宾致以美好祝福,祝大家返程顺利。
“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法发展”暨金砖+法律论坛,展现了专家学者对学术研究的热枕和金砖伙伴为达成共同目标的不懈努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上所言:“中方愿同金砖伙伴一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战略伙伴关系,深化各领域合作,以金砖责任应对共同挑战,以金砖担当开创美好未来,共同驶向现代化彼岸。”在热烈的掌声中,本届“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法发展”暨金砖+法律论坛圆满结束。
供稿||国际法学院
美工||朱晨
责任编辑||程勇
这是国际法人第2727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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