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非常奇怪的放火罪案,在今年所有的案件中显得比较特别,因为它根本没有证据,甚至连作案时间,犯罪事实都没有。被告人被羁押了一年多,最后靠着犯罪嫌疑以及模糊的背影就起诉了。我做的是无罪辩护。庭审异常激烈,我是全程脱稿的,因为辩护思路都在我脑子里。当晚根据回忆整理出辩护要点。为避免影响司法,隐去所有地名、人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薛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薛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及今天的开庭,事实已经越来越清晰。抛开细枝末节,法庭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我们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2020年7月29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薛某某真的放火了吗?
公诉人刚才说他不是有罪推定。但他表述的却是,薛某某的两个女儿能证明她妈妈晚上十一点就睡了,早上起来时还在,但是“不能排除凌晨两点有作案的可能”,因为“她有作案的动机和条件”。刑事案件中,控方负积极的举证责任,你们得证明她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以“不能排除她有可能作案”来推定她犯罪,这不是有罪推定是什么?刚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跟我辩论了,如果他心中有气,有情绪,是否就有晚上杀我的动机?我们不能靠动机来推测作案的可能。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我们可以知道现在控方的指控逻辑有三:第一,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有矛盾;第二,被告人曾经搜索过“放火”信息;第三,现场监控拍到有一个人跟被告人有90%的相似度。所以你就是罪犯!所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是真的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薛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吗?让我来破解这个错误逻辑:
一、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矛盾不足以成为本案犯罪动机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可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矛盾只是正常的消费者都会遭遇到的日常小矛盾,买装修材料买贵了,总价两千多块钱的东西,剩余没用完的材料要退货,被害人想扣个百来块钱,而且最后调解过程中也就是差个几十块钱。这种小纠纷,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而薛某某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投诉,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她的理性方式超过绝大多数消费者,她一家都是教师和医生,性格温和,她没有走极端,自始至终都只是跟被害人理论,没有发生过过激的言语或肢体冲突。而且2020年3月问题就已经解决了,在案发前几个月就已经解决了。这种矛盾不至于上升到杀人放火的地步,而有矛盾并不是作案的证据,最多只是排查的线索。就因为被害人主观地认为他跟被告人有矛盾,所以被告人有放火动机?可跟被害人有矛盾的肯定不只有薛某某一个,最起码本案还有另一个被警方传唤过的女嫌疑人。有矛盾就一定会报复吗?就一定会放火烧店吗?
二、被告人手机搜索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
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被告人手机的搜索记录,本身是通过事先没有出示搜查令的前提下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庭审中已经质证过。就被告人搜索的内容看,2020年5-6月搜索的相关信息大量的都是“如何报复一辆车”、“如何放火烧车”,有关“放火”信息,都是与2020年5月其丈夫起诉她离婚有关,而与本案没有关联。辩方也出示了那个时间点被告人接到离婚诉状的证据。被告人因痛恨其丈夫,迁怒于其合买的那辆车不接她和孩子,想放火烧车,但没有付诸实施,只是拿砖头砸了砸车作为泄愤。我把所有的近千条搜索链接进行了查看,并把其中跟“放火”有关的网页都打出来,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她检索的信息与本案有明确的关联,“烧车”和“烧店面”完全是两码事。其中有些跳转信息并不是她检索的,而是大数据和智能算法的推送,是自动的,因为在同一秒里会呈现多个页面,显然非人工所能检索和阅览。而2020年8月4日检索关于刑警大队的相关信息,则是因为她接到了民警给她打电话让其配合调查,她此前没有接触过刑警大队,想知道是否真实,上网查一些基本概念,完全是出于对未知的恐惧。这些最多就是排查线索,根本就不能作为其犯罪的证据。
三、监控视频证据完全证实不了是同一人
庭审质证中我已经详细地从鉴定主体、检材合法性、鉴定方法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几个方面对鉴定书进行了质证,不再赘述。我们所要关注的是,为何铁岭的鉴定机构,对检材的选取,没有选取2022年1月18日晚上的,没有选取6月14日晚上的,偏偏选取了6月15日白天的,因为前两次被告人的行走数据无法作出步法相似或同一的认定,最后一次是完全按照鉴定人要求的着装、线路、动作进行的模仿,才有了所谓的90%相似度数据。而中国刑警学院的鉴定人,则完全借用了铁岭鉴定人的检材。他们都不用现场监控视频拍到人像正面去做人脸识别,舍近求远去做背影和步法的比对,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又完全不具有准确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另有其人的可能性。出庭的鉴定人中国某某学院马某也承认这个鉴定不可能达到100%,还是有其他可能性的,所以他们不敢做同一认定,也就是说本案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专家辅助人根据同样的检材和样本,得出的结论却是并非同一人。那万一判了薛某某,后来又发现放火的真凶,贵院如何承担错案的责任?
四、本案指控证据严重缺乏
我们还是得回到根本的问题,控方完成举证责任了吗?排除合理怀疑了吗?事实上,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被告人的作案细节。我们认为,放火罪应该有完整的证据链,控方至少要有论证过程,要有基本的作案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什么动机(不是本案这种完全可以排除的小矛盾)?
2、何时开始谋划的犯罪的?
3、都准备了什么作案工具?
4、买的散装汽油跟现场的遗漏的汽油是一个型号吗?
5、时隔几个月,是用什么容器盛放,油站和案发地相距几十公里,案发之前放在何地?
6、案发那天有什么准备工作?
7、案发那天是几点出门的?
8、怎么绕过门禁而不被查到?
9、用什么交通工具去的案发现场?
10、行走轨迹如何,走的哪条路?
11、用什么点火的?
12、起火点是哪里?
13、作案时打电话给谁了?(视频中有呈现)
14、怎么回到家的?
15、几点回的?
16、回家后作案衣服怎么处理了?
17、为什么小区的监控没有拍到被告人进出家门?
18、为什么沿路到案发现场所有几十个摄像头同时失灵?
上述这些问题,至今为止都没有任何一个有答案。我倒是可以给合议庭提示一个答案,也是本案存在的合理怀疑。我们再回看一下2020年7月29日凌晨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发现,放火者是从被害人门店前面停放的一排汽车中间横向“飘”出来的,他对周边环境很熟悉,有人或车路过时都会暂时躲避,停留了将近半个小时,从容地点火两次,而且最后也是消失在那排汽车中的。此人看着明显比被告人年轻,也比被告人苗条,他没有任何进出市场大门的影像,再结合现场门店上面有五层楼,十几栋房子,住了很多商户和住户,所以不能排除放火者为该市场内居住的人员,会不会是被害人的竞争对手,或者在门店对面的住户?警方没有进行必要的排查和调查。辩护人认为,可以根据视频的正面人脸识别,重新调整侦查方向,或许可以查找到本案的真凶。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一下的是,本案的损失价格,完全是根据被害人和报案人自己的主观臆测,说多少就是多少,没有客观证据,所以最后得出来的结论完全不具有准确性。根据我们庭审中的质证意见,能准确核实的部分,远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这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可能仅仅依靠嫌疑定罪,本案其实没有任何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第一次错误刑拘,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顶住了压力。后来被害人信访,公安机关上了技侦手段,违法监听被告人及其家属几个月,还是一无所获,说明本案根本不存在被告人有罪证据。只有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以后,才会实施监听,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随意使用这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侦查手段的。这也说明公安机关实在没有证据了。然后他们千里迢迢跑到铁岭的一个研究所,用了个企业标准搞了个在行业内都不认可的鉴定,以充满迷惑性的伪科学结论再次申请批捕,就把检察院给唬住了,然后就依靠这个鉴定批捕了,其实依然没有改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而这样的鉴定,根本拿不上台面,公开出去是会闹笑话的。
公诉人今天虽然出示了一大堆证据,但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一个也没有,谈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便从常识经验来看,哪个证据都无法确定,综合起来更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使全部证据为真,我们从概率论的角度的计算:有纠纷会实施报复的概率10%,乘以搜索过放火就会放火的概率50%,再乘以步态特征相似性达到90%,三项相乘的概率是4.5%!!!
五、本案的启示
因为公诉人谈了本案启示,辩护人也要说一下:(1)公安机关不应受信访压力,有罪推定,并且违法侦查,对公民进行监听,并且对无罪的被告人错误地提请批捕,而应该科学地调整侦查方向,这种案件是可以破获的,无需找人背锅;(2)检察机关要严把逮捕关和起诉关,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因为你们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保障无辜,更要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3)法院要秉持中立立场,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公正地审查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坚决判无罪,而不能将错就错,否则造成冤错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就从检察院变成了法院。公安机关已经把锅甩给了检察机关,法院是要接过来,还是及时地纠错?毕竟,错案追究是终身制的。这个案件即使贵院不判无罪,中院也会判无罪,哪怕申诉到高院最高院,我都坚信这个案件的结果是无罪!
我对本案的合议庭是充满期待的,从庭前我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你们都是同意的,庭审中也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充分发言,说明你们还是想查明案件事实。这个案件走到今天,到了骑虎难下的地步,希望错误的方向终止在你们手里。你们足够审慎,也可以把该案提交给审委会讨论,我相信最终以你们的专业和智慧,一定会给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后记:期待今年的第四个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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