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的枪击案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中枪者延误就医,不治身亡;开枪者立功受奖,逐步升迁至主管刑侦的公安局副局长。多年后剧情反转,副局长因当年的枪击案又被指控故意杀人罪。
户籍信息显示,1973年9月出生的邢志强是四子王旗本地人。1989年3月,不满16岁的邢志强入伍成为一名通讯兵。次年12月转业后进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在通讯股任通讯员。据当时的同事介绍,其主要负责接听电话。1994年4月,邢志强被授予警衔
财新网30年的从警生涯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的主要工作是抓捕犯罪嫌疑人。他工作成绩斐然,曾参与并破获了一系列大要案,获得过诸多荣誉。但命运兜兜转转,2023年7月25S,在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戴着手铐和脚镣的邢志强出现在被告人席,成为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这一切源于28年前的一次致命相遇。根据检方起诉书,时年22岁的邢志强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1995年6月6日18时许,刑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其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驾车冲过去,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后邢志强的朋友李水平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李水平驾车带其继续追赶,二人行至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李水平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后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李水平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永清受伤后继续逃跑,躲藏了一日两夜后才被送医治疗,最终因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于6月8日休克而死亡,时年21岁。
事实上,当时的邢志强只是一名刚退伍参加工作的公安局通讯员。案发后不久,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此后的20多年里,他参与侦办了一系列重大案件,不断立功受奖、升迁,历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派出所教导员、所长等,2010年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但在硬币的另一面,孟永清的家人认为,孟永清的死亡是邢志强故意寻衅所致,系含冤而死。他们称,邢志强意图夺取孟永清的摩托车,“在遭到拒绝后,对孟永清进行殴打,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卫,邢志强从背后连开两枪”。孟永清的母亲曾持弹头和血衣至四子王旗公安局报案,此后也多方求助、喊冤,但一直未能取得进展。
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这起20多年前的枪击旧案随后也重启调查。由于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2022年9月,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邢志强提起公诉。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案件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多年后再度进入司法视野的这起旧案,依然如处迷雾中:究竟是孟永清一方多年蒙冤终得昭雪,还是如邢志强一方所言的遭遇诬告陷害?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中间跨越防卫过当、滥用职权、过失致人死亡等多个界限明确的罪名,邢志强的行为为何在将近30年后出现如此大跨度的认定差异?
致命相遇
如果不是多年以后邢志强被监委调查,四子王旗的很多人早已忘记了这起28年前的枪击案。
户籍信息显示,1973年9月出生的邢志强是四子王旗本地人。1989年3月,不满16岁的邢志强入伍成为一名通讯兵。次年12月转业后进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在通讯股任通讯员。据当时的同事介绍,其主要负责接听电话。1994年4月,邢志强被授予警衔。
1995年6月6日下午,邢志强约了女朋友和朋友李水平(化名)去当地的乌兰花水库(又名东梁水库)大坝打靶。那天,邢志强借来了一支小口径步枪。据李水平回忆,这只小口径步枪含枪杆、把手在内整体约1米多长,属于单发步枪。
李水平和邢志强在十几岁时认识,之后成为好朋友。2023年5月,李水平对财新表示,邢志强喜欢玩枪“而当年在四子王旗枪支也很常见”,当天邢志强带了大约一盒子弹。
在邢志强家人给财新提供的一份邢志强所述事发经过的材料中,邢志强表示,原本他想在水库上打水鸟,但当天风特别大,没有水鸟,所以改成在水库边打酒瓶子玩。回忆当时打靶的情形,李水平说:“邢志强是嘴里含着一个子弹,打完之后拉一下,放一个子弹,然后口袋里再掏一个。
就在邢志强等打靶时,时年21岁的孟永清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经过。李水平回忆,孟永清当时驾车从水库大坝北端的陡坡上驶下,山坡上并没有路,这让他们感到惊讶。
三人打靶的水库大坝是孟永清的必经之路。乌兰花水库大坝呈南北走向,财新在现场看到,修缮后的水库大坝长约250米左右。据介绍,当年坝上只有一条并不宽敞的水泥路。
“我就一直看着这个人骑摩托从山上转下来,过了河,一直上了水库大坝。”在材料中,邢志强表示,及至走近,他认出了来人是孟永清。邢志强当时身着警服,他怀疑孟永清所骑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决定拦下孟永清进行盘查。“一个被判刑不久的劳改重刑犯骑摩托出现在荒山野岭,作为一名警察,我马上警觉了。
“孟永清个头约有一米七,体型微胖。”李水平回忆,孟永清曾因盗窃被判刑,在当地的名声并不好。邢志强也表示,之前他认识孟永清,“一个从小就有偷盗行为的人,前几年因盗窃摩托车被判刑15年,判刑时年龄未满18岁,要不就是死刑”。邢志强说,事后他才知道当时孟永清是保外就医。
1974年4月出生的孟永清是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人。其父孟斌礼告诉财新,他有两个儿子,孟永清行二。中学辍学后,孟永清开始在社会上流浪、打工。其性格开朗、爱玩耍,为人讲义气、好交友。
事发时,孟永清正处于保外就医阶段。司法文书显示,乌兰察布盟(后撤盟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88年至1989年间,在四子王旗、呼和浩特市、达茂旗的饭馆、旅社、供销社及居民家中,孟永清在他人唆使下参与或单独盗窃作案29起,盗窃财物总额达3.2万元。“在整个作案中均系主犯,论罪应予重判。但孟永清作案时未满16岁,且在两院通告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991年6月,乌兰察布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孟永清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此后,孟永清进入位于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少管所(后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1993年9月获得减刑1年,1994年7月后,孟永清因腰间盘突出保外就医。
“大坝上的路只有1米多宽,我站在路中间伸开胳膊拦车,基本上把路都堵上了。”邢志强称,他举手示意孟永清停车接受盘查,但后者只稍作迟疑,就加大油门径直冲过来,左手划拉着一把明晃晃的刀。邢志强表示,一看不对劲,他就躲闪幵了。“利用这个机会,孟永清骑摩托冲了过去,这时我清楚看到,他骑的是一辆红色的铃木AX100摩托车,挺新。
邢志强称,摩托车在当时属于贵重物品。“私人家里少有,孟永清更是不可能有,连借都不可能借到,基本可以确定有重大盗窃嫌疑。
关于上述经过,李水平的讲述与邢志强基本一致。此后邢志强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向南追赶孟永清,李水平陪邢志强的女朋友留在原地。久等不至,两人带上小口径步枪,骑上摩托车开始寻找邢志强。
在水库东南侧的树林中,两人看到了受伤的邢志强。邢志强说,此前,他追到水库东南侧的树林时,看到孟永清熄火停车了,其摩托车疑似发生故障。他就到孟永清身边,一边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孟永清别动,一边抓住孟永清的左肩,时,孟永清猛然扔开摩托车转身右手持刀,对着我的左颈部、胸部猛刺,边刺边喊'警察咋啦?闹死你。
邢志强称自己被孟永清刺伤背部,后孟永清边刺边追,其后退十多米。“孟永清停下和我相持说:'来,再追,闹死你。'这时我才看清他手里拿的是十多公分长、约三公分宽的一把匕首。”邢志强表示,之后孟永清骑上邢志强的摩托车跑了。
李水平告诉财新,邢志强背部左上侧被捅伤,他用衣服替邢志强简单包扎后,邢志强“让我骑摩托车断(追击)孟永清,他拿着打靶的小口径步枪,(我们)就去了”。
这一部分两人的叙述有所差异。邢志强在材料中称,当天他驾驶的是其父工作单位配发的蓝色AX100摩托车,但在9月25日的庭审中,其称当天所骑的是红色AX100摩托车,在小树林被孟永清抢走后,他和李水平继续追赶时,所骑的是孟永清遗留的红色AX100摩托车;而李水平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则表示,邢志强、孟永清骑的都是红色AX100摩托车,事发前,他曾骑过邢志强的这辆红色摩托车。两车相比,孟永清的车属于“九成”,邢志强的车更旧些。在对邢志强进行包扎后,两人继续追赶时,他骑的一直都是邢志强的摩托车。
李水平表示,他驾车载着邢志强,沿着土路上摩托车行驶的痕迹,追至乌兰花镇枳芨滩村的一个南北向的路口。“当时虽没看到孟永清,但我们停车后听到了摩托车声,正寻找时,孟永清突然驾车从一个小巷中冲出,他屁股离座、俯身在摩托车上。嘴里咬着刀柄,刀尖朝前,嘴里还发出嗷嗷的叫声,驾车朝我们撞来”。
此后,两人叙述再次出现不同。李水平告诉财新,在孟永清突然冲出撞向两人后,他将摩托车稍一抬头,加速向前顺利躲过。孟永清也在掉头后向北逃走,两人继续追赶。在过程中,李水平感觉到邢志强曾将枪架在他的肩膀上,但“因为紧张和摩托车的噪音,并未听到是否有开枪声”。此后孟永清驾车离开道路,驶入了路旁的耕地中,不久后连人带车摔倒,孟永清爬起后,弃车徒步逃跑。过程中,“看着腿有点拐”。
李水平称,之后邢志强不想继续追了。“邢志强跟我说:有了摩托车,咱们就回吧。”'日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李水平表示,孟永清当时是步行逃跑,两人如继续追,肯定能追上。
邢志强讲述的版本则是,孟永清加大油门冲撞来时,李水平见状加速驶离,而邢志强本人则跳车单独抵挡。“我当时觉得,孟永清完全是不顾死活和我们拼命的样子,所以就非常紧张,坐在摩托后座上又不能自己躲避,我着急就跳了下来”。邢志强称孟永清驾车向其撞来,“我害怕被他撞住,就躲,就用手里的枪抡摆挡架”,但因受伤,手臂一动就感觉出血。“当时只能用右手拿枪抡摆挡架,也用不上力。孟永清站在摩托上嚎叫着撞了我三四次,每次撞来,我就边躲闪,边用枪抡摆,两三次都基本撞上了。在这中间,也不知怎么弄的,枪响了。
在庭审中,邢志强表示,在当天借枪时,他一共只有两发子弹,在水库射击酒瓶时使用了一发,只剩下一发子弹。按邢志强的说法,冲撞时他没想到枪里有子弹,也没有举枪瞄准,“心里当时也没想用枪去打他,枪就是横在我腰部的位置,在抡摆防撞时响的”。
据邢志强讲述,此后孟永清继续骑车逃跑,李水平也驾车回到他身边,他原本准备继续追,但李水平称其面色发白,建议返回就医。这时,他看到在东南方向的孟永清驾车驶入耕地,在扔下摩托车后,继续逃跑。
两人说法的区别在于,李水平称自己在冲撞和追赶时全程在场,且孟永清只冲撞过两人一次,邢志强曾在其肩上架枪。但李水平也表示,他没有听到开枪的声音,也不知道邢志强具体开了几枪,不过孟永清最后在耕地中摔倒,似乎是中枪了;邢志强则表示,孟永清第一次撞击时,他跳车躲避,之后李水平并不在场,孟永清后又多次驾车对其撞击,在抵挡的过程中,他不知为何枪响。
此后两人的说法再度统一。在扶起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后,两人分驾两车返回,邢志强到了当地一家医院,先打电话向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汇报情况,后住院接受治疗。
20多年后,2020年9月,专案组在枳芨滩村找到了一名目击者,这位李姓村民回忆了1995年夏发生在村里的追车事件:“当时天快黑了,在我家房后的耕地里过去两个摩托车,前面有一个骑着摩托车在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个摩托车在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还端着一把枪,第二天听人说,那个被追的人死在了红山子村。”
命运殊途
逃走的孟永清已经中弹,子弹击中了他的背部右下侧、接近腰部的位置,但并未贯穿。他从枳芨滩村继续向东,躲藏到不远处的红山子村。第二天晚上,孟永清回到乌兰花镇,躲藏到父亲孟斌礼夜间值班的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被孟斌礼安置在仓库间的一个小巷道内。期间,孟永清打碎了一个玻璃瓶,用玻璃碎片划开腹部右下,取出了留在体内的弹头。
“他是自己连爬带走回来的,我说去寻他,但被调查也不敢去。”孟斌礼告诉财新,事发后的6月7日,家中和他打工的民族服装厂就被警方布控,这时家人们才知道孟永清出事了。
7日晚,从红山子村返回乌兰花镇的孟永清并未回家,而是先到了孟斌礼值班的民族服装厂。孟斌找来棉被铺盖,将其安置在院内一隐蔽的小巷中。孟斌礼回忆,当时的孟永清身上多处受伤,衣服上有血。意识虽清醒,但因身体和精神虚弱,孟永清并未多说话。当晚,只喝了点水的孟永清,打破装水的玻璃瓶,用碎玻璃划开腹部,自己取出了体内的弹头。
安顿好孟永清后,孟斌礼赶回家中,将情况告知了妻子刘五仙。6月8日早上,因孟永清拒绝在四子王旗当地就医,刘五仙等人租车将其送往呼和浩特。在行至呼市下辖的武川县时,孟永清突发状况,“说自己眼睛看不见了”。约在早上6时,孟永清被就近送往武川县医院救治。
化名为刘吉的孟永清,于当天2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21周岁。后经乌兰察布盟公安处法医鉴定,孟永清死亡的分析意见是:“被我干警用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非致命伤;其死亡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致失血过多腹部感染造成。”鉴定结论为:孟永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他当时把弹头交给他妈妈,告诉他妈妈跟谁发生冲突。给他妈妈说:妈,给我报仇。他是要我的命,往死整我。”孟永清的家属回忆,孟永清曾将自行取出的弹头交给刘五仙,并简述了事发经过,称其曾遭到了邢志强的殴打。
而受了刀伤的邢志强于6月6日晚就医后,住院了一段时间,期间因传言孟永清的朋友们可能会来报复,四子王旗公安局还安排专人带枪陪床。
在邢志强汇报后,四子王旗公安局对孟永清的调查立即展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称:“1995年6月6日下午6时许,我局干警邢志强和同学出外游耍时,在水库南的树林旁,发现摩托车被盗案的重大嫌疑人孟永清骑着一辆摩托车,随后就令其停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孟朝邢的背部左上侧捅了一刀,后开始逃跑。逃跑过程中被邢志强用枪击中其腹部,后因孟永清怕我局干警抓获,以致贻误了时间,死在了武川县医院。”
孟永清的匕首等物品被作为证物提取,勘查现场记录还附有多张照片,孟永清当日所骑的摩托车、匕首、弹头、双方的血衣、邢志强的受伤部位以及孟永清的尸体等在当时都被拍照。
1995年6月28B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做出了《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下称《认定》)。《认定》从几个方面分析:一,邢志强在获悉孟永清有盗窃摩托车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巧遇孟永清即进行阻拦(当时邢志强着警服),孟非但不停车接受盘查,还加速冲撞邢志强,而后向南逃窜,在追击中孟摔倒,邢志强多次命孟永清起来,孟趴看不动,邢在拉他的过程中,孟永清猛地翻身用尖刀刺伤邢的背部,孟永清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邢志强是在强烈的责任感驱使下,依照《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行职务,对孟进行盘查、追击是合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一条: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邢志强在受伤后,带伤追击孟永清,孟像亡命之徒一样,在枳芨滩村中,含刀、加速'嚎叫着直冲邢志强、李水平二人,具有鱼死网破、伤害他人的故意,是非法行为,且是故意犯罪行为。邢、王躲闪及时才幸免被害,在孟永清对邢、王不法侵害的时候,而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邢向孟开枪。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二条: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是对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本人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第三条: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四,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造成孟永清受伤,经法医鉴定以及武川县医院抢救孟永清整个过程的材料,证实孟永清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受伤后没有及时抢救(孟永清的家人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孟的追捕,转移孟到武川县医院抢救治疗延误36小时),延误抢救时间而造成的。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弹的伤非致命伤(法医鉴定结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四条: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综上,《认定》表示:“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邢志强在实施盘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为属正当防卫。
邢志强因追击孟永清立功受奖。出院后不久的1995年8月,他调入旗公安局刑警队的申请获批,正式成为一名刑警。此后多年里,邢志强结婚生子,在事业上也不断进步:2001年10月,他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2005年1月,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教导员;2007年10月,任桥东派出所所长;2010年12月,升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侦等工作。
奋战在刑侦一线二十多年的邢志强获得的部分荣誉
喊冤获回应
“认定书上写的是邢志强偶遇孟永清。专案组来调查的时候,我们也说了,按照这个说法,如果偶遇任何一人骑摩托车,他都会跟人家发生争执。”孟永清的大嫂陈俊莲告诉财新,20多年来,孟家人一直不服,并对认定孟永清所骑摩托车有盗窃嫌疑等说法提出质疑。
据家属介绍,孟永清当时所骑的红色长春铃木AX100摩托车并非孟家所有。他们分析,摩托车有可能是孟永清向朋友借的。实际上,事发20多年以来,这辆摩托车的所有权问题一直未能明晰。
在当年,这辆长春铃木AX100摩托车价值近万元,属于贵重物品,只有少数人能买得起。孟永清的父亲是普通工人,其经济条件难以支付。邢志强当时所骑的摩托车,系四子王旗建设局为其父邢成元配发。邢成元是当地一名中层干部,曾任乌兰花乡党委书记'四子王旗建设局局长、旗宣传卽副部长等职。
前述现场勘查记录所称的邢志强“发现摩托车被盗案的重大嫌疑人孟永清骑着一辆摩托车”等表述可见,事发前有摩托车被盗案发生,且孟永清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列为重大嫌疑人。但多名在刑警大队工作的人士2020年接受询问时表示,在案发前,四子王旗公安局并没有通报过孟永清有盗窃行为,也没有部署过抓捕和查找孟永清的任务。
1995年案发后,该辆摩托车被四子王旗公安局保存,一直未有失主前来认领。在邢志强被查后,专案组曾多方寻找,这辆摩托车于2020年9月在四子王旗公安局一警察亲戚家的库房被找到。据该警察介绍,1995-1996年左右,经局领导同意,这辆摩托车被配发给其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据财新了解,邢志强案专案组曾走访该品牌摩托车在当地的经销商,也曾调取了四子王旗公安局下辖派出所当年类似的丢车案报警记录,并向周边旗县区发布协查通报,但该车的真正主人至今未能找到。
邢志强曾表示,事发前虽然他在通讯股工作,但因比较喜欢刑警队,除了日常值班,经常会跟着刑警跑。1995年5月,四子王旗看守所发生一起逃犯事件,绰号“小黑头”的任永利脱逃,当时他曾参与设卡追捕,而“小黑头是孟永清骑着摩托车接走的,我们去堵卡,就是堵小黑头和孟永清”。
但有旗公安局警察日后回忆,当时通讯股并不会参与堵卡任务,而且在任永利脱逃案中,也并没有锁定过其他嫌疑人。此后的司法材料也证实,任永利系1995年5月12日在看守所被打后临时起意脱逃,并无人接应、帮助脱逃。此后其一路向南,1995年7月在山西省左云县一私人煤窑被缉捕归案。
不过任永利确实认识孟永清。在被抓后,为证明自己此前有逃跑的机会但没有逃跑的念头,任永利曾表示,逃跑的前一天中午,他曾与人外出取物,其间碰到了孟永清,“我让孟永清用摩托车带上我在大街上兜了一圈,又回到了看守所”。
尸检结束后,家人将孟永清接回四子王旗下葬。此后,刘五仙曾携带弹头和血衣到四子王旗公安局报案,并多次前往公安局讨要说法。
据家人介绍,刘五仙虽不识字,但在一位亲属帮助下,事发后不久就写下了一份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的材料,在这份名为《关于枪杀案的起诉书》的材料中,她讲述了儿子告诉她的另一个版本事情经过:邢志强以公安身份威胁孟永清有盗窃罪,想以此诈取孟永清手中钱财。孟永清不服,与邢志强争辩。邢志强恼羞成怒与孟永清扭打,因身体虚弱、有病,孟永清被邢志强打倒在地。
“孟永清想要逃脱毒打,结果没跑几步,就被邢志强从后背连开两枪,再次将孟永清打倒在地”刘五仙在材料中表示,在危急时刻,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卫,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昏倒在荒郊野外。"而邢志强以为将孟永清打死了,抛下不管,去公安局造谣说有杀人犯,并说自己与歹徒进行了生死搏斗,要求公安局派人捉拿,好立功受奖。
“孟永清抱着一线希望,想将事实澄清、清白自己,忍着饥饿、疼痛在6月8日4点爬回家中,将发生的事情详细地告诉了家人。”刘五仙质疑称,“即使说孟永清有盗窃罪,事实如何,证据何在?为什么不先下逮捕令去捉拿归案邢志强明知自己将孟永清打了两枪,会危害人身。他为什么还掩盖事实真相,谎报说没有打枪呢.....据局长说,邢志强是临时工,既不配备枪支,又没有被派遣去执行公务。那么请问,邢志强的枪从哪来?即使是执行公务,按规定必须是2—3人,为什么他一人执行公务?
在材料的最后,刘五仙表示:“孟永清之死,确实是一桩特大的冤案,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清洗不白之冤。作出公断,严惩真正的犯罪分子。
上述材料是否被递交至内蒙古高院以及后续的办理逬度目前尚不清楚。实际上,这份材料中的多处说法与相关证据、调查结果并不相符,在日后对邢志强的指控中,检察机关并未采纳刘五仙的说法。
据家人介绍,孟永清死后,刘五仙深受刺激,精神也逐渐变得有些不正常。儿子的死一直萦绕在她心中,当有上级领导至四子王旗视察时,刘五仙常前往负责接待的旗宾馆周边,希望“拦车喊冤”,刘五仙还试图前往呼市等地喊冤。
据家人介绍,刘五仙在2017年6月去世,终年67岁。去世时,刘五仙仍不忘孟永清一事,叮嘱家人要继续喊冤。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2011年和妻子在当地开了一家饭店。他经常和来往就餐的客人交流孟永清死亡一事,并向顾客分发相关材料,寻求帮助。期间,其曾拜托前来就餐的媒体记者,希望能够反映相关情况。孟永和还咨询过律师,希望帮助弟弟翻案。
终于,2019年夏天,内蒙古自治区扫黑办找到孟永和,向其了解孟永清案的相关情况。在2020年8月邢志强被查后,孟永和也多次接受邢志强案专案组的询问,并提交了母亲刘五仙当年留下的材料。2022年12月,孟永和因突发心梗去世,终年52岁。
孟家和邢家相距不足百米,在事发前及此后的20多年里,两家之间一直没有来往。孟斌礼表示,他不认识邢志强,事发至今,邢志强及家人对孟家也没有表达过任何歉意。
追诉故意杀人罪
在四子王旗公安局的20多年里,邢志强曾参与或领导办理了一系列大要案,如其参与办理的“7・22”特大杀人案、“11.12”特大抢劫杀人案等曾被多家媒体报道,多次荣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二等功、三等功奖章。
“邢志强年轻时表现挺好的,那时候年轻人都想来刑警队工作。”一名和邢志强相识多年的四子王旗退休警察告诉财新:“那时候搞案子科技含量不算高,主要是凭辛苦,还有得动脑子。他这个人不怎么回家,经常就在单位住。”这名退休警察认为,虽然不是科班出身,但邢志强喜欢刑警工作,也比较认真,对此付出较多。
据其介绍,在2005年前后的几年里,四子王旗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高,一年最多曾发生十多起命案。邢志强分管刑侦后,遇到大要案亲自参与。“一把手主抓,他是直接责任人,搞这些案子也是带着我们侦查员一起走访、调查、蹭坑(蹲守),他也都参与,不是就坐在办公室指挥。
据邢志强家人介绍,多年来,邢志强个人并没有多少财产,之前四子王旗当地曾传言邢志强做过一些工程,但实际是其父邢成元退休后曾购买过机,在当地承揽过一些建筑工程,“在十八大后,邢成元的生意就彻底不做了”。
邢志强的亲属称,因重心偏向工作,邢志强对家庭的关注较少、不顾家,加上性格不合等因素,和妻子离了婚,之后独自住在当地哈撒儿广场附近一处由库房改成的居所里,这里被其朋友称为“鸽子”,他常在此和朋友们喝茶聊天。
20235月,财新在该处看到,这处平房周边多是汽修店,邢志强的居所总面积约40平方米,客厅卧室结合。室内陈设简单,摆放的主要是信鸽参赛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牌。房顶则是鸽棚。据家属介绍,最多时,邢志强曾养过数百只鸽子。
也有受访者告诉财新,邢志强比较强势,“说一不二”,在工作上作风比较霸道。此外,邢志强比较喜欢枪支,曾参与打猎等活动。
2020年8月,因涉嫌违纪违法,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邢志强被查的原因,据其家人分析和四子王旗当地流传的消息,是因为与一位当地的地产商人产生矛盾,被举报落马,但该消息未得到官方证实。
据庭审中的信息,有关部门曾调查过邢志强是否涉及非法采矿、私藏枪支弹药、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2021年4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曾在给检察院的一份函件中表示,根据侦查,邢志强涉嫌非法采矿事实存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其涉嫌私藏枪支弹药、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另据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显示,虽被监委留置,但前期参与讯问邢志强的还有内蒙古公安厅“猎鹰”突击队。据新华社2018年9月的报道,“猎”突击队是内蒙古公安厅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攻坚组建而成,专门负责对重大涉黑涉恶线索与案件进行核查、侦办。“猎鹰”突击队由内蒙古公安厅直接指挥,并通过异地用警、提级侦办,充分发挥其扫黑除恶“尖刀”的作用。
邢志强的家人对财新表示,经过纪委监委、公安厅扫黑办长期持续调查,邢志强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在官员身上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最终只把这起20多年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翻出,实际上是对邢志强的打击报复。
但不管邢志强是被地产商举报存在职务贪腐问题,还是作为黑恶势力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查,最终这桩早已尘封20多年的枪击案被重新启动调查。2020年12月,内蒙古公安厅将邢志强等违法犯罪线索转至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办理,2021年1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对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邢志强被逮捕。2021年3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提请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邢志强。警方认为,案发至今,受害人家属对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开枪属正当防卫的结论不认可,一直进行上访,2020年11月,自治区公安厅扫黑办专案民警邀请公安部枪弹专家对当年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现场进行重新勘查实验,并对知情人重新调查,公安部专家研究认为,邢志强枪击孟永清是孟永清驾车逃跑的状态下,孟永清对邢志强等人的现实危害已经消除,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侵害,不适用使用武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邢志强开枪击伤孟永清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构成犯罪。
追诉时效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后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认为,案发后邢志强至今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及道歉表现,现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此案虽已过追诉时效,但邢志强身为警察身份特殊,加之作案工具为枪支,社会影响较大,后果严重,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严重后果。此后,市、区两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2022年7月底,最高检做出核准追诉决定书。2022年9月,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至乌兰察布中院。
实际上,对于一件已经做出结论的案件,时隔20多年重启调查,由于时间、证据、案卷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变化,可谓困难重重。
据财新了解,1995年事发后,四子王旗公安局展开调查,除对李水平、邢志强等当事人做笔录外,在勘查现场时也提取、保存了相关证据。但事发多年后,当年的部分案卷如当事人笔录等言辞证据,以及血衣、小口径步枪、弹头和蒙古刀等物证已找不到,留存的只有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书及部分物证照片。
2020年9月,为回应专案组等调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组织专人进行查找,“因办公楼历经数次搬迁,且涉及事件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手续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
涉案的小口径步枪也在漫长的时间里下落不明。据四子王旗公安局时任领导的证言,当年案发后,这只小口径步枪曾先后在局长、副局长的办公室中存放,后被交至枪库保存。但当时涉案的枪支管理制度并不严格,可以对外借用。此后不知何时,该小口径步枪失去下落。2020年10月,四子王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邢志强枪击孟永清的枪支入库、销毁情况的相关材料未找到。
2021年11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鉴定技术研究所发函称,为查明案件,希望聘请该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主要问题包括:“孟永清十二指肠贯通伤在及时就医的情况下,是否有致死的可能,死亡概率多大?对受到十二指肠贯通伤后自行取出弹头,延误治疗后的全身感染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有多大?枪击行为和自行手术、延误治疗,哪个对孟永清的死亡结果的影响更大,死亡结果是哪种原因造成的,还是多因一果?
但此后法大法庭科学鉴定技术研究所复函表示,经鉴定人审查材料及与委托方沟通后,目前被鉴定人尸体已处理,现有材料不足,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时,部分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罪与非罪
7月25日至26日,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乌兰察布中院借卓资县法院的法庭开庭。两天的庭审中,邢志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做了大量陈述,并坚称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希望获得无罪判决。
邢志强辩解说,在动机上,他和孟永清的相遇是偶然的,此前与孟永清无任何交往,也无仇无怨;在主观上,他也没有伤害和杀人的故意,作为一名警察,面对一名应当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驾驶着可能盗窃的摩托车,他依法行使职责,对孟永清进行盘查;孟永清持刀行凶、驾车疯狂冲撞、抢劫摩托逃窜,他在生命和财产受到了数次不法侵害、情况万分紧急的状态下,使用手中并非事先故意准备的小口径步枪,进行抡摆防卫时,对孟永清造成了意外的伤害。“主观没有故意,所有行为只是被动防卫”。
邢志强称,孟永清受伤属于意外“从水库到树林的追捕,我并没有带枪,在树林时是李水平把枪带来。骑车再追时,是因他骑摩托才把枪交到我手中,我并没有携带枪支和准备工具的意识。枪响是意外。
此外,邢志强表示,法医报告等证实,孟永清的伤并非致命伤,部位也非致命部位。伤口只有一处,死亡原因是孟永清逃避打击、自行手术和延误治疗所致,是失血和大面积感染休克死亡,这一结果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征。
对于指控所称的案发至今其并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及道歉,邢志强表示,其认为自己没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和结果,当年也被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谅解和赔偿的问题。
“本案的证据相关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邢志强枪击孟永清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孟永清不是逃犯,其所骑摩托车并不确定是非法所得,邢志强使用的是非公务用枪,他客观上实施了骑车追逐、射击孟永清的危害行为;邢志强的行为与孟永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邢志强仅将孟永清的摩托车骑回,未继续追在附近的孟永清,没有将其带回公安局,更没有对其实施救治,放任了被害人可能存在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
“孟永清的死亡有三点原因,一是邢志强的枪击行为,二是孟永清没有及时就医,三是孟永清自行取出子弹造成的感染。”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对刑志强辩称孟永清的死亡是由后两点原因所致的观点,公诉人称,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以从“若无行为则无结果”来判断,确定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找到起点,具体到本案中,第一,孟永清的枪伤是邢志强射击行为所致,邢志强的枪击与孟永清的死亡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从行为能否预测到结果发生的角度看,一般人、普通人都能意识到枪击他人可能引起死亡;第三,本案中存在没有及时就医与自行取出子弹等两个介入因素,属于“多因一果”,但上述介入因素没有异常性,没有阻断枪击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进一步认为,邢志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邢志强第一次追孟永清时被孟永清划伤,此次存在不法侵害。但随着孟永清的逃跑,不法侵害结束;邢志强第二次找到孟永清时,孟永清向邢、李二人方向冲来、逃走,邢志强继续追逐孟永清并射击。此次孟永清只是在逃跑状态中,没有进行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孟永清的摩托车是非法所得,所以邢志强的枪击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和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公诉人说第二次追击孟永清时,不法侵害结束了,请问谁看到了?我们这个案件的所有证据能够显示这段的细节吗?孟永清逃跑了,就等于不法侵害结束了吗?”对于公诉人认为邢志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表示,在罪犯逃跑时,警察的职责就是追捕。前两次的遭遇经过显示,孟永清并非束手就擒,而是进行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并未停止。邢志强用枪格挡过程中,出现走火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并没有被排除。
吴丹红和赵德芳律师为邢志强做的是无罪辩护。吴丹红认为,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证据严重不足:案件没有任何物证;没有尸体解剖,当年法医只对孟永清做了一个尸表检验,没有解剖尸体查明其真正的死因;当年卷宗关键材料缺失,而正当防卫的认定结果正基于这些材料,也就是说,有利于邢志强的基础证据丢失;邢志强不认罪且零口供,至今没有颠覆性的新证据能够推翻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案件也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吴丹红举例称,邢志强案中关键的枪支、子弹等物证均下落不明,枪支甚至连照片都没有留存,目前甚至不清楚当时邢志强使用的具体是什么型号的小口径步枪,其来源和去向也均未查清,更没有进行弹道痕迹检验。
吴丹红说,因孟永清死亡、邢志强不认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李水平因没有看到邢志强开,也没听到枪声,“当时到底有几发子弹,邢志强开了几枪等均众说不一,孟永清所受枪伤到底是邢志强瞄准之后远距离射击、冲突过程中近距离射击、还是邢志强抡枪抵挡过程中的走火所致,目前均不清楚。”吴丹红表示,此外,按照卷宗照片中的子弹存在严重变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子弹在反弹后伤及孟永清。
“刑事案件,尤其是这种重大的刑事案件,是要排除掉其他可能性和合理怀疑,并得出唯一结论。但这个案件里,其他可能性没有完全排除。”吴丹红表示,最高检对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核准追诉,并不是定罪,只有程序启动意义。
公诉人在辩论中表示,孟永清确实前科累累,并且他当天在前两次遭遇中,第一次逃离警察拦截、第二次刺伤邢志强都是要负责任的,有可能要负很严重的刑事责任。“但应该怎么负?应该像邢志强一样,坐在公诉席上接受国家的审判、接受律师的辩护,而不是被邢志强在后用枪射击致死。
吴丹红则表示,退一万步说,即便是邢志强当时有枪击的行为,其实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认为,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当时邢志强被刺伤,且孟永清抢走了他的摩托车并继续逃窜,其人身和财产都遭到了不法侵害。而按照198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警察在遭受暴力侵袭等不法侵害时,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邢志强不仅仅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而且有义务正当防卫。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孟永清还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在当年的刑事司法政策下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四子王旗公安局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中也称他是“亡命之徒“他当时已经豁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邢志强在负伤后继续追击,本身就是作为警察的一种勇气和担当。
经过两天的审理,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庭审环节已结束。7月265邢志强在法庭了最后陈述。孟永清的家属则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邢志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来源:财新网,转载只为研究与讨论,无商业目的,版权归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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