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4个月,1579天,这是唐其文被羁押的时间。2023年6月1日,唐其文被宣判无罪,走出了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法院判决书(尾页)。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出来后我很高兴,也是百感交集。”7月10日,55岁的唐其文告诉澎湃新闻,日前他已从江苏老家返回深圳经营自己的公司。对于涉案的经济纠纷,他表示将与对方协商解决。此外,他已委托律师,准备向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唐其文此前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500万元。2019年2月,他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半年后被武清区检察院起诉。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投资合作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唐其文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是投资骗局还是借贷纠纷?警方介入后羁押“嫌犯”
唐其文是江苏省江阴人,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在深圳做生意。他被指控合同诈骗,与一份《投资合作协议》有关。
唐其文2014年创立深圳前海世纪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同创公司”)。2017年3月,股权转让后,商人李某获得世纪同创公司40%的股权,唐其文仍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初,唐其文和李某商议购买深圳市龙岗区一房产项目的商铺。据判决书记载,当年8月9日,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同意以世纪同创公司为主体收购16个商铺,甲方(唐其文一方)出资3300万元占股60%,乙方(李某)出资1500万元占股40%。双方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包括: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1500万元投资款;甲方在收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16个商铺过户到世纪同创公司名下,并在8月25日前返还乙方300万元、在30-4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1200万元。双方的利润分配形式为:商铺完成改造并销售完毕后,按甲方60%、乙方40%分配利润。
签订协议后,李某分两笔共转账1500万元至世纪同创公司账户(其中300万元从天津转出)。此后,唐其文安排出纳将1500万元分多笔转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
2017年10月,李某多次要求唐其文还款。月底,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经双方充分协商,决定终止此前的投资协议,乙方在半个月内归还甲方(李某)投资款及借款1640万元;乙方将其持有的某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的权益做担保,以实施该项目的主体公司股权做质押。
据判决书记载,唐其文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还钱,李某向唐其文催要钱款未果,多次给其打电话未接听。2018年6月,李某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报案。当年7月武清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月将唐其文上网追逃。
2019年2月3日,唐其文在深圳被民警带走。当日他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10日后被逮捕,羁押在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019年9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唐其文犯合同诈骗罪,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进入审理阶段后,此案经历了多次延期审理和延长审限。
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2020年4月,公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先后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获合议庭同意。恢复审理后,经报请天津第一中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经六次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分别六次延长审限三个月。此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该案曾先后三次中止审理。
“每次开庭说到证据不足,他们就补充证据。”唐其文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说,“这个案件报延六次,非常罕见了。”
法院宣判无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
经过补充侦查后,唐其文仍被检方指控犯合同诈骗罪。
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指控称,唐其文通过投资协议等方式,收到被害人李某1500万元的投资款,后来他未将该款归还李某,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及其公司债务等。
公诉机关认为,唐其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唐其文欺骗李某出资1500万,后又将投资款项挪作他用,且不具有偿还能力,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为被告人的唐其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他辩解称:自己向李某借款1500万元,原计划用于购买16套商铺,但后来因李某表示不再负责销售,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将1500万元借款用于其他事项;其行为是借款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吴丹红认为,本案所涉《投资合作协议》应系民间借贷协议;本案属民事纠纷,唐其文无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亦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经过审理后,天津市武清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评判。
关于唐其文一方与李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问题,武清区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的主要条款,李某能全额收回款项,不承担风险,仅享有收益,“稳赚不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认定双方的约定“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故本案所涉《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应为借款合同。
关于唐其文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武清区法院指出,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纠纷的分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唐其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根据其客观行为来认定。
武清区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唐其文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不足以证明李某系因唐其文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后才转账1500万元,不足以证明唐其文将1500万元借款予以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不能因此证明其有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此外,唐其文签订合同后,有为了履约而质押股权的实际行为,“履约具有可期待性”。
因此,武清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唐其文具有非法占有李某借款的故意,故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年6月1日,武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其文无罪。据辩护律师吴丹红近日介绍,一审宣判后检方没有抗诉,该无罪判决已经生效。
6月1日,法官在武清区看守所向唐其文宣读判决书后,被羁押了4年4个月的唐其文终于无罪释放。儿子将他接回了江苏老家,经过短暂休整后,他南下深圳,重返商界。
7月10日,唐其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同李某协商解决1500万借款的纠纷。此外,他已委托律师,准备向曾指控他犯合同诈骗罪的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被羁押四年后,回归社会的唐其文很快忙碌起来。公司这些年搁置的项目需要他来重启,他目前只想低调做事。对于失去自由的四年,以及最终无罪的结果,他仅用四个字来总结:“百感交集!”
(澎湃新闻记者闫海龙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崔烜
【此案为法天刑辩团队办理的第25个无罪案件,承办律师吴丹红、赵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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