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会领域,财务工作人员常常认为自己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前段时间的一起案件,又敲响了警钟。

被迫的财务负人员成从犯
被判刑3年!
税政君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案例,财务人员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抵扣通常属于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财务人员难逃此咎,法院将依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最终被判刑3年。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652177.07元,抵扣税款3000869.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肖某明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郴州**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肖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郴州**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133491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税政君有话说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财务人员往往首当其冲,这是由于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或多或少的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或主动或受老板的安排,接洽虚开发票的事宜,为虚开发票提供相应的便利。
因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财务人员也因这些行为身陷囹圄,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实务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和案例中的肖某一样,做的都是相关的财务工作,案例中的肖某在企业领导的安排下,明知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实施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等行为,推动犯罪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说,虽然肖某没有直接参与虚开,但是在明知道公司接受虚开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开票资料等行为,法院认定其与主犯明显存在地位作用的差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最终,肖某也接受了应有的处罚。
但是,财会领域的朋友看到,或多或少都会害怕,自己本不愿意参与虚开,但是很多时候为了生活,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可能就会被迫成为从犯。
那么,财务人员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呢?
虽然找工作不易,但是一定要关注企业的诚信状况,选好老板。遇到虚开,应该要勇敢拒绝,绝不同流合污!人生那么长,工作可以再找,一旦进去了,后面的生活影响更大,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在房贷车贷与法律红线之间做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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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离职
工作交接重点
税政君看到很多财会新人问这样的问题:
  • 辞职不办交接程序,是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工作交接不清楚,会不会有什么后患?
  • 入职交接需要怎么降低后期风险?
等等诸如此类。
上述说到,在遇到虚开的时候,要勇敢拒绝,绝不同流合污。如果财会人员离职,还需要注意工作交接的问题。
财会人员离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工作未完成,将来风险非常大,还可能会卷入财务问题判刑。尤其是还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就会更大一点!
案例: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人员都会被连累。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会计去税局办税时就会被拒绝,还会影响下家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万一该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原来经手的财务人员都会受到影响……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你的整个职业前途。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变更财务人员需要提供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新会计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如果公司不同意变更,怎么办?
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查的严,要及时跟以前的会计沟通,把发票情况说明白,别到最后因为发票遗留的问题被税务稽查,很多老板对财税知识不太懂,如果因为这些问题被税务稽查,老板会认为你能力不行,其实这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所以会计交接的时候,也要把这些问题交接清楚。
工作交接重点之二: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记清楚弄明白,别到最后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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