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康乃狄克州联邦法官7月21日裁定,现年84岁、以刑事鉴定闻名的神探李昌钰,要为1985年代一桩谋杀案伪造证据负责,此案让当年未满20岁的年轻人坐冤狱超过30年,李昌钰可能要为此付出好几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30年前的案件
1985年,65岁的退休卡车司机卡尔被发现陈尸家中浴室,身中27刀,颈静脉被砍断。康州两名有入室盗窃和偷汽车前科的嗑药少年——18岁的伯奇和17岁的汉宁由警方列为嫌犯。经过漫长的审理,在1989年,两人被陪审团裁定谋杀罪成立,分别判处55年和50年刑期。
卷宗显示,伯奇和汉宁两人衣物和他们偷来的汽车内均未发现血迹,现场发现的毛发与40枚指纹与两人指纹均不符合。之后在刑侦过程中,警察陆续发现了一些证据——在谋杀案发生一周后,州警探在审问伯奇时向他展示了受害者的照片,伯奇询问受害者是否躺在浴室里。
在 1987 年的一次询问中,伯奇的好友向州警探说“伯奇告诉他用刀杀死了老人。”另一位伯奇之前的狱友在佛吉尼亚被捕受审时提到伯奇“在两人一起乘坐前往弗吉尼亚州的巴士时,承认参与过一起谋杀案”。汉宁的祖母在警方调查中提供了一份声明,说伯奇曾在电话中说他参与了一起谋杀案。
但定罪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检方提出的由时任州勘验实验室主任李昌钰经手的勘验证据——在卡尔家中一条白色毛巾。李昌钰在庭审时作为证人,说发现毛巾的地点距离凶案现场不远,凶手可能在作案后清理现场时触摸到这条毛巾,毛巾上发现的痕迹经过检验证明是血迹。
2020年,经历了多次上诉和抗议,法官撤销了这两名被告的谋杀罪,随后两人向联邦法院提起了错误定罪诉讼,将李昌钰和当时参与调查的八名警探以及新米尔福德市列为被告。康涅狄格州联邦法官波登7月22日发表一份84页的审前裁决,裁定新密尔福镇和八名警员须接受庭审;被告李昌钰编造证据的行为事实清楚,届时由陪审团直接进入赔偿评估。
△联邦法院裁决书
血液测试是什么?为何在开庭审理前就裁决?
判决中提到的血液反应测试是四甲基联苯胺测试,是当年刑侦十分常用的血液痕迹测试。当四甲基联苯胺接触血液中血红蛋白中的“血红素”时,该测试会激活并释放出氧化能力极强的氧(O),使无色的四甲基联苯胺氧化为蓝色,从而测试结果显现出蓝色痕迹。
案发时担任康州鉴识实验室主任的李昌钰要为他在卡尔命案审理过程中伪造证据负责。此次判决是法官在正式开庭前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申请、陈述和证据的动议做出的庭前裁决。同时,针对李昌钰伪造证据的裁决是简易判决,即如果不存在有关事实的争议,法官将会依据法律对清楚明确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后,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本案将进入庭审阶段。针对李昌钰的将是一场损害赔偿听证会,陪审员会被告知由于庭前裁决,李被判对伪造关键证据负有责任,陪审员只需决定赔偿金额。
李昌钰有可能是冤枉的,
审判是在法律程序范围内寻求真实
在1985年案件的审理中,李昌钰在庭审中作为证人用幻灯片展示了被害人浴室以及一条毛巾的照片,毛巾上有一片红色涂抹痕迹,其对这个痕迹做了几次测试,测试结果与血液痕迹相符。在结案陈词中,检方向陪审团指出,“李博士就楼上的浴室、毛巾血迹作证,对被告定罪十分重要”。
根据联邦判决书的阐述,判定李昌钰伪造证据有以下五个构成要素(1) 当事人为案件调查工作人员;(2) 有伪造证据的行为;(3) 该证据可能影响到陪审团的决定;(4) 当事人将该针具提交给检方;(5) 原告因此遭受剥夺自由的后果。
对于关键证据毛巾,联邦法官指出,李昌钰并未提供任何书面文件记录证明实验室对毛巾进行过测试及分析;伯奇和汉宁上诉时,毛巾上的污渍再次检测结果显示并非血迹,而是某种无机物。除此之外,康州当局未提出其他显示伯奇、汉宁与命案有关的勘验证据。
本案中,李昌钰作为 (1)勘验办公室主任(4)在没有血液测试记录的情况下告知助理州检察官,并作证他已经对毛巾进行了测试,(2) 测试结果显示呈阳性,(3)利用这些信息来影响陪审团(5)伯奇和汉宁因此被判有罪并服刑30余年,满足了伪造证据的五个构成要素,法官裁定李昌钰要为他在卡尔命案审理过程中伪造证据负责。
李昌钰有可能是冤枉的。在美国刑事审判中,要证明被告有罪,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检方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使陪审团在合理怀疑之外,有足够的把握相信被告犯有罪行。而对于证据是否采纳,采取的标准是合理怀疑(probable cause),即当执法机构或法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件证据与犯罪有关时,就满足了合理怀疑的标准,可以采纳该证据。本案中由于记录缺失,李昌钰无法提供可靠的证据表明其对毛巾进行了任何血液测试,在没有达到证据采纳标准的情况下他又在法庭上就勘验结论作证。
此外,法官在裁决中表示李昌钰和其他被告原本有机会使用绝对证人豁免保护这一积极抗辩,但不知为何在答辩中却没有提出。证人豁免权保护,也就是使证人在后续程序中免受其证词、陈述或直接或间接由其证言得出的任何信息的指控。李昌钰方没有在最初的答辩状中提出这一十分有利的抗辩,而是在第一次提交答辩状两年后才提出要加入证人豁免,但由于已经超过时限,被联邦法院拒绝。笔者认为是李昌钰方代理律师程序上的重大疏漏。
不仅如此,法官还在裁决中说明,李昌钰对伪造证据的指控中构成要素的(1)(3)(4)(5)点都没有提出异议,对于要素(2)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李昌钰也仅仅是表示否认,并未提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未伪造的证据,因此自动认定李博士放弃对这些要素提出异议。
本案是由原告提出的民事案件,非检方起诉的刑事案件,所以不会坐牢
据媒体估计本案对两位被告的赔偿金额在几百万到上千万美金的量级。本案是由原告提出的民事案件,非检方起诉的刑事案件,所以即便李昌钰输了官司也不会坐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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