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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
该女子坚持不和解,也不要求对方赔偿,一定要让对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估计这个“应有的惩罚”,指的是留下案底,以后孩子考公务员都会有影响。
最后警方的判罚是,“互殴,她被罚款200,对方罚款500”。
这个结果显然是没法接受的,于是该女子毅然提出行政复议。
事情不严重,但很重大,因为这类小事普通人在生活中都会碰到,大家很容易把自己代入进去,想象着如果自己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会如何反应。
很遗憾,警方最终判定“互殴”,依据是双方用手殴打对方,造成脸部轻微受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这个结论我是不认可的,因为它完全无视了因果关系。
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女子后排坐了两大三小共五个人,因为熊孩子玩闹多次撞击椅背,女子回头制止却被熊妈妈说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
争执中,熊妈妈扇了女子一巴掌,然后女子才开始反击。
这些事实显然满足“熊妈妈先有过错,并且手段明显过激”,那么女子还手属于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按照警方的说辞,人家扇你一耳光,你要保持理性,以此类推,人家开始扇第二个,第三个,哪怕把你扇成猪头,你都不能还手,因为还手就是互殴。
这就很扯,强行把人理解为理性人,丝毫不考虑人在当时的环境下的情绪变化。
我想提醒各位执法者,我们的法律针对的是14亿正常人,而不是为了法律而生的理性人,如此和稀泥的判决,间接鼓励人们作恶,降低违法成本。
实际上,和稀泥才是执法者的真面目。
我在《没有这种“刺头”,社会永远别想进步》中写道:
“对于这些执法人员,他们更把“主持公道,守护正义”这件事,看成一份工作,把工作做完,我就可以轻松自在。”
所以中国的执法者很喜欢“和解”,不要给公权机构添麻烦。
他们会教育你,退一步海阔天空,比如这次扇耳光事件中,警方让受害者做笔录,从晚上8点到凌晨3点半,足足用了7个小时。
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情要用7个小时交代吗?
可以想象,如果该女子一早就和解的话,可能早就没那么麻烦的事情。
问题是,一旦你和解了,你就成为了那个退一步的老实人,而施暴者和执法者则成为了“海阔天空”的受益者。
同时你也放弃了行政复议,不接受调解,一审,二审等基本权力。
其实,这个案子本身和之前老太婆推倒摩托车的案子,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如果不是当事人坚持自己的法律权益,早早地接受了和解,那么老人碰瓷,恃强凌弱这类恶小会愈发盛行。
虽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执法者有惰性,而他们的惰性暗中滋养了人性的恶。
如此以往,依法治国只是一个口号罢了。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郝劲松,这个废除了春运火车票涨价的男人。
2007年之前,每逢春运火车票都会涨价,就因为这个事情,郝劲松把铁道部告上了法院。
中院不受理——高院指令中院受理——中院判他败诉——上诉高院——废除实行了14年的春运火车票涨价制度。
各位能在春运期间买到平价火车票,真的要好好谢谢这个男人。
请问,郝劲松缺涨价的那点差价吗?铁道部有没有和解给他退差价?
这些问题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他依然不妥协,不和解,才让今天大家可以买固定价格的火车票。
对于执法者来说,这种刺头再可恶不过,因为他非要打破社会默认的运行法则。
但正因为这种刺头,我们的社会才会得以进步,法律才能得以彰显,而不仅仅是写在书上的那几行字。
法治是一种精神,强调的就是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是像商业那样讨价还价,去妥协,去退让,去交易。
用做生意的理念去当一个执法者,这显然是对法律的玷污。
因此,只要你是正确的,哪怕你认为你是正确的,就应该坚持心中的道义,拒绝和解。
社会的进步,正是由这些拒绝和解的“刺头”一点一点构建起来的。
兴许在不经意间,自己就能改变那些恶臭的陈年老垢,至少维护自己该有的权力。
▲ 我是七叔,一个亏了大钱,又爬起来的男人
这个人,有点风趣,也有点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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