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校现代化治理能力,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开展教师互聘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高校教师可跨校兼职、兼职教师教育教学成果互认等事项。
高校优质师资
可跨校兼职
《指导意见》提出,高校可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实际需要,开展教师跨校互聘。
高校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的工作。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教师可到其他高校兼职。
在职或退休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聘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经派出单位批准。
兼职教师
教育教学成果互认
兼职教师承担授课、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开展学术讲座、组建学术团队、指导研究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实习等工作,在聘用单位取得的工作成果可按照规定运用于聘用单位的有关教育教学评估。
在职兼职教师在聘用单位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派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参考。
支持兼职教师
取得合法报酬
经批准到聘用单位工作的兼职教师,可按照协议约定在聘用单位领取合法报酬。
聘用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兼职教师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兼职教师课时费要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保持合理比例。
此外,《指导意见》还支持多形式共同培养教师,支持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到高校兼职,支持校企人员相互兼职。
来源:综合整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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