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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南京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存了243万,几年后存款到期去拿,没想到取不出来了,报警以后发现,原来是银行行长挪用了这笔钱。
事情不复杂,无非是公职人员作假,把储户的钱卷跑了,后来人是被抓了,只判了2年多,钱是当然没有的。
问题是怎么处理。
李先生把邮储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付全额243万以及利息。
一审判决说,对,银行该赔,没商量。
银行上诉,给了两个牛逼到起飞的理由:
一,储户长期不查询账户,没做到审慎义务,不合常理;
二,储户李先生和银行行长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所以中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凡智商超过20的生物,都要被银行的逻辑瞬间击穿。
脸都不要了,跟个无赖有啥区别?
但这并不是最刺激的,最刺激的是,二审居然把一审打回去了,说发回重审?!
言外之意是,中院是认可银行给的两个理由,所以让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更荒唐事情还在后面。
南京中院退回以后,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两次调解,两次合议庭,你猜结果是啥?
是邮储银行只肯赔120万。
哇塞,老夫真的是开眼界了。
银行愿意赔意味着它承认自己错了,赔120万意味着它只承认自己错了一半。
其实这个案子还是很有意思的,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
行长犯了挪用资金罪,意味着这243万是银行的钱,所以是银行内部犯罪,和储户没有半毛钱关系,那么银行就必须把钱还给储户。
如果行长拿了钱没存,这又是诈骗罪,但是243万的诈骗,量刑上起码10年起步。
那么最终行长是挪用资金罪还是诈骗罪呢?
刑事判决书上写得非常清楚,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挪用资金意味着行长已经把钱还上了,要不然诈骗罪应该也在其中,要数罪并罚。
还有一个细节是,“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这也表示,银行,法院,行长三方都承认了资金归银行所有。
既然如此,怎么到了银行该赔钱的时候,又成了“中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呢?
此时行长内心会不会慌得一批,银行为了不还钱,会不会让法院改判,把挪用资金罪改为诈骗罪呢?
哈哈哈,这就真的很黑色幽默了。
我发现这两年,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职务犯罪的人,越来越多。
钱都是在银行存的,最终钱没了银行却不承担责任,让银行里的那个诈骗犯全部兜掉。
要是都这么搞,全中国的行业都乱套了。
让孩子去交学费,出纳把钱吞了,学校不负责,让家长去找出纳?
买了保险,业务员给你假的保险合同,把保费也私吞,最终保险公司无责?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存在,法律上有个“表见代理”的制度,意思是如果当事人认为代理人有权代理,那么这个代理权则为有效代理。
比如这个案子中,行长亲自揽储,在储户眼里,他就是代表了银行,所以这个代理权是有效的。
哪怕不是行长,是个普通业务员,也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就得负责。
可能有人说这个对银行似乎有些不公平,因为人是不可控的,他借银行的名义骗钱跑路,银行还要赔钱,这似乎也说不过去。
你要这么想,谁让银行把这样的诈骗犯招进来呢?
既然招进来了,那就得负责到底。
只要有银行的章或者有银行的存款记录,那么这事情银行跑不了。
从存折上看,每笔交易明细都有,除了第一次135万是真实存进去了,后面的都是行长伪造的。
但是储户又不是什么专业人士,看到明细当然认为是银行所为,不会认为是行长的诈骗行为。
从我肤浅的朴素唯物主义角度,银行全责,跑不了。
至于二审为什么会被打回来而不是直接改判,比如责任一九或者三七,恐怕是二审法院也知道这个案子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强行改判,一旦被曝光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所以干脆一脚皮球再踢给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也很炸裂,理论上说他的判罚没问题,但是上面有压力,再加上这个钱都是国家的钱,如果处理不好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损失”,这可是个大罪名。
邮储的老爷们被追责是板上钉钉的。
于是一审法院只好一而再,再而三地调解,希望储户可以网开一面,损失点钱放过他算了。
但这么大一笔钱,储户怎么可能算了,这不是异想天开么。
所以现在法院就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帮银行减少损失,有多少算多少。
不过看储户家里为了这笔钱,都熬走了两个老人,恐怕是不会轻易善后的,能接受的极限可能就是不要利息,本金必须拿回。
我支持储户。
▲ 我是七叔,一个亏了大钱,又爬起来的男人
这个人,有点风趣,也有点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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