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业内专家透露,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的修改还存在一些争议,需进一步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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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经E法 樊瑞
编辑|郭丽琴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将正式生效。而规划中的另外两部配套法规尚未公布。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8月1日起施行。上位法修改后,配套法规也需相应调整。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一部行政法规以及五部部门规章。
2023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其中四部部门规章,分别是《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这意味着,六部配套法规中,目前还剩部门规章《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下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仍待正式发布。
01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尚在讨论
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要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各国反垄断法具有趋同的结构和理念,主要规制的是经济垄断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三大类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中国的反垄断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增加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
为何同为部门规章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仍未正式出台?
一位不愿具名的反垄断专家向财经E法表示,首次公布的四部配套法规,分别针对的是行政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四种垄断行为,意味着主要垄断行为均有相关规章对应,“毕竟我们在进行垄断行为分析的时候,最终还是会落到四大行为中”
他进一步解释,在实践中,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既然已有四部规章生效,单独出台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规定就没有那么迫切”。
这位专家还指出,对于如何处理好《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与其他反垄断规章、指南(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关系,还存在一些讨论。
多位业内专家也表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的修改还存在一些较大的争议,需进一步研究讨论。一位专家直言,“简单来说,就是有些问题还需要斟酌。会在第二批公布”。
据多位专家透露,争议点可能包括知识产权域外管辖、标准必要专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滥用知识产权的类型等。
实际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特殊性,也与中国的反垄断机构改革有关。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反垄断职权分属于三个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涉及价格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行为,涉及价格的除外。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是由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4月7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进行过相应修订。
2023年4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3年度重点立法任务,明确提出要修订《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规章,这意味新的规章可能将于今年内出台。
02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大概率会上调
作为行政法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修订备受行业关注。与其他垄断行为的事后规制不同,经营者集中属于事前规制,核心是避免市场集中度过高的负面影响,以维护有效市场竞争。
2018年5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申报标准。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由现行的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
申报标准相当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门槛,起到初筛竞争风险、划定监管范围、明确申报义务、便利守法经营的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此前对财经E法表示,根据测算,营业额标准提高后,将会减少中小规模并购申报的数量,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宽发展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将有限的执法资源更聚焦于大案要案,提升执法效能。
同时,修订草案中还优化了申报标准,聚焦于大型企业的并购行为,对掐尖并购行为做出规制。具体要求,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经营者,并购市值(或估值)8亿元以上并且超过三分之一营业额来自中国境内的经营者,构成集中的,需要进行申报。此前,各界普遍担心,大型企业并购初创型企业,会对市场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表示,未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多少,还有待公布。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调申报标准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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