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反遭对方家长辱骂和掌掴,不堪受辱的女子予以了回击。
事后,孩子家长报警,涉事女子被传唤。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
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7日,这名女子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坚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
她说,“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
司法部公众号“中国普法”5月8日刊文称,像这种非恶性且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这名女子坚持不和解、坚持要讨个说法的行为,让人想起了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
处罚结果公布后的公众反应,也如大多数人所料,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
被坏人打了,轻易不能还手,否则就算互殴,而非正当防卫。这种规定,长期以来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不但普通人理解不了,连法律专家也难以理解,当然有水平专家的表达是很有技巧的。
对于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金泽刚认为,“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他说,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金教授的言外之意是,时人缺乏见义勇为的勇气和决心,不是老百姓自身素质不行。
有没有发现,这些年来,连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少了很多?是中国人的素质在下降吗?显然不是。恰恰相反,年轻一代的整体素质是日渐提升的。但是,为何他们不敢扶老人?为何他们不敢勇敢地捍卫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无形的绳索束缚住了他们的手脚,让他们弱了精神,虚了气血。所以我们看到,现在的人,怕事的多,敢于出头的少。这不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样子。
自古以来,老百姓判断对错都很简单,就看是否符合常理符合人性,这也是法律的基础。如果还手就是互殴,以后被坏人打,如果躲无可躲,那么只能等到被打死为止?古今中外,有几个国家几个朝代有这样的规定?恕我才疏学浅,请对此有研究的朋友指教。
按照现行规定,被人打之后,最好的办法就是躺下或逃跑,绝不能还手。然后报警,验伤,不接受调解。
要是实在忍不了,必须要回击,那么至少要注意两点。首先看对方是否会继续打你,要是你不打他,他还会继续打你,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果断动手。第二,对等原则。对方打你一拳,你不能用脚踹他三下,更不能使用武器。
但是,情绪激动之下,有几人能先在脑子里过一遍这些原则?
有时,法律确实也让人失望。不仅仅在中国,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完备。但是,一部善良的法律,总是不断向老百姓的常识和公序良俗靠拢。而这个靠拢的过程,就离不开一个个社会事件的发生和推动。正如有了“昆山龙哥反杀案”,“正当防卫”的概念才更加广为人知。
希望这一次的“高铁掌掴”案,能让社会的讨论去推动法律的完善,能让天理人情更好体现在法律之中,让好人扬眉吐气理直气壮,让坏人夹起尾巴销声匿迹。这样,才不枉无数人的关注,才是此事的最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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