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曾建斌等涉黑一案:21名被告人,498本案卷、969张光盘,检察院在35天内“神速”完成审查起诉,但起诉后移送的近千张光盘,法院却一张都不给律师看
该案中,涉黑被告冯廷州曾在绵阳中院工作长达24年,且系院领导,与法院8位现任领导长期同事。

面对“同事审同事”尴尬且违法的局面,绵阳中院应回避拒不回避,违法行使管辖权。
曾经,吉林省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引发“同事审同事”的广泛舆论质疑。本案与之相比,违法更甚!
法官涉黑,同事来审,如何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公正?


(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尊敬的张军院长:‍‍‍
您好!
我叫陈思宇,四川人,绵阳三汇公司董事长曾建斌的妻子、三个年幼孩子的母亲。
首先,祝贺您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就在您履新首席大法官之际,我们三汇公司,一家在四川省绵阳市深耕三十年、创造2万多个就业岗位、累计纳税达18亿元的民营企业,一夜之间被打成“黑社会”,21名高管和员工面临司法不公,目前在绵阳中院遭遇违法审判!
暂且先不论案件在“定黑”等实体问题上的严重错误,本案中,绵阳市法检机关至少有两个可能引发全国关注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第一,涉黑被告人中有绵阳中院之前的院领导(审委会专委),在中院工作长达24年,与多位现任院领导、审判人员有长期同事关系。而面对“同事审同事”尴尬且违法的局面,绵阳中院应回避拒不回避,违法强行行使管辖权。
第二,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969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对于客观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有关键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案卷证据,应当交由辩护律师查阅,但法院却拒绝辩护人查阅,严重侵害被告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目前,近千张光盘静静躺在绵阳市中院吃灰尘,法官拒不提供给辩护人。
为了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特向您反映如下:
一、三查“三汇”不犯罪‍‍‍‍‍
“四川省委巡视组和绵阳市公安局曾三次调查曾建斌和三汇系公司,均作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
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汇系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

自1992年陆续成立以来,三汇系公司累计纳税18亿元,创造2万多个就业岗位,形成了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的业务生态链,在绵阳获得广大群众认可。公司经营利润都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非法收入。
本案的主要起因是,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借款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曾建斌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执行后,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为逃避债务,利用网络刻意捏造事实,于2021年1月发布《曾建斌家族实施套路贷涉黑涉恶非法占有数十家企业土地》造谣举报文章,添油加醋,扭曲事实,误导舆论和司法机关。
对于上述造谣文章,许多绵阳网友都表达不同意见,有网友说:“我们跟三汇合作了十多年,可以说三汇是绵阳唯一一家每个月结账,从来不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的房产公司”。
2018年至2020年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对曾建斌和三汇公司进行三次调查,均作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
我们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但何玉廷等人并不罢休,勾结他人继续乱告,甚至进京告状,最终导致2021年11月27日,曾建斌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后,案件一错再错地推进下去,三汇系公司被罗织罪名、拔高凑数、扣上黑帽子,曾建斌、冯廷州等21人被打成黑社会团伙。
二、“三汇”不是黑社会
“所谓暴力犯罪,最严重的结果是轻微伤;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开展了上千笔贷款业务,仅有一笔被指控采取了非法催收。”
本案21个被告人是三汇系公司的负责人、高管或普通员工,在公司正常上班,人员自由流动。

公司一切围绕生产、经营而展开,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公司主要业务是其通过过硬的实力、良好的口碑获得,主要收入为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回报。公司资金用于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涉案人员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报酬。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公司通过合法的协商或民事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不存在任何“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情况。
荒唐的是,指控犯罪事实20多起,其中和暴力犯罪搭上边的只有几起,给“被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结果是轻微伤!实际上,起诉书中所谓暴力犯罪指控事实本身也存在严重疑问。
被指控的“黑社会”成立后,长达6年的时间内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
重点指控的小额贷款事实中,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开展上千笔贷款业务仅有一笔被指控采取了犯罪手段催收!
有的被告人是公司普通员工,长期被当作证人取证,直到收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涉嫌四五项犯罪;有的被告人是积极参加者,却不涉嫌其他任何一桩具体的犯罪事实。
办案机关为了给曾建斌定“黑”,不惜“翻旧账”、“做假账”,最初竟然想将一个退休七年的粮食局局长认定为“保护伞”!目前,这家被打成“黑社会”的公司,竟未被实质性认定存在任何保护伞(退休粮食局长案件中未有涉黑事实)。‍‍‍‍‍‍‍‍‍‍
起诉书显示,卷宗共计498册,光盘共计969张,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册,此外还有近3000个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被告人21名、犯罪事实27起、违法事实5起、罪名12个。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2022年10月19日移送过来,11月24日就诉到了法院。
短短35天,绵阳市检察院完成了对重大涉黑案件的审查起诉。如此“神速”,质量可想而知!
君子无罪,怀璧其罪。
案发前,三汇公司以12.2亿元价格拍下绵阳经开区一个地块,在支付6.1亿元后,曾建斌即被抓走,政府趁机收回地块,而公司不仅没拿回前期投入的资金,还要因此承担2.3亿元的违约金。
案发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车辆20多辆,查封房产2000多处,查封土地多块,冻结近20家涉案企业股份,总计查封不动产及股权对应市场价值人民币20余亿元
在这场劫难中,三汇系公司摇摇欲坠,数万员工生计堪忧。
这不得不令人怀疑,把曾建斌和三汇系公司打成黑社会,真实的目的是为了“搞人”、“搞钱”。
三、再现“同事审同事”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系其同事,依法需要回避;为避免其任职辖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引发争议,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前几年,吉林省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引发“同事审同事”的广泛舆论质疑,央视等媒体纷纷报道,吉林高院指定异地管辖,争议才随之消弥。

本案中,被告人冯廷州曾长期担任绵阳中院院领导与王成忠案相比,违法管辖更甚!
被抓之前,冯廷州是三汇集团旗下金辉小贷公司的法律顾问。冯廷州系1956年生人,2012年从绵阳中院退休,曾任审委会专职委员,在中院工作长达23年,与该院马春梅、田稼旺、罗毅、潘云、寿夕敏、吴颖、魏宗久、任尚远等至少8名现任审委会委员,有着多年的同事、上下级关系。
具体而言,冯廷州于1986年至1989年任绵阳市三台县法院代职副院长;1989年调回绵阳中院任副庭长,1990年任政策研究室主任,1995年任中院民二庭庭长(后合并为民一庭);2008年之后任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2012年3月退休。
公开信息显示,绵阳中院现任15名审委会委员中,半数以上和冯廷州存在同事或上下级关系:

1、马春梅,2012 年起任中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此前长期担任政治部主任,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长期交集;
2、田稼旺,2016 年被任命为中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此前曾任审监庭庭长、游仙区法院院长,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交集;
3、罗毅,1999 年入中院,2016年任江油法院院长,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长期交集;
4、潘云,2008 年任中院机关党委书记,后任政治部主任,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交集;
5、寿夕敏,2007年任中院审委会委员,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交集;
6、吴颖,2007年4月至2010年2月任刑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后到基层法院任院长,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交集;
7、魏宗久,2008年6月之前任中院行政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与冯廷州任职时间有交集,后到北川法院任院长;
8、任尚远,长期在民事审判庭工作,曾任民二庭庭长,后到基层法院任职。
前述八人的任职情况充分表明,绵阳中院审委会大部分委员均与冯廷州有过同事、上下级关系,此案明显不宜由该院管辖。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应当由四川省高院指定绵阳市中院以外的法院审理。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条文专门作出过明确解释,指定异地管辖的具体情形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不宜由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例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系其同事,依法需要回避;为避免其任职辖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引发争议,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据此,绵阳市中院明显不适合审理此案,依法应当报请四川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但曾建斌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申请、回避申请,均被绵阳中院无理驳回。
张军院长,我冒昧提醒您,希望指示相关部门注意:

要防止绵阳中院以将冯廷州分案审判或者撤诉处理或者更换合议庭的方式掩盖案件不公的事实。假如将冯廷州单独分案,鉴于其仅涉及涉黑一个罪名,其他法院是否有能力抛开绵阳中院就此核心罪名作出认定?假如将排序比较靠前的冯廷州单独撤诉,则更加说明对案件的处理形同儿戏,并非出于事实证据考量,而仅是出于“曲线救国”的目的。
非要这么干,就是在掩耳盗铃,一错再错。
四、法院不让看“同录”‍‍
“最初,绵阳中院是允许律师查阅同录光盘的,律师发现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后,实时通报给了法院。于是,法院突然改变主意,不让律师继续查阅!”
本案起诉书明确载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共计498册,光盘共计969张,其中大量光盘的内容为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记载形式,能够更真实的反映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以及侦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五十条:“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予以明确:“对于移送人民法院的录音录像,无论是否已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论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
然而,本案辩护人向绵阳中院依法申请查阅前述光盘时,公诉方居然声称这些同步录音录像并非案件证据,绵阳中院则多次拒绝辩护人的查阅申请。
据了解,最初,绵阳中院是允许律师查阅同录光盘的,律师发现录像中存在问题后,实时通报给了法院。于是,法院突然改变主意,不让律师继续查阅!
种种迹象表明,曾建斌、冯廷州等21人涉黑一案,在绵阳中院是不可能得到客观公正审理了,法院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都将难以服众!
五、徒法不足以自行
“希望上级法院依法改变管辖,保障被告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
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习总书记说: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张院长,您也曾经说过:
“一旦错诉、错判,虽然也可以改,但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给司法公信造成的损害,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真正挽回谈何容易!”
“在当前形势下,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只有依法适当地倾斜,才能把中央精神、对民营企业的扶助真正落实到位。”
2023年3月11日,在您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的首次讲话中,您再次提出:
“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一味图快,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
面对曾建斌一案中的程序违法、司法不公,我的诉求是,希望上级法院依法改变管辖,保障被告人和律师合法的诉讼权利。
  • 最后说几句:
三汇系公司和我的先生曾建斌,之所以陷入今天的境地,是因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过于狡猾,误导了部分无辜的司法工作人员,导致了错误的案件处理走向。公司众多无辜的普通员工受到牵连,我替曾建斌感到愧疚!
也许,这21个人,过去有轻微违法、不规范经营的行为,但是,他们不可能有严重犯罪,绝不是什么黑社会!这也是为什么,省委巡视组和市公安局三次调查曾建斌和三汇系公司,均作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
我们国家是有法律的!
我相信,只要将本案放在一个客观中立、无偏私的法院审理,只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只要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尊重法律,曾建斌等人到底是不是黑社会,终会真相大白。
尊敬的张院长,冒昧给您写信,是我穷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的无奈之举。恳请您监督下级法院,把法律当成法律,依法将全案上报,由四川高院指定一个无偏私的法院异地管辖。我们渴望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书不尽言,请拨冗一阅。
谢谢。
致信人:三汇公司董事长曾建斌的妻子
陈思宇
20233
(图:我的爱人曾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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