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保你平安》截图
近日,网络平台出现苏州大学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网帖,引发舆论关注。3月19日,苏州大学最新回应称,经调查核实,该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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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此次苏州大学“造黄谣”事件,要追溯到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女士第一次发现自己被“造黄谣”,就向所在地济南历城区洪家楼派出所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历时6个月,受害人终于找到发布谣言的人——苏州大学2019级商学院学生赵某某,是她的高中同学。
据了解,赵某某把受害人的照片恶意PS成虚假淫秽图片视频之后,发布在某色情网站上,并附上带有大量羞辱性词汇的文字内容,声称其与之发生过关系,还泄露受害女生的个人信息。
最终,赵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警方依法拘留十天,定于2023年暑假执行。
网友:只拘留10天?送他去刑事!
对于苏州大学的处理结果,网友们表示:大快人心!总算开除了,但也没办法替女生感同身受,还有网友称:开除很好,但是竟然只拘留10天?送他去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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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造黄谣”或构成诽谤罪,
最高可判3年
那么,对于这份处理结果,赵某某得到的惩罚是否还远远不够?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轶表示:赵某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编造涉性隐私的虚假信息并予以传播的行为。此类行为俗称“造黄谣”,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韩轶指出,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造黄谣”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其一,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
“造黄谣”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将符合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要求,构成诽谤罪,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其二,可能构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造黄谣”的行为,其传播的信息如果以直接展现或描述性行为为内容,该信息将被认定为淫秽信息,“造黄谣”的行为将等同于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传播淫秽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或者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或者同时达到上述两项数量标准50%以上的,将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要求,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以判处2年有期徒刑。
张静初:面对黄谣和网暴要第一时间维权
然而,“黄谣”波及的不仅是普通网友,受害者中也有一些女演员。比如,今年1月10日,演员张静初就连发两条微博谈及自己的维权官司。
据了解,张静初被一家名为“芝士快跑”的抖音账号连续发布了三条视频,对她进行诽谤攻击,内容包括:利用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取工作机会,被封杀、被掌掴等等,甚至连她的出身和家庭都被侮辱。这三条内容污秽不堪的视频在短短十天内,共获得1300万次的点击量和接近十万的点赞量。在积极取证后,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李某发布致歉声明向张静初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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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张静初在其个人微博上分享称,希望和我有同样经历的女性朋友能鼓起勇气,面对黄谣和网暴要第一时间维权,不要走我的老路。因为“黄谣”不会清者自清,只会愈演愈烈。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丹丹律师给出了维权路径:网络环境中造黄谣行为的危害传播快,对被害人、网络秩序造成的损害极大。特别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往往有一定难度,建议尽早聘请律师或到公证机构及时保全证据,提起诉讼积极维权。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万余人因涉嫌侮辱、诽谤罪等被起诉
近年来,由于违法成本低,造“黄谣”的事件不断蔓延,让女性群体苦不堪言。面对该类网络暴力,许多受害女性往往碍于维权难等各种原因,放弃诉讼。事实上,网络诽谤他人不只是侵犯个人权利,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被提起公诉。
对此,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丙学告诉法治网研究院,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即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照公诉程序办理。
纪丙学介绍,近年来,网络暴力案件不断出现,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的被害人谷女士就遭遇了“社会性死亡”,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网络暴力不仅严重损害了被网暴者的个人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恶化了网络生态。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共起诉3.1万余人,依法严惩了此类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名誉、荣誉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法治需求。对于那些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处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予以追诉。”纪丙学说。
文章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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