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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一则乘客在地铁内喝牛奶被开“罚单”的消息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16日,江苏南京地铁方面回应称,开具的是告知单,并非“罚单”
南京市地铁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才介绍:3月14日上午10:09左右,当(二号线)列车到达羊山公园至学则路区间的时候,执法队员发现了一名女性乘客正在喝酸奶
执法队员随即上前进行劝阻,向乘客进行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内容的宣贯(解读),随后开具了一张告知单, 并非“罚单”。
在此过程中,这名女乘客都非常配合。
告知单 图源:网络

到此,
事情清楚了:
乘客在地铁上喝牛奶,地铁方面仅仅是“告知”而已,并没有开“罚单”。
但是,
问题来了:
其一,地铁喝牛奶是否违反法规?

其二,如果乘客违反法规,地铁是否具有执法权?

早在2015年9月,南京地铁一号线上,一对年轻夫妻喝饮料被巡查的南京市地铁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执法人员开出了一张警告的罚单。
该事件同样在社交平台上引起了网友的讨论。
实际上,根据《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在列车车厢内饮食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条例 图源:视频截图

除此之外,上述条例第五十八条指出,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是南京在这方面格外严苛吗?
除南京外,北京、西安、长春等全国多个城市对乘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的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乘客在车厢内进食,拒不整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明确,乘客在地铁车厢内进食等五类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在《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车厢内饮食属于影响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禁止行为。实施该行为的,将面临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尽管如此,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如网友所问:我是违规了,可你有权惩罚我吗?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警告、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这就是网友质疑地铁是否具有执法权的原因。
不过,同样是行政处罚法,其二十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实际上已经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了地铁方面。
这种将部分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城市不在少数。
全国有轨道交通专门立法的35个城市中,上海、重庆、南京等28个城市的法规均将部分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如此看来,南京地铁对于地铁上喝酸奶的行为不仅可以“告知”,而且可以实施警告或罚款。

不在地铁上饮食,是文明习惯,也是法定义务。要遵守,并不难。出了岔子的乘客,多数时候也只是无心之失吧。
本次南京地铁引发的讨论,不妨看作又一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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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ID:jiupainews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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