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土地法是一系列立法尝试,旨在通过限制亚裔和其他“不受欢迎的”移民拥有土地和财产的能力来阻止他们在美国各州和领地永久定居。由于1870 年的《归化法》仅将公民权扩展到非裔美国人而非其他种族群体,因此这些法律依靠编码语言排除“没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主要禁止中国和日本移民成为土地所有者,而没有明确指定任何种族群体。[1]十几个州存在各种异地法。与其他旨在阻止少数族裔在某些地区建立家园和企业的歧视性措施(如红线和限制性契约)一样,许多外国人土地法在法律执行停止实施多年后,在技术上仍然有效,被遗忘或忽视。[2]
背景
“荣耀的黄色恐怖”,1899 年社论漫画
对美国亚裔移民的怨恨随着他们的人口增长而增长。尽管美国企业最初在 19 世纪后期招募中国移民作为新兴铁路和采矿业的廉价劳动力来源(以及在重建时期的南方,以取代甘蔗种植园的奴隶),但人们担心大规模的“蒙古人”阴谋从美国白人手中夺取土地和资源的行为变得普遍。[3]当代报纸和政客培养了黄祸的观念:中国和其他亚洲移民对白人道德和经济利益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本土主义者团体阻止 1870 年的《归化法》授予亚裔公民权利(以及因此获得的投票权和担任陪审员的能力),并成功地争取法律以减少并最终通过 1882 年的《排华法》阻止来自中国的移民。
中国移民的结束大约与日本的开放同时发生,当时日本公民在该国历史上第一次被允许移民到其他国家,日本人很快就取代了中国人成为劳动力招募的主要目标。新的日本移民,包括许多最近从与夏威夷种植园签订的契约劳动合同中解脱出来的人,搬到了西部各州的农村地区,开始了佃农生活,接管了以前由中国农民占据的土地。居住在美国的日本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他们在农业领域的成功很快导致了一场排外运动,类似于早先主要是中国工人的浪潮所面临的排斥运动。[3]按照排华运动的模式,反日游说者先是通过1907 年的《君子协定》限制日本人移民美国,然后又通过1924 年的《移民法》彻底阻止了东亚移民。1922 年的《电报法案》使禁止亚洲移民入籍的禁令更加复杂,如果在美国出生的女性嫁给不符合入籍资格的男性,她们将被剥夺公民身份。与此同时,外国人土地法成为防止已经在该国的亚洲移民成为敌对白人社区永久存在的常用工具。
法律清单
阿肯色州
1943 年- 拥有两个监禁地点的阿肯色州通过了一项法律,明确禁止任何“日本人或日本人的后裔”在该州购买土地,尽管将公民Nisei纳入其范围内,但这并不是真正的外国人土地法。[4]
加州
1879 年- 该州修改宪法,将土地所有权限制在“白人或非洲人后裔”的外国人。[1]
1913 年- 加利福尼亚州的外国人土地法禁止没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的外国人拥有财产或签订超过三年的租约。
1920 年- 1913 年的法律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制,规定与不合格的外国人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都是非法的,并禁止不合格的外国人拥有的公司购买土地。
佛罗里达
2008 年选民否决了废除外国人土地法的修正案
2018 年 11 月再次投票[5],废除得到选民的批准。[6]
明尼苏达州
1887 年- 州立法机构将房地产所有权限制在公民和“合法声明其意图成为房地产的人”,并阻止外国人所有权超过 20% 的公司购买土地。[7]
1897-1911 - 颁布了 1887 年法律的一系列例外情况,允许外资公司持有土地,只要土地被出售给“实际定居者”或用于合法商业目的。[7]
内布拉斯加州
1841 年- 《优先购买法》允许定居者对最多 160 英亩的土地提出“优先购买”要求,以保护他们的所有权免受随后对该土地的要求。索赔人必须提供公民身份证明或获得公民身份的声明才能申请优先购买权。[8]
1862 年- 宅基地法允许定居者拥有最多 160 英亩的土地供他们生活和工作,其中包括要求宅主必须是公民或已申请公民身份。[8]
1904 年- 另一项宅基地法金凯德法案允许定居者在该州西部和中部不利于小块耕作和牧场的土地上拥有多达 640 英亩的土地,它使用与以前的法律相同的公民身份要求。[8]
俄勒冈州
1859 年- 俄勒冈州重写其宪法,规定任何“中国人”都不能在该州拥有财产。[1]
1923 年- 在三次尝试通过限制公民和符合入籍条件的人的土地和财产权的法律失败后,一项基于加利福尼亚模式的法案被推动通过州立法机构。[9]
1945 - 俄勒冈州颁布了一项法律,不仅禁止Issei在其子女拥有的农场工作,而且禁止他们与子女同住,甚至禁止踏入子女的农田。后来,在 1947 年,它被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一致宣布违宪。[10]
得克萨斯州
1891 年- 得克萨斯州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外国人或外国人拥有的公司持有财产超过六年(有资格入籍的外国人如果在六年宽限期结束前获得公民身份则可豁免)。同年晚些时候,该法律因违宪而被废除。[11]
1892 年- 一项新法律将之前的期限从六年延长至十年,并取消了对外国人拥有的公司的限制。[11]
1921年- 国家基本上回到了1891年法律的限制,再次禁止外资公司取得财产,并将持有土地的期限从十年减少到五年。[11]
犹他州
1943 年-在犹他州建立Topaz War Relocation Center后,立法机关通过了土地法,禁止外国人购买土地,只允许每年租赁一次。[4]该法于 1947 年被废除。[12]
华盛顿
1886 年- 在西雅图的华人被愤怒的白人暴徒流离失所的种族骚乱的同一年,华盛顿特区起草了一项宪法条款,禁止没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的外国人拥有财产。[13]
1889 年- 一项要求外国人声明“真诚地”入籍以购买财产的意图的法规被添加到该领土的宪法中,完善了 1886 年的法律。[1] [13]
1921 年- 一项以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为蓝本的外国土地法案在未能进入 1920 年的投票后在州立法机构获得通过。与加利福尼亚州一样,不合格的外国人被禁止出租土地。[13]
1923 年- 扩大了 1921 年的法律,以防止在美国出生的移民子女为其父母托管土地。[1]
1967 - 华盛顿州立法机关废除了 1921 年的外国人土地法。[14]
怀俄明州
1943 年- 怀俄明州通过了外来土地法,以防止前营地囚犯在怀俄明州重新定居。该土地法于 2001 年被废除。[2] [15]
其他州
1921 年- 亚利桑那州[9]和路易斯安那州[4] 通过了外来土地法案。新墨西哥州选民批准了一项州宪法修正案,禁止不合格的外国人在该州拥有财产。[16]
1923 年- 爱达荷州和蒙大拿州通过了外来土地法。[4]
1925 年- 堪萨斯州和阿肯色州制定了各自的限制财产权的法律。[4]
相关法庭案件
Yamashita 诉华盛顿(1902) - Takuji Yamashita在被剥夺执业资格后向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简报,理由是他没有资格入籍,因此没有资格根据华盛顿律师协会的要求成为一名律师。法院一致裁定他不利。
California v. Harada (1918) — 州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Jukichi Harada的裁决,他和他的妻子以他们在美国出生的三个孩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发现孩子的公民身份赋予他们拥有真正的权利财产,尽管他们是未成年人。
Ozawa 诉美国(1922) - Takao Ozawa 申请公民身份,辩称日本血统的人被包括在“白人”中,因此有资格入籍。最高法院判决小泽败诉。
Yamashita 诉 Hinkle(1922 年)——在 Ozawa 案的同一天作出裁决,最高法院维持了Takuji Yamashita挑战的华盛顿州外国人土地法。
Tetsubumi Yano 的庄园(1922 年)——加州最高法院裁定,一位非公民父母对以其Nisei女儿的名义拥有的农业土地拥有监护权。[1]
Webb v. O'Brien (1923) —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一项裁决,支持禁止种植合同,从技术上讲,该合同涉及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土地,许多 Issei 使用该合同来避免加利福尼亚州外来土地法的限制。[9]
Porterfield v. Webb和Terrace v. Thompson (1923) — 最高法院的两个案件裁定华盛顿和加利福尼亚州禁止向不合格的外国人出租房屋的禁令符合宪法。[9]
Washington v. Hirabayashi (1925) — 华盛顿最高法院裁定,以 Nisei 的名义购买但主要由 Issei 旗下公司管理的土地必须归还给国家。[1]
Oyama v. California (1948) — 最高法院裁定,当加利福尼亚州开始收回 Oyama 的非公民父亲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的土地时,Fred Oyama 的第 14 条修正案权利受到侵犯,而该家庭正在营地。然而,国家使用的 1913 年和 1920 年的外国土地法律虽然被削弱了,但在此时并没有被废除。
Takahashi 诉加州渔猎委员会(1948 年)—— Torao Takahashi 是一名Issei渔民,他在 1945 年从营地获释后返回Terminal Island时被拒绝获得捕鱼执照没有获得商业捕鱼许可证。
Fujii v. California (1952) —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加利福尼亚州 1920 年的《外国人土地法》和其他类似法律违反了第 14 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尽管在 1948 年 Oyama 案判决后加州法律的执行基本停止,但该案的裁决并未涉及法律的合宪性,而仅涉及 Fred Oyama 的个人权利。Fujii 裁决直接涉及立法本身,因此废除了外国人土地法。
Masaoka v. California (1952) — 在 Fujii 决定正式将此类法律定为违宪三个月后发布,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外国人土地法》的裁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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