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导读:
近期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引发了网络上大家的疯狂吐槽。而后迎来转机,公安机关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那么适用法律不当到底在哪里?有网友认为:我自己的鱼塘想怎么弄就怎么弄!法理依据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非执法纠正的真正原因,真正法律依据在于:尽管《渔业法》有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但自家鱼塘并非该法所指的“渔业资源”,更不是大江大河、大湖大潭等公共资源,更没有禁渔区、禁渔期一说。
那么,以此案进行类推,砍伐自己家的树木是否也不违法不构成犯罪呢?今天小编就分享一起砍伐自己树木被判滥伐林木罪的案例,也提醒大家不可因为此事的发生就放松警惕!因为即使认为是“自己的东西”也不可随意处置!例如:即使是自家种植的林木在采伐前也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否则会构成犯罪!
符某1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琼97刑初7号
案由:滥伐林木罪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0日
合议庭:审判长赖永驰、审判员张模金、审判员蒙良、法官助理张生廷、书记员吴淑骞
//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符某1,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22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审理程序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控辩双方意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8年8月初,被告人符某1为种植东方市政府扶贫时发放的槟榔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到东方市江边乡土眉村西面小溪附近砍伐自家种植的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11.43亩,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00株(无幼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3.8912立方米。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1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林区派出所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符某1手锯(一把)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报告单、东方市林业局的复函、扶贫手册等书证;3.证人符某4、盆某、符某5、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1的供述和辩解;5.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橡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认为被告人符某1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符某1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
法院认定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符某1为种植东方市政府扶贫时发放的槟榔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到东方市江边乡土眉村西面小溪附近砍伐自家种植的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11.43亩,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00株(无幼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3.8912立方米。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1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林区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符某1手锯(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报告单、东方市林业局的复函、扶贫手册等书证;证人符某4、盆某、符某5、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符某1的供述和辩解;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3.89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符某1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符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符某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点击下方 小编推荐阅读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