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夫对小姨子好,是基于对姐姐的爱,这是正常的人伦关系,可是,一旦这种关系偏离了轨道,所谓夫妻之间的爱将荡然无存,剩下的只是无度的贪婪和占有,最终的结果就是家庭破碎。下面将讲述的刑法故事,就是姐夫与小姨子之间发生的一段不伦恋情,且与两个小姨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件。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李芳发现丈夫与两个妹妹的不伦行为后,她不相信自己的亲妹妹会与丈夫做出如此不伦之事,坚持认为是丈夫刘强强所迫她们的,于是就硬将两个妹妹带到派出所报案。虽然两个妹妹十分不情愿将姐夫送去坐牢,但考虑到大姐是受害最深的人,为了得到大姐的谅解,才同意与大姐去报案。

2019年8月一天,李芳来派出所报案,称丈夫刘强奸了她的两个妹妹。李芳报警说,刘强在两年前趁她出差,强奸了当时20岁的二妹,后又强奸了三妹。
接报案后,警方感到案情重大,立即向李芳的两个妹妹了解情况,却发现两个妹妹情绪异常平静。随后,警方将刘强传唤到中队审查。面对民警询问,刘强称两个小姨子都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的。民警综合调查情况加大了对这两个姐妹的思想工作力度。最后,李芳两个妹妹分别向民警讲出了隐情。
据李芳两个妹妹说,刘强与李芳婚后对两个小姨子非常好,常常买些礼物送给她们,姐妹俩对姐夫也渐渐产生了好感。两年前的一天,刘强第一次与二妹发生了关系,事后二妹虽然非常懊悔,但认同了姐夫对她的占有,并在后来与姐夫保持情人关系。而三妹对姐夫也一直都存有某种异样的感情。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刘强与李芳二妹发生性关系时,基于刘强平时对自己的好,承诺与刘强发生性关系,且二妹当年已经20岁,有性的承诺能力,因此,刘强与二妹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侵犯二妹性的自己决定权,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
李芳的三妹与刘强发生性关系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属于刑法上的妇女,也有性的承诺能力,其放弃对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同样,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因此,本案中,刘某先后与李芳的两个妹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刘某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其行为最终也将导致家庭的破碎。
【法律小常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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