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交警发布通告,在全市范围禁止机动车鸣喇叭。通告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施行。
通告称,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
其中明确,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在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鸣喇叭示意,其他情况不应“乱鸣喇叭”。
喇叭错误使用方法:
  • 连续2次以上鸣喇叭的;
  • 持续鸣喇叭超过1秒的;
  • 使用高于115分贝高音喇叭或大型车辆使用“气喇叭”的;
  • 在道路拥堵、排队等候时鸣喇叭的;
  • 行经人行横道鸣喇叭催促行人或礼让行人车辆的;
  • 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场所使用喇叭召唤他人的。
要是遇到需要提示行人、车辆的情况,我们要怎么办?
确有需要对其他车辆、行人,进行提示、示意时,应优先交替使用灯光。灯光提示无效时,可采取短促鸣笛方式使用喇叭,原则上确保持续鸣笛时间不超过1秒,连续鸣喇叭不超过2次。
交警提醒,鸣笛是为了提醒车辆行人小心,而不是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影响他人情绪、造成噪声污染,请文明驾车勿乱鸣笛。
编辑|卢祥勇 杜波
校对|段炼
封面图来源:摄图网_304280847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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