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黄晓俊 乔治城大学 LLM
         尹  睿   山东大学本科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JSD
审稿 | 董 辰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编辑 | 于 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责编 | 王冰子 烟台大学本科
黎智英案,一次对香港《国安法》的考验
一、新闻概述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香港国安法”),被指控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等共4项罪名。此案原定于2022年12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然而香港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抗辩,令此案横生枝节。香港特区政府三次依法阻拦均被法院驳回,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香港特首李家超于11月28日晚发表声明,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将本事件称作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的一次“考验性案件”。即便此前香港司法实践中确有海外律师被特许担任专案委托代理人的情形,然而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适用特殊处理方式,本案理应以聘请香港律师为原则。由此,本案中聘请外国籍律师代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行为是否妥当,有无违背《香港国安法》立法精神之嫌,引发社会各界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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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下,实质正义何处安放——三次申请,三次裁驳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今年10月颁发许可,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蒂姆·欧文(Tim Owen)以“专案认许”方式,为黎智英出庭辩护。这一举动引发香港律政司和大律师公会的反对。
(1)第一回合
律政司于10月27日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英文版本仅供参考,而且法例下国家安全的概念,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政治环境及宪法等息息相关。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可能无法充分理解中央及香港特区独有的司法环境及社会背景。
上诉庭未批准律政司的上诉请求,认为该案将引发海内外广泛关注,可被视为对香港司法公正性的一次公开性考验,其于11月9日裁定律政司败诉。
(2)第二回合
11月16日,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请求其批准自己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书面陈词中首次提到,准许海外大律师参与本案,与香港国安法试图防止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以及保障国家机密免被外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这一请求再次被上诉庭驳回。上诉庭认为,本案并无涉及关于国家机密的指控,而英国的大律师,同样受到英国当地专业守则与保密义务的约束。
(3)第三回合
11月22日,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
香港终审法院于11月28日下午4时颁布判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终审法院认为,律政司在向上诉庭申请往终审法院上诉时才提出新论点,尽管该论点有明显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级法院讨论,故驳回许可申请。
这意味着律政司在香港本地司法层面的“终极败诉”,英籍律师欧文有资格为黎智英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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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部门的“不妥协”——提请中央释法
终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许可申请的几个小时后,香港特首李家超发表声明,表示他将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中说明这起案件,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厘清《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并且对于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可否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作出判断。
不久后,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驻港国安公署相继发声,支持特区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其中,港澳办明确指出:“香港有关法院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与《香港国安法》关于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悖,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
二、提请人大释法行为的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另外,《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人大释法行为
在李家超就黎智英案向中央建议提请人大释法前,香港特区曾五次提请人大释法,分别就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1999年)、香港政制改革(2004年)、行政长官任期(2005年)、外交豁免权(2011年)以及立法会议员宣誓问题(2016年)作出解释。
其中,人大最近的一次释法发生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认识。此前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的候任议员就职前需要举行宣誓仪式,而正是这一宣誓仪式,少数不法、不忠议员把宣誓变成表演,通过举伞、倒插国旗区旗、花十二分钟读出誓言等来羞辱国家和民族、煽动“港独”意识和主张、破坏宣誓仪式应有意义。解释出台后,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宣誓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香港法院依法剥夺了多个违法议员的任职资格,遏止了此等行为。
3.法律分析
但是前五次人大释法,既有特区政府提请释法,也有香港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更有中央主动释法。但以上都是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而这一次是特区政府首次就《香港国安法》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程序和基本法有所不同。
因为《香港国安法》本身没有对释法程序做出更细致的规定,所以这一次人大释法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全国性法律解释程序,其中未规定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意见的步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田飞龙认为:“考虑到《香港国安法》已经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与基本法有密切的关系,作为一种工作惯例,以及人大释法对严谨性和专业性的考虑,还是有必要咨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把国安法和基本法的人大释法做一个衔接,能够更好地促进对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理解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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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安法》是如何改变了香港的法制格局
1.《香港国安法》的内容及相关背景
首先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简称“全国人大涉港决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反对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要求香港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及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授权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在港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香港国安法》)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同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亦称“港区国安法”或“港版国安法”)。同日,《香港国安法》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香港国安法条文以中国大陆施行的大陆法系为基础撰写,并非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系之论述,为对接香港法律体系,条文附以有关指明用词与注释说明用词。香港本地法律与此法不一致者,适用此法规定;《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国安法》未有公开意见征求或咨询阶段、施行前未公开法律内容,情况罕见。除本法外,近年只有针对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海峡两岸关系的《反分裂国家法》(2005)在通过法律后才公布全文内容。
《香港国安法》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和附则,共六十六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国家安全的责任;
2.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3.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4.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5.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2.对香港法制格局的影响
《香港国安法》对香港法制的重要改变有:
首先,香港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处理国安工作,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该委员会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所作决定不受司法复核。香港行政长官有权委任专门处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律政司可以决定是否设有陪审团以及决定是否闭门审讯。中央则会在香港另设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此公署不受香港特区管辖。条文列明,中央可以在香港出现国安“面临重大现实威胁”时行使管辖权,公署将负责立案侦查,所有司法程序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意味香港执法、司法部门都不能够处理这些案件。
其次,有的批评意见认为法律中规定的四条罪名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带”,让当局去判断嫌犯是否触犯法例。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张达明举例称,国际人权标准一般定义“分裂国家”行为必须包括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胁,以保障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等权利,但在《香港国安法》,“分裂国家”罪名不会以是否具备武力作标准。
再次,香港警务处成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案件,除了可以用香港现行法律所准予的措施调查案件的措施外,亦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强制限制离境、冻结资产,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的人强制提交资料,以及在得到行政长官批准下,可对怀疑危害国安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在过往,当香港警方在调查重大刑事案件时,要先得到法院批准,才能够实施上述行为,但《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警方则不用再受到法庭的限制。
最后,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6至38条,无论该人是否香港居民,是否身在香港,《香港国安法》同样适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中国法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称,新法例是对全世界所有人实行境外管辖权,比起中国内地本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范围更广。
参考资料
1.《香港<国安法>:BBC详尽梳理五大争议》,BBC中文网,2020年7月1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4.《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5.《人民日报评论员:人大释法是权力也是宪制责任》,新华社,2016年11月5日
6.《人大释法是化解国安风险的正当和必要之举》,光明日报,2022年12月13日
7.《黎智英案,考验香港的时刻到了?》,观察者网,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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