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通知
吉军厅联发〔2022〕27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文明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文明办、民政局,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文明办、民政局:
  为加强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规范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体系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要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壮大退役军人志愿者队伍,扩大工作覆盖面。
(一)规范志愿服务品牌。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统一冠名“吉行军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品牌。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口号为:“吉行军,再出征,跟党走,建新功!”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标识、队旗、服装样式等全省统一规范,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使用,树立退役军人志愿者良好形象。
(二)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负责招募退役军人志愿者,在本辖区内组建吉行军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以下简称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组建思想政治、应急救援、法律援助等专业化志愿服务队伍。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指导街道(乡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吉行军志愿服务队。
  在退役军人较为集中的机关、群团组织、医院、高等院校、企业等,可组建本单位吉行军志愿服务队,由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指导。
  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应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吉事办—志愿者专区”小程序中登记注册。
二、严格吉行军志愿服务队管理
(一)业务指导单位。吉行军志愿服务队作为志愿服务联合会成员单位,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志愿服务联合会双重业务指导。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志愿服务,同级志愿服务联合会予以支持配合。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授权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吉行军志愿服务队进行具体监管,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应当每季度向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备工作开展情况。
(二)管理人员设置。吉行军志愿服务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队长,副队长人选应当报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三)管理人员考核。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负责对本辖区吉行军志愿服务队的队长进行考核,队长负责对副队长进行考核。对不适应吉行军志愿服务队管理工作或者因故无法履行队长、副队长岗位职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更换。
(四)实行内部监督。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应当设立监督员,对志愿服务队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如遇投诉则需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归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处理。
三、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招募
(一)招募条件。生活、工作在属地的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坚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募:
  1.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者造谣,组织煽动、串联并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4.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不宜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形。
(二)招募方式。退役军人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方式,按照自愿报名、审核录用程序确定人选。招募时应公开退役军人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退役军人志愿者招募审核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吉行军志愿服务队负责发布退役军人志愿者招募信息,对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进行审核,协助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吉事办—志愿者专区”小程序中登记注册。审核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时,需征求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意见。
  退役军人志愿者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吉行军志愿服务队预备队员。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50小时以上的,转为正式队员并颁发吉行军退役军人志愿者证书。
(三)退役军人志愿者应享有的权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吉行军志愿服务队;
  2.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3.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志愿服务;
  4.获得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工作条件;
  5.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6.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7.对所在吉行军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法律、法规及所在吉行军志愿服务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退役军人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维护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所在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3.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不能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人员招募。致力于为退役军人事业做出贡献,以非退役军人身份注册的志愿者,可以加入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其权利义务参照退役军人志愿者执行。
四、规范退役军人志愿者行为
(一)行为规范。退役军人志愿者应严格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行为;
  2.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3.未经吉行军志愿服务队批准,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组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4.未经吉行军志愿服务队批准,以吉行军志愿者身份参与其它活动并误导他人、谋取个人私利;
  5.未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允许,擅自以吉行军志愿者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6.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损吉行军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品牌声誉的言论。
(二)处理措施。退役军人志愿者存在上述有关行为的,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应当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警告;
  2.书面检讨;
  3.通报批评;
  4.责成及时更正,向社会或有关当事人道歉;
  5.撤销其在志愿服务队内职务;
  6.取消注册退役军人志愿者资格;
  7.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在退役军人志愿者所犯不当行为改正后,经原所属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审核,可以招募其继续参与志愿服务。
(三)身份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
  1.本人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的;
  2.受到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处分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
(四)其他情形。退役军人志愿者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发生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管理和服务的范畴,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规范。
五、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
(一)传承红色基因。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志愿者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组织英雄模范、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定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二)助力文明实践。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以及学雷锋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三)推动平安创建。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基层综合治理、边境强边固防、和谐社会建设等活动。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邻里守望、治安巡逻、交通引导、社区安全防范等志愿服务。
(四)服务经济发展。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区域协调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任务,围绕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活动开展志愿服务。
(五)协同应急救援。遇有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组织具有专业技能和救援经验的退役军人志愿者,协同开展专业救援、秩序维护、心理调适等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开展双拥共建。鼓励退役军人参与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引导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八一建军节、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到部队开展走访慰问。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有序参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发放、光荣牌悬挂等活动。
(七)聚焦排忧解难。组织政治过硬、熟悉政策、善于宣讲、热心公益的退役军人志愿者,聚焦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等重难点问题,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鼓励法律专业的退役军人志愿者为退役军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八)关爱困难老兵。引导退役军人志愿者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展思想沟通、情感交流、困难帮扶等关心关爱活动。
(九)提升专业能力。开展专业性志愿服务,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加以指导。开展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的志愿者参加。
六、强化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保障
(一)活动经费保障。依据《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可以由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以及退役军人志愿者的监督。
(二)物资服务保障。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应当为参与服务的退役军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鼓励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退役军人志愿者购买保险。
  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应结合志愿服务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所需的专业技能培训。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合理利用现有办公场所,为吉行军志愿服务队开展活动、交流互鉴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强典型宣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吉行军志愿服务队、退役军人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大力宣传。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文明办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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