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来源:通识经典导读
作者 | 俞可平
整理 | 通识经典导读
正文 | 4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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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近代自由主义有过许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19 世纪后期至 20 世纪上半叶,自由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rianism)。功利主义先后经过两个发展阶段,早期的主要代表是杰里米 · 边沁(Jeremy Betham, 1748—1832),晚期的主要代表人物就是约翰 · 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边沁是近代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学家。早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学系,后长期任伦敦大学教授。边沁在 60 岁后才开始研究政治制度,但他的政治思想在早期著作中就多有反映,例如在大学期间他就发现并开始研究功利(utility)概念。他的第一部著作是 1776 年的《政府片论》,在该书及其他著作中他对当时流行的“天赋人权”“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学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它们是一派胡言。奠定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政治学始祖地位的作品是于 1789 年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这一著作中,边沁系统地陈述了其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边沁认为,判断个人行为正当和不正当的基本标准就是功利原则,所有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边沁所说的功利即是个人利益,其中主要的是善。这里的善与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善恶。在边沁看来,善与恶取决于个人的快乐与痛苦,所以功利的基础在于苦乐。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或事物是善的,反之,便是恶的。一种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最终取决于一个人认为其结果的善与恶。每一个人都自发地倾向于选择那些善大于恶的行为,即快乐大于痛苦的行为。快乐与痛苦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其内容是什么,它们都是可以测量的。如果对于同一个人来说,散步与听戏的快乐程度是相同的,那么这两种行为对他就具有同等的价值。对于不同的两个人来说,如果赌博和读书分别给他们带去的快乐度是同等的,那么这两种行为分别对这两个人来说就是等价的。边沁指出,测量快乐与痛苦有七个标准,它们是:快乐的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值、丰富性、纯洁度和包容性。每一个健全的人都有能力根据这些标准去算计其行为的善恶,从而作出选择。
边沁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带来的快乐大于痛苦,它就是善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的结果是完全的快乐而毫无痛苦,这种行为就是至善的行为,是最大的幸福。由于善具有包容性,即在有利于个人的同时,也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所以,根据上述逻辑,边沁得出了功利主义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即每个人在自由追逐功利的同时,全社会的功利也随之增加。个人幸福的增大,同时也就是全体幸福的增大。公共利益是由个人利益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利益就没有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公共利益。这样,边沁就把个人利益推到了至高无上的极端地位:唯有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利益,不能为了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个人自己的幸福
在边沁看来,个人行为的功利主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政府。政府的唯一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增进人们相互之间获得的快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相互之间所造成的痛苦。判断政府好坏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它能否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限度的快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在个人幸福充分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所以,政府的基本职能便是保证个人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个人利益。
以边沁为代表的早期功利主义理论不久便遭到了众多的批评,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有两个方面的批评是致命的。其一,边沁等人的快乐观是一种粗俗的人生观,他们对于善恶亦即对于苦乐只作了量的区分,而没有作质的区分,这就很难将人类的生活与其他动物的生活区别开来。其二,边沁一方面把政府的职责界定为使绝大多数人取得最大的幸福,另一方面又把个人的绝对自由选择看作是取得全体最大幸福的唯一途径,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回应这些批评,边沁的后继者约翰 · 密尔对早期的功利主义进行了系统地修正和发展,从而将功利主义推进到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约翰 · 密尔是詹姆斯 · 密尔的儿子,詹姆斯 · 密尔是边沁的主要信徒,也是早期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密尔在其父亲的指导下,3 岁开始学希腊语,8 岁学拉丁文,13岁学逻辑学,有“神童”之称。15 岁时开始研究边沁的著作,由于具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思想背景,约翰 · 密尔从小便受到功利主义的熏陶,曾组织“功利学社”。密尔不仅对功利主义有一种特殊的感情,而且对它有一种特殊的理解。
像其父亲和边沁一样,约翰 · 密尔坚信,社会的最终价值只能是个人的幸福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所有社会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确保一切人的行为完全独立和自由。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唯有通过最大限度地增进个人利益,才能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大多数事情由个人来做比政府做要好得多,增强政府行为必然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威胁,所以,个人的自由和主动性必须优先于政府的控制。
在回击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中,密尔及时修正并发展了早期功利主义理论,在成功地捍卫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同时,将功利主义原则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像边沁一样,密尔也认为人类的至善是毫无痛苦的快乐和幸福,但密尔认为,快乐不仅像边沁指出的那样有量的标准,也有质的标准,而且质的区别比量的区别更加重要。快乐本身也有高低之别,灵魂和精神的快乐就比肉体的快乐更有价值。幸福不仅需要无痛苦的快乐,还需要更加高尚的快乐,即使这种快乐以痛苦和牺牲低级的快乐为代价。这样,密尔不仅把动物的生活与人类的生活区分开来,而且对不同的人也作出了区分。密尔进一步认为,真正的幸福来自高尚的快乐,促进对高尚的快乐的追求也就是促进社会的进步,就是推进人类文明。高尚的快乐需要社会的自由,反之,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追求高尚的而非低级的快乐。
像边沁一样,密尔坚持认为,任何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个人或集体行为都是正义的,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任何个人、任何集团、任何政府和人民大众,都不许干涉任何他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与边沁不同的是,密尔进一步认为,政府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快乐,而且更在于教育公民追求更加高尚的快乐。只有当公民能够运用其适当的教育制度下所发展起来的理智来自由地追求其利益时,他们才能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幸福。因此,政府不再是对个人行为无所作为了,而是负有教育和引导的责任。
不仅如此,密尔还进一步看到,由于个人的利益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绝对地放任个人的自由选择行为,对个人的自由不加任何限制,那么,社会的整体利益实际上很难实现,甚至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很难维持。所以他指出,虽然个人的思想必须绝对自由,但个人的行为自由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使之不损害社会的安全和他人的幸福,不妨碍政府履行其促进社会进步和最大多数人幸福的义务。总之,只有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才拥有充分的自由。密尔用来论证其适当限制个人自由的命题的逻辑也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逻辑:个人是自己的主宰,而社会只管制那些侵犯别人的个人行为。个人属于他自己,他服从社会的约束只是为了防止他损害别人的利益。个人的思想是个人本身的一部分,自由原则要求社会无论如何不能对个人的思想进行控制。
密尔对早期功利主义作出了重大修正,容许政府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认为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命题克服了早期功利主义的困境,即通过它所推崇的不加限制的个人自由,实际上无法达到它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却因此而陷入了另一个困境,这个困境就是,它容许以牺牲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怎样才能证明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正当的?这实际上涉及了分配正义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包括密尔在内的近代功利主义者没有提供任何答案,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它遭到了自由主义阵营内外的激烈批评。
许多人反对作为一种一般政治哲学原则的功利主义。一些人对功利概念和关于所有人类的利益都是可以度量的这一假定提出了质疑。另一些人则认为,功利主义将所有价值归结为偏好和欲望,它不可能从实质上对价值进行区分,不可能区别高尚的欲望与低级的欲望。但是最近的争论已经将注意力集中在功利主义是否为自由主义原则提供了一种令人信服的依据,包括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正如迈克 · 桑德尔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的逻辑也并不是始终都以自由主义面目出现的。如果大多数人都要禁止一个小的宗教,那么偏好的平衡将会支持这种压制,而不是支持容忍。功利主义者有时只是出于尊重个人权利从长远看有利于功利这个角度去维护个人权利的。但这种逻辑是靠不住的。它很难保证自由主义的前提不影响其他人的价值。因为“大多数人的意志”是自由主义政治的一种不适当的工具,所以如果把功利主义哲学作为自由主义原则的基础,那么这种基础就是不适当的。
阿拉斯戴尔 · 麦金太尔的反驳更具有典型性。他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设想在一个只有 12 个人的社会中,10 个是虐待狂,这 10 个虐待狂将从虐待其他两人中得到很大的快乐。那么,根据功利原则的规定,这两个人应当受到虐待吗 ?A 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当两个人受虐待时,其他 10个人便得到了快乐,所以这时对于这 12 个人组成的社会来说,幸福的总和更大。功利主义者几乎必然只能选择虐待。显而易见,这样的一个社会以及这样的一种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极不正义的。因此,功利主义哲学即使对于最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来说,也不能提供正当的理论基础。
不过,反对功利主义的最强有力的论据是由康德提出的。他认为像功利这样的经验原则是不适合于作为道德律的依据的。对自由和权利的全然工具性辩护不仅使权利易遭攻击,而且势必失去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功利主义逻辑不是认为人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目的而是把人当作达到他人幸福的手段,主张为了全体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的利益。这种逻辑是对个人权利的粗暴侵犯,它不是对自由原则的辩护,而实际上是对它的摧毁。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者进一步推进了康德反对功利主义的逻辑,他们以权利原则来反对功利原则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在优先追求最大效益的过程中,功利主义者把整个社会当作一个单个的人;它把许多不同的欲望合并成一个单一的欲望体系,试图将其最大化。满足在人们中间的分配是无关紧要的,除非它影响到全部。但这势必失去对多元性及差异性的尊重。它使某些人成为所有人幸福的工具,所以失去了对每个人的尊重,而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在这些注重权利的自由主义者看来,某些权利具有如此的根本性意义,以至于全体的利益也不能抹杀它们。正如罗尔斯所说: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之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由正义加以保护的个人权利不能从属于社会的全体利益
这些康德派的自由主义从 20 世纪开始就对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发起了全面进攻,在批评功利主义的过程中把传统自由主义推进到了新自由主义阶段。到了 70 年代,新自由主义基本上战胜了功利主义,从而取代功利主义且在政治哲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本文节选自:《社群主义》/俞可平著,——东方出版社,2015.6;ISBN:978750608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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