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子 
全国瞩目的劳荣枝案接连又有重磅新闻爆出:劳荣枝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办案检察官及电视台构成侵权——舆论审判要不得,誓以劳案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办案机关则随后向司法局投诉辩护律师吴丹红违规公开案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引发律师群体一片哗然,有司“小器”如此,有明显的报复性投诉之嫌(吴丹红律师澄清,并不是办案机关投诉,而是“网友投诉后,司法局向办案机关征询意见,办案机关称吴律师在二审辩护过程中‘违规公开案情’”)。
两个世界的挫折
吴丹红律师违规公开案情了吗
身为法律人,是否是报复性投诉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以客观事实为终极追求、以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必将贯彻在法律人对一切法律问题的解读中。
作为全国瞩目且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劳荣枝案的《起诉书》、庭审过程、《判决书》、二审裁判文书都是法定必须依法向全国人民公开的法律文书,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不存在不能公开的案情。劳荣枝案公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22日公开开庭审理,其后三次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直至2021年9月才作出一审判决——案情早已通过公开审理大白于天下。
据悉,吴丹红律师早于劳案一审初期就接受了委托,但直到二审才正式得以以辩护律师身份开展辩护工作。试问,经过一审的公开庭审,劳荣枝案还有哪些案情是没有依法向全国人民公开的呢?如果有,没有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比如劳荣枝被秘密羁押的问题,以及劳荣枝在家属明确委托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还是指派法援律师担任劳荣枝辩护人等争议问题,似乎是二审中通过吴丹红律师的辩护词才广受关注的。
但是,这些争议问题都存在于公诉人一审庭审中就已经公开举示质证的证据之中,只是因为一审中的控辩审三方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或者不认为其中存在违法问题,没有就相关事实展开论证;或者说,吴丹红律师被投诉的“公开案情”所针对的仍然是已经公开的事实,只是被一审控辩审三方共同忽略,由吴丹红律师依法展开并提出质疑。
例如,关于劳荣枝在中圜医院秘密羁押的事实,是包含在公诉机关对劳荣枝的《起诉书》和庭审中公诉人就诉讼程序所举示的证据之中的;相关程序性证据和事实已经经过公开庭审质证为大众所知悉,吴丹红律师辩护词中仅就相关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提出依据,不属于违规批露案情。
另外,在案件公开审理之后,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主动或被动的公开,也不违反任何禁止性规范。劳荣枝案受到全国瞩目裁判文书和辩护词都将受到全国人民的评判正是全民普法的好时机起到兼听则明以正视听的作用只要辩护律师没有虚构事实捏造证据就无可厚非更不应被处罚
劳案办案机关双重标准
只许自己满山放火,不许他人夜里点灯。劳荣枝委托律师起诉相关司法机关及媒体,明显是对事不对人;相关司法机关投诉劳荣枝二审辩护律师,明显是对人不对事。

近代以来,民主法制国家都信奉这样一个原则: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劳荣枝的名誉权、未经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的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劳荣枝在一审中是被告人,在二审中是上诉人,当前阶段是死刑复核申请人,至今也没有生效判决确认劳荣枝有罪。死刑复核并不是只有核准死刑一种结果,还有大量的案件不被核准死刑、被发回重审、被提审或者被依法改判——劳荣枝至今也不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诉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五)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作为法律人对被告人的做案手段和案件事实的表述必须坚持理性客观法言法语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尤其以不得发表有损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形象的个人倾向性评论意见为底线。普通群众对犯罪行为表达愤慨愤怒,是基本正义感的体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职业法律人,则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对外公开发表言论,显然也应当遵循相关原则。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在庭审结束后,不仅“公开(谈论)案情”,还脱离法定证据和法定事实,在没有任何劳荣枝杀人证据的情况下,称劳荣枝为“杀人女魔头”,污名化劳荣枝、对劳荣枝公然进行人格贬损和人身攻击,煽动舆论搞舆论审判,给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施加压力。不仅“有图有真相”,还有广为流传的视频为证。例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表主观推测性言论:“一次不知道(杀人),两次不知道,三次四次还不知道?”【参见劳荣枝不应被核准死刑的法律意见书(修订)
知道还是不知道在本案中是认定劳荣枝是否为法子英杀人后果承担罪责的最重要的事实基础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必须用查证属实且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本案中没有这样确实充分的证据),跟做案次数多少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法子英有意隐瞒、不想让劳荣枝知道的杀人事实,劳荣枝能通过什么渠道去知道呢?劳荣枝没有杀人实行行为和预谋,已是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明确确认的事实,只是定性时歪曲了劳荣枝的个别供述、牵强地引用了共同犯罪的理论(参见《劳荣枝案不应核准死刑法律意见书》)。
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
公权力要关在笼子里,法无授权不可为。有关办案机关和媒体被诉侵权,是否成立,是一个司法判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全国人民都拭目以待。作为权力机关、办案机关,对办理劳荣枝案件中的相关质疑不做反思反省、正面正向地研究案件中的问题;不去以身作则、诚恳地面对和接受被诉、积极应诉和尊重裁判结果,而是在理据不足的情况下变相投诉二审辩护律师,应对策略简单粗暴且令人尴尬。以公权力做背书、对无权无势刑辩律师“莫须有”的“投诉”,还欠缺了权力对比悬殊背景之下强势一方应有的克制和风度。
刑事诉讼法设计的三角形架构中,控方和审判方都有公权力加持,只有辩护律师属于“在野法曹”。在权力的夹缝中,刑辩律师时常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搞形式辩护、配合走过场?过不了自己良知这一关——理想和现实存在距离,这是生活的常态,法律生活也不例外。不可能期待一个完美的司法环境,当下的问题就是当代刑辩律师也是当代刑事法律人的使命所在
舍得一身剐,也要把“皇帝”拉下马?为了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不惜一切代价?显然不现实。律师也是普通公民,也要生存,也有软肋。
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大的、小的,相反的或者一致的。辩论是指在一个多人参与的讨论或对话中,发展和权衡正理由和反理由,以获得一个决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刑法的存在必须有正当性的根据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阐述国家对公民诉诸惩罚的正当性过程控辩审三方虽然角色功能不同其宗旨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获得一个正确的决定”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为维护每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必要的抗争是必然的,对抗性就是刑辩律师的标签和底色。刑辩律师必须依靠对法治的信仰,为了捍卫当事人权益,不断自我赋能、自我激励、踽踽前行。对控辩审三角架构的理解越深刻对刑辩律师的对抗性角色要求理解得也就越深刻就不会将依法抗辩的刑辩律师视为异己除之而后快
一个合格的、优秀的刑辩律师,能做的也只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法治的社会是每个法律人的梦想,法治的社会更是我们每个人以及我们子孙一生平安、免受不公的保障。呼吁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求同存异格局打开善待越来越少的敢于较真的刑辩律师们撤销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审判长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届研究生毕业典礼致辞中讲到: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不枉不纵在舆论皆曰可杀的热浪中保持如水沉静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老百姓的手
如果你是警察请你良善执法闪耀出人性的光辉
五个手指头不会一般齐。只有各司其职、相互尊重,齐心协力、握紧拳头,才能重拳出击、共同打造出一个法治的锦绣江山,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法治之梦
律璞玉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前检察官(06-16年),前省级优秀公诉人,检委会列席委员、部门负责人,哈尔滨市业务技能竞赛第一名,曾参加第五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培训班。曾任北京大成刑委会理事、培训部副主任、宣讲团成员、丽人营副主任,担任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第三届“大成杯”控辩大赛出题人,获大成特别贡献奖。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icourt法秀、律风刑辩大讲堂讲师,曾发起刑事辩护技能全国巡讲,在北京、西安、哈尔滨、无锡等十地举办,获当地律协及律师的一致好评。办理正厅级职务犯罪案件6件,重大黑恶案件、经济犯罪等各类案件数十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刑民行法律关系处理具有独到见解和实务经验,能够多维度、系统性的最大限度地为客户追赃挽损、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合著《单位犯罪实务精解》,著有“刑事辩护的思维与实务技能”《博观约取》(已上架)《无罪辩护》《全面质证》(即将上架)。与郑晓钧律师合著文章《股权代持风险研究》入围大成30周年论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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