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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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后,南昌市检察院该案公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的被害人刘华是系列案中唯一幸存者。……正是这名唯一幸存者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结合刘华证言的内容,公诉人实际把杀人的内容也包括进去了。
因为刘华的证言中有这样的内容:“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法子英)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意思是没有谁命令谁)。”公诉人据此即认为,劳荣枝在共同作案中是有杀害被害人意图的。有了这个杀人意图,再用共犯理论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哪怕杀人只是法子英一人所为,也可让劳荣枝对死亡后果负责了。
于是,控方关于劳荣枝与法子英所谓共同作案的完整模式即变成了这样:坐台色诱——物色有钱男人——共同抢劫或者绑架——杀害被害人。可是纵观全案,劳荣枝与法子英所作4起共同犯罪案件各有特点,并不存在这样的模式。
一、
1996年南昌案的特点
南昌案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第一起案件,此前劳荣枝还没有犯过案呢,哪有模式可循。
首先,这起案件根本没有“事前预谋”,也没有所谓的“色诱”。劳荣枝称,她当时同法子英已经分手,她同被害人熊啓义之间开始男女交往,有传统观念的她认为,同法子英才分手,不应该这么快再交男朋友,因而内心忐忑。她还称,案发当天熊脱光了衣服,她也脱得只剩内衣,这时法子英从天而降;当法子英持刀威胁熊啓义时,她还在一旁哭泣。这些情节她都跟办案人员讲过,但办案人员未予理会,不予记录。
二审裁定为了支持控方所谓的作案模式,称“劳荣枝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与法子英没有共谋、熊啟义到其出租房后法子英系‘从天而降’的理由以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仅靠口供推定二人存在通谋的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可见这段评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也不合事理逻辑。
当然,法子英决定抢劫熊啟义,劳荣枝没有反对也不敢反对,还有些配合动作,并一起去熊啟义家入户抢劫了,故认定她为抢劫的事中共犯,对一般共同抢劫、入户抢劫负刑事责任没有问题。可后来法子英对熊啟义下手,完全是他看到熊啟义动了其女人而产生的报复性行为。
其二,这起案件存在杀人碎尸和移尸,强奸熊妻等情节,是其他3起案件中所没有的。据证人陈冬春所言:“法子英人比较狠,有时劳荣枝多看了别的男人几眼,就会对劳荣枝拳打脚踢。”这说明法子英是个占有欲极强的人,他在出租屋目睹熊与劳脱光衣服一幕,足以燃起复仇的烈焰。
因此法子英对熊啟义劫财后,借口要同熊谈谈将劳荣枝支开,后将熊杀害且分尸,尸块被丢弃,是典型的极度复仇行为;又到熊家入室抢劫,奸杀熊妻(其他案件中也有女性受害人,未见法子英有强奸意图),连熊啓义3岁的女儿也被勒死,可见其内心的恨意有多强。
劳荣枝供述法子英强奸熊妻,尸检报告也称,熊妻一丝不挂与之印证,熊妻阴道未检出精虫很正常,因为强奸仅为复仇而非满足性欲,劳荣枝也称强奸时间很短,也与之印证,二审裁定为了支持控方的所谓作案模式,能够认定法子英强奸就是不认定(尽管增加这起强奸案,对20多年前已经伏法的法子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但对法治有意义)。
其三,就抢劫并杀害熊啓义妻女,是法子英另起犯意,这俩被害人并非劳荣枝认识的人,在起点上就与公诉人提出的作案模式不符。
其四,本案在取财方式上,属于当场抢劫取财,也同常州案和合肥案都是绑架后向第三人索取财物不同。也因为此,前两起定抢劫,后两起定绑架,不都是一个模式。
二、
1997年温州案的特点

首先,温州案中也没有色诱,因为被害人是劳荣枝一起坐台的女性同事,而不是色诱的男人。
其二,本起案件也没有预谋,乃法子英临时见财起意,具有偶发性,并非二人谋划选择。起因是法子英要租房,看到梁晓春出租房屋的广告,便打算租梁的房屋。“在与梁晓春谈租房时,发现梁晓春戴着块欧米茄牌手表,知道她有钱,于是就回到劳荣枝的住处,向劳荣枝提出要搞掉梁晓春。”
其三,该案具体目标的确定,也不是模式中劳荣枝向法子英汇报坐台时接触有钱男人情况,法子英来确定作案目标。梁晓春是法子英先接触先选定,另一个被害人妈咪刘素清,是梁晓春叫来的,另3起案件均未出现此情形。尤其是,劳荣枝在各地都坐台,每个坐台地方都有妈咪,而妈咪基本都是有钱人,如果有所谓的作案模式的话,每次都设计抢劫妈咪或许更符合常理。
其四,二审裁定书记载,法子英的供述中称劳荣枝要他不要“杀死”(劳荣枝称自己说的是“不要伤害”)那女人,是可信的。这说明她不存在同法子英有预谋劫财后杀人的模式。
其五,在取财方式上,本起作案属于当场抢劫取财,而不是后两起绑架后向第三人索取财物。
三、
1998年常州案的特点
首先,常州案很难说是劳荣枝色诱有钱男人。劳荣枝坐台时认识被害人刘华不假,但不是劳荣枝汇报刘华有钱,法子英确定他为作案目标,而是因劳荣枝的美貌深深吸引刘华,后者多次主动联系劳荣枝,最后主动表示想睡劳荣枝,二人才去了劳荣枝的出租屋。如果男方如此主动联系女方都评价为女方色诱,那无疑是对漂亮女性的污名化。这起案子有被害人自投罗网的意思,与前面两案形不成模式之说。

其二,常州案中,没有被害人被杀害,这是与其他三起案件最大的不同,充分证明劫财谋命不是他们的作案模式。其实早在当初媒体视频采访被捕后的法子英时,法子英就表示自己是以搞钱为目的而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连法子英也不承认杀人是目的,劳荣枝就更不存在了。杀人行为是很难装到这个模式之中的。
其三,在取财方式上,本起作案属于绑架后向被害人的妻子勒索取财,也不同于前两起是抢劫被害人,当场获取财物。
其四,常州案中被害人刘华的证言称,法子英提到了杀一名小工给他看看,但只是说说,并没有真正找来一名小工杀给刘华看。这也证明后来合肥案中,法子英威胁殷建华说杀一名小工给他看,也可能是说说。当然,这也不是其模式的内容。
四、
1999年合肥案的特点
合肥案包括两部分。
其一,关于被害人小木匠陆中明。
就其被杀害而言,不存在劳荣枝去色诱他,也不存在劳荣枝参与捆绑威胁,甚至在他身上也没有劫财的因素,该案是法子英临时起意单纯杀人,目的是威慑殷建华拿钱。也就是说,陆中明被杀害极具突发性和偶然性,不是模式的产物。
其二,关于被害人殷建华。
一是殷建华经常联系劳荣枝,表现出想睡她,法子英得知后就打算绑架殷建华,是全案唯一可以被认定为色诱之处。
二是该起案件出现用铁笼子关人、控制人,这是前三起案件都没有的动作,当然不是模式范围的动作。
三是该起案件还出现了写字条给殷建华妻子来威胁的情节,也是前三起包括常州绑架案也没有的,当然不是模式行为。
四是在取财方式上,本起作案属于绑架向第三人索取财物,不同于南昌案和温州案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取财。
劳荣枝参与4起犯罪案件各自特点比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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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参与的四起案件,每起之间都表现了巨大的差异性,包括在选择被害人的方式、捆绑看住或处理被害人方式、取财方式等方面,几乎一个案子一个特点,均无所谓的模式可言。控方杜撰这个固定模式,无非是想通过它将法子英“实行过限”的杀人行为评价到劳荣枝头上。遗憾的是,控方这个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没有证据支持的所谓固定作案模式,居然得到二审法院的完全采信和支持。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报道中公诉人透露,让劳荣枝对7条人命负主犯责任的关键证据有二,也是他们的底气:一是刘华的陈述证明了劳与法有固定的作案模式,二是鉴定出殷建华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所加的小字“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是劳荣枝所写。
可是,既然刘华的陈述这么重要,那么让其出庭作证,对于加强这方面指控多有力度啊!可控方一点信心也没有,因为刘华20多年后的陈述,本身就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例如说很有默契,又一个劲地说话;说话也不说九江话,尤其是刘华前一次的陈述是,“我听到持刀男子(法子英)对对坐台小姐(劳荣枝)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后一次的陈述却变成劳荣枝说的那番话,法子英同意;刘华的陈述同其妻子刘兰证言也有很多矛盾,其真实性本身严重存疑。
这也是劳荣枝一审即强烈要求刘华出庭对质,二审辩护律师也坚决要求其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控方心里再清楚不过,哪敢让刘华出庭作证。于是,刘华写了基于保护隐私考虑而不愿意出庭作证请求书,法检机关都认为理由正当,同意其不出庭。这“此地无银三百两”地一唱一和,把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直接言词的诉讼原则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都抛到九霄云外了。
据说,二审辩护律师在开庭后提交了文检专家论证意见,结论是殷建华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所加的小字不是劳荣枝所写。二审法庭让辩护律师别向外披露,可后面既未对此开庭质证,也未在二个多月后宣判的裁定书中回应,这等于二审法院将这么重要的“准司法鉴定”材料给私吞了。现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肯定会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给最高法院。也就是说,这两项底气证据,似乎都不硬气。期待复核程序还劳荣枝以公正,还法律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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