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墙角石 (一位长期从事讯问工作的司法人员)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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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劳荣枝案庭审视频,很多人可能有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
实际上,这种不舒服的感觉,并非源于劳荣枝的犯罪事实本身,而是其对先前供述事实的“否认”、“狡辩”与“抵赖”。
也就是源于其庭审期间的心理与供述期间的心理让人产生的巨大反差。这实际上已经涉及到讯问伦理问题。
本文基于讯问者的视角,根据讯问中的常见现象,对劳荣枝供述期间的心理做一个简单评论。
一、
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说起
1973年8月23日,瑞典两名有前科的罪犯,意图持枪抢劫斯德哥尔摩最大的一家银行,因中埋伏而失败。一名劫匪劫持了一男三女,将他们扣压在保管库内。匪徒提出的条件是,释放在押的同伙,保证他们安全出境,否则将人质一个个处死。在与警方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警方使用催泪瓦斯,安排狙击手,歹徒放弃对抗而结束。事后,这四个被劫持的银行职员接受采访时,不但不谴责劫持犯,反而抱怨警方解救他们的努力把他们置于危险的境地。他们还为劫持犯辩护,四处奔走为他们的案子筹集资金。最不可思议的是,两个被劫持的女职员后来还和那两个劫持犯结了婚。
起初,人们无法为这个匪夷所思的事件做出合理的解释,只好将它病理化。从而在心理学、医学领域,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心理疾病: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后来人们发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人质挟持事件中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于各种不同的经验中,包括集中营的囚犯,战争囚犯,乃至受控制的娼妓,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
研究发现,只要条件符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便具有普遍性和可重复性。这些条件包括:(1)突如其来的胁迫与恐惧,要对象切实相信自己的生命正受到威胁,身心受恐惧笼罩,并且无法抗拒,无法逃离。(2)营造一个源于外界的威胁,帮助对象认识到威胁来源于某个具体的外界,而非来源于劫持者。(3)给与对象以小恩小惠,建立劫持者与被劫持者的私人关系。(4)控制对象的信息来源,切断其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主动施加信息,并对对象可能获取的信息来源予以处置。(5)劫持者与被劫持者“合作”解决迫在眉睫的麻烦。
实验室表明,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人们就会被诱发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一结果及过程,同样适用于讯问空间及其中的被讯问对象。
讯问中,如果被讯问对象产生如下征兆,则可以被视为陷入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第一,对审讯人员产生依赖心理,出现“讨好”讯问人员言行语态。第二,对讯问人员的点滴言行高度敏感,试图揣测讯问人员话里行间的信息,试图捕捉弦外之音,“努力地”去捕捉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第三,渴望与审讯人员建立信赖关系。第四,对象主动“帮助”审讯人员“办好案”,“完全配合”审讯人员把案件“做好”。实践中还发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干预与矫正,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例如,根据本案中披露出来的一些现象,如被冠以“傻白甜”,如在接受提讯时常常“为办案人员考虑”,如对办案人员说,“星期天也不休息,不在家陪老婆孩子”等等,给人以一种怪怪的、难以理喻的不舒服感,完全表明劳荣枝当时已经陷入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二、
讯问中伦理道德失控的对抗趋向
讯问是提审空间内审问者与嫌疑人的一种对抗,往往存在一个道德伦理失控的倾向。
(一)同种类动物之间的对抗
狗与狗打斗,不咬对方的脖子;公鸡与公鸡打斗,不啄对方的眼睛;狼与狼的战斗,双方在战斗中会竭尽全力保护自己身体最脆弱的部位,可是落败之后,战败的一方会主动把自己身体最脆弱的部位暴露给胜者,实际上是方便胜者杀死它,是一种示弱的表现,但是这个时候,胜者通常会放过战败者。
据说,雄性火鸡之间经常会进行疯狂的摔跤比赛,如果有一只输了,它就蹲在地上,伸长脖子贴在地面。胜利者依然摆出攻击的态势,气势汹汹,试图去啄、踢失败的对手,但没有去啄或踢,它只是气势汹汹地一圈又一圈地绕着落败的敌手,而不会真正碰到对方。
有关观察研究显示,社会性动物在表达顺从时,也使用同样的规则,摆出屈从的姿势,乞怜者总是把身体最脆弱的部位呈现给敌人,更准确的说,是暴露致命部位,这个时候,进攻者就会表现出自我约束起来。
(二)不同动物种类之间的对抗
火鸡和孔雀在生物学上具有一定的相邻性,但是并不属于同一类。火鸡和孔雀打斗,极可能出现悲剧。
火鸡可能做好准备摔跤,而孔雀会直接飞到火鸡背上发起攻击。火鸡可能会觉得孔雀违反了双方的交战规则;而孔雀则认为,那是你火鸡的规则,我只遵守我的交战规则,遵守孔雀的伦理道德。于是火鸡认输而像海绵一样瘫软下来。正常情况下,落败的火鸡会得到同为火鸡的对手的宽恕。但这时的对手是孔雀,孔雀并不遵从火鸡之间的打斗伦理规则,孔雀会继续对已经投降的火鸡又打又踢。
虽然孔雀飞上火鸡背部攻击,这显然不足以打败浑身是劲、大块头的火鸡;落败的火鸡越被攻击而顺从性越强,本能的逃生反应越弱,而孔雀的攻击不会停止。因此,如果没有人来解救,火鸡很可能就完蛋了。
(三)讯问对抗存在异化对象的倾向
讯问对抗中,为了获取对象的有罪供述,往往存在一个心理“异化”对象的现象,即将对象视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一个“坏人”、“恶人”,从而使讯问获取道德、正义、法治上的制高点。
导致讯问人员对讯问对象出现非对称讯问攻击,原因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应受刑事法律制裁的。其二,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讯问对象总是会以撒谎、欺骗、狡辩、耍赖等来对抗审讯,甚至采取敌视讯问人员的行为,这是不道德的。其三,讯问对象可能还存在精神、心理不健全,存在一定的性格缺陷,品格低下等,如家庭糟糕,两性关系混乱,不良癖好等。此外,有的讯问对象甚至对其犯罪带来的后果即被害人的悲惨遭遇表现出一副冷漠的态度。这些使得讯问对象容易被审讯人员视为“异类”,导致对对象的攻击力度加强。
本案件中,劳荣枝作为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几乎完全具备上述条件,极可能诱发讯问人员对劳荣枝运用超出公众心理承受底线的讯问供述谋略。
三、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诱发伦理道德问题
讯问中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一种人为精心营造的现象,在这种症状中,被讯问对象实际上处于非理性的被操控状态,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具备理性分辨的能力,实际上处于陷入错觉与错误判断状态。
一般来说,适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状态,是有助于获取对象的有罪供述的,有助于彻底查清对象的犯罪事实,甚至也有助于对象积极检举揭发立功。
但是,也要把握一个度,对陷入综合症的对象予以适当干预。总体来说,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一种病理状态,在这种病态下,必须防止对象为了讨好讯问人员而愿意做出虚假口供之情形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劳荣枝陷入了明显且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为“讨好”“迎合”讯问人员,她不仅会彻底交代自己的问题,还会“帮助”讯问人员“办案”,“帮助”查清一些所谓的“隐蔽性”、“细节性”事实,即出现大脑犯罪记忆“被透支”现象。但是,就劳荣枝的口供而言,其供述的内容中,显然并没有包括这些所谓的“细节性”“隐蔽性”事实,而是止于讯问人员“所掌握的”事实内容。这与劳荣枝深陷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不相符,表明劳荣枝对于犯罪事实的记忆无法“满足”讯问人员基于法子英系列案所掌握的事实,亦即劳荣枝的口供可能存在被“拔高”被“凑数”的问题。
写于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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