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项栋梁
来源: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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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胡某宇失踪事件调查进展情况的通报》。通报称,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并排除了包括校长、副校长和班主任在内多人的犯罪嫌疑。

对于通报介绍的事实部分,个人认为还是很详实很可信的,但对于这份通报得出来的结论,我认为有三点不妥之处。
通报不妥之处一:
不该强烈暗示胡鑫宇自行翻围墙出走
江西省市联合调查组的这份通报有大量篇幅在介绍胡鑫宇失踪之前的情况,包括成绩不佳、学习压力大、和同学讨论过翻墙出学校等细节。
虽然没有直接写出胡鑫宇是自行从学校睢园翻围墙出去的结论,但字里行间无不在强烈暗示这种可能性,并且是通报介绍的唯一可能性。

诚然,从当前的证据来看,胡鑫宇因压力大自行翻墙出学校这种可能性的确最高,但绝不是唯一的可能性。
所谓器官买卖的传言当然完全不可信,但胡鑫宇在校内遭遇其他刑事犯罪再被运出学校是存在理论可能的,警方调查暂未发现相关证据,但从道理层面是不能完全排除的。
所有的调查都只能“证有不证无”,在胡鑫宇的去向水落石出之前,警方不该强烈暗示其自行翻越围墙出走。
通报的这种暗示不但有可能误导公众对这一事件真相的认知,也会对胡鑫宇的父母造成沉重的感情伤害。
孩子还生死未卜,警方通报却急着说“都是你孩子自己的错”,这是很不妥当的。
再有,即便胡鑫宇是自行翻围墙出去,其后续的人间蒸发仍然需要调查和解释,这也是公安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是每件案子都能破,我能接受警方的无能为力,但不能接受真相未明之前的盖棺定论。
通报不妥之处二:
不该完全排除校内人员犯罪的可能性
这份通报最不妥的地方是完全排除了校长、副校长和班主任的犯罪嫌疑。
当然,首先必须声明,目前并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指向他们犯罪,但在真相未明之前,警方应该一视同仁保留对每一个相关人员的怀疑。
这和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并不冲突,是刑事调查的规律使然。没发现证据的时候不抓人,但应该调查和怀疑每一个相关人员。
而且,从调查通报的信息来看,校长与教师等几位关联人员与胡鑫宇是存在时空交集的,相关不在场证明也更多是来自亲属的口供,从道理上来讲是不能完全排除嫌疑的。
我当然理解校长和班主任在这段时间所遭受的精神压力,也理解公告为他们澄清的动机,但这样的做法是不严谨的。
警方可以用目前调查到的情况来回应公众舆论,告诉公众没有证据指向校长、副校长或班主任,但不该在真相未明之前做出完全排除这些人犯罪嫌疑的确定结论,这是不负责任的。

更重要的是,在现阶段发公告排除一些人的作案嫌疑,有可能会干扰到后续的调查工作。假如后续出现新的证据指向某一个人,而他已经被公告排除嫌疑,就会对后续调查形成阻力,把继续调查从“查案”变成了“翻案”。

我想大家都能明白,翻案的阻力要比查案大得多。
通报不妥之处三:
不该没有胡鑫宇家长的声音
仔细阅读这份通报会发现,相关部门发布通报的主要动机是回应网民的质疑,这当然是可以理解也应该做的。
但这起事件中真正核心的当事人,最焦急、最伤心的是胡鑫宇的家长和亲人。调查最该了解的信息一定包括家长反映的情况,报告最该回应的一定是家长的疑问。
毕竟,如果胡鑫宇是自行出走,家长是其最有可能联系的人。然而很可惜,通报并没有介绍胡鑫宇家长所反映的情况,也没有介绍家长向警方提出的质疑。
胡鑫宇从学校失踪之后,他的家长也在警方的通报里“找不到”了。
归根结底,这件事的核心是一起少年离奇失踪案件,而不是网络舆情。如果江西有关部门把平息网络舆情作为重点,以为网民不再质疑事情就可以过去了,那就大错特错了。

公众关心一名少年的生死,更关心自己所生活的社会的公共安全,这都需要警方用后续调查的最终真相来回应。
恳请江西警方收回不严谨的阶段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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