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费秀艳老师担纲主持的 “明珠之光”系列讲座顺利举行。此次讲座有幸邀请到英国女王大学(贝尔法斯特)MarekMartyniszyn教授,从竞争法视角就欧盟最新发布的《外国补贴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与分析。澳门大学汪超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傅江湲副教授、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合伙人徐明妍律师作为受邀嘉宾,以色列莱希曼大学Joel Slawotsky教授作为听众嘉宾,对讲座做出点评与提问。
主讲环节
MarekMartyniszyn教授从竞争法视角全面解读了欧盟最新颁布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析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关键条款、法律适用及其启示等。
在立法目的方面,Martyniszyn教授指出该条例旨在保护欧盟市场,确保欧盟市场免于遭受外国补贴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在条例适用范围方面,Martyniszyn教授指出条例将重点适用于三个领域:一是大额并购交易和大额外国政府的财政资助;二是大额公共采购;三是欧盟市场所出现的其他情况。
在矫正措施方面,Martyniszyn教授指出,欧盟委员会可能会责令相关企业采取行为性补救或结构性补救,禁止企业从事相关商业活动,要求企业退还补贴或缴纳罚款。
关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Martyniszyn教授强调,条例为企业参与欧盟市场提出了单独的附加要求,企业不仅需要遵守原来的相关规定,还需要遵守条例规定。
就条例对中国的影响而言,Martyniszyn教授认为,虽然中国可能是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条例不仅仅适用于中国,还适用于英国、美国等。
最后,Martyniszyn教授列举了Siemens-Alston案、中国美的公司收购德国库卡公司案、中远集团入股汉堡港案,帮助大家设想条例可能适用或不予适用的情况。
与谈环节
与谈的汪超博士认为,Martyniszyn教授的讲座主题涉及一个全新的法律议题,信息量很大;外国补贴问题不仅与补贴相关,还与并购、公共采购等相关;条例所规定的外国补贴问题不属于WTO法的规制范畴,也不属于欧盟原有立法范畴,因此,条例填补了欧盟相关法律空白。汪博士着重从公共采购方面分析了条例对于中国公司参与欧盟公共采购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认为相关影响是有限的:一是条例在适用方面所规定的“高门槛”意味着条例仅适用于少数公司;二是中国公司能够在欧盟公共采购中中标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公司具有良好的竞争优势,如果欧盟成员真正从价格和经济效益方面考虑,那么中国企业很有可能凭借其竞争优势获得公共采购投标,这符合条例中的利益权衡规定。最后,汪博士向Martyniszyn教授进行互动提问。
与谈的傅江湲博士着重从贸易法视角进行与谈,认为条例中的“外国补贴”概念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补贴”概念具有相似性,同时描述了外国补贴所涉及的贸易法领域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A国政府为B国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财政资助,该商业实体将货物出口至C国,进而影响C国市场竞争;另外一种情况是A国政府直接为C国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财政资助,进而影响C国市场竞争。傅博士认为这两种情况所涉及的补贴在多边贸易法框架下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两种补贴均未发生在提供补贴的A国境内;另外,如何选取补贴的判断标准也存在问题。目前,有一个涉及中国政府向埃及境内商业实体提供财政资助的案例,接受补贴的埃及境内商业实体向欧盟出口产品,引发欧盟采取反补贴措施,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傅博士认为贸易法所追求的目标可能与竞争法所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贸易法与竞争法体系之下的“市场扭曲”判断标准可能并不相同,这意味着欧盟委员会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着如何协调贸易法与竞争法方面的问题。最后,傅博士向Marek进行了互动提问。
与谈的徐明妍博士认为,条例所规定的利益权衡与《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中的利益权衡如出一辙。因此,徐博士认为欧盟委员会在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利益权衡时,将采取《欧盟国家援助规则》项下的利益权衡路径,将公共政策纳入考量范围;其中的公共政策考量将包括环境保护、能源安全供应、科技研发与创新、改善落后地区状况、宽带覆盖、保障战略公司的发展等要素、以及当前所面临的经济问题与能源危机。同时,徐博士指出,欧盟委员会对于各种考量要素将给与何种重要性,目前尚未可知,有待实践检验;各国在补贴设计方面通常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标,对于第三国政府为改善该国环境所提供的补贴,欧盟委员会将如何对待该种补贴尚未可知。
Joel Slawotsky教授对本次讲座给与了高度肯定,同时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欧洲及西方国家正在迈向经济国家主义(economic nationalism),那么,西方国家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引入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模式吗?二是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正在扩展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安全例外”很可能吞没其他法律规则,那么,条例是否会纳入“安全例外”?
Martyniszyn教授表示,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也不知道答案,可以观察到的是美国正倾向于采取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持有不同于美国的发展愿景,英国曾一直反对国家较多参与经济事务,但随着英国离开欧盟,欧盟领导者似乎对工业政策更感兴趣,但尚不能因此判断欧盟是否会越来越多地采取与中国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似乎没有理由做出这样的推断;但显而易见的是,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在政策制定方面十分活跃,《外国补贴条例》即是例证。对于第二个问题,Martyniszyn教授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近年来经济发展模式与交易方式出现新动态,国家安全概念扩张可能是一种追随现实环境变化所做出的调试,对此需要审慎考察方可得出结论,这个领域值得深入研究。
费博士认为中国有很多国有企业,即使不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也一般与中国银行业具有商业往来,这是不是会引发欧盟委员会怀疑与中国银行业往来的公司获得补贴?谁承担举证责任似乎也是个问题。
Martyniszyn教授认为中国对于国内经济方面的规制比较复杂,地方政府可能会给企业提供补贴,这里所涉及的信息流动可能会变得较为复杂,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律对于“复杂”问题并不陌生,例如,税法也是涉及多方主体的法律规定。条例所要保护的是欧盟消费者利益,为所有活跃于欧盟市场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是损害(中国)企业利益。任何国家均有权在国际法框架下根据本国经济特征采取治理方案,欧盟制定该条例的行为也是如此。
“明珠之光”国际法学科系列讲座将继续致力于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和国际法问题的探讨,为拓展华政学子的理论视野继续提供良好平台。
供稿||国际法学院
美工||王誉蒙
责任编辑||单良
这是国际法人第2571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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