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学术生涯中,始终把经济法基本理论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他是一位耄耋之年的矍铄老人。人生的跌宕起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楚,与死神擦肩而过的磨难,都在他的身上烙下了深深的印记。然而,让人感慨的是,他总是说,“我愿意记住那些美好的东西,不需恨,知足才能常乐”。他是一位坚韧的经济法学拓荒者,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学术观点,构建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是他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他是一位悲天悯人的实践派学者,凭着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对“三农”、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焦点问题,以一种建设者的态度,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学术解决方案。


他就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李昌麒教授。


“回西政当资料员我也愿意”


1959年,李昌麒大学本科毕业被分配到贵州省民政厅;在这里,他先后干过财会、收发、测绘、“盲流”收容遣送等工作。之后,他被调至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学校和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从事教学和宣传工作。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李昌麒经历了令他那一辈人记忆犹新的社会事件,如“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批林批孔运动”等,并有过下放劳动锻炼、进“五七干校”接受改造的经历。在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他背负“黑秀才”之名被隔离反省两个多月。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如此这般的生活,李昌麒一过就是20年。当历史的时针拨到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文革”这一历史浩劫后的我国进入了拨乱反正的时代,一度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式微,这使得李昌麒强烈地感到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制必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他在工作之余研读了悉心保存下来的大学笔记,拾起笔头开始创作。恰在此间,李昌麒的母校西南政法学院(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简称“西政”)得以复办。“文革”砸烂公检法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作为一所以法律专业为主的高等学校,刚刚恢复招生的西政所面临的是百废待兴的局面,一切都需迈步从头越。在这种特殊的国情与校情之下,李昌麒怀着一种致力于振兴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强烈责任感,萌生了回母校工作的念头。“只要能回母校,当个资料员我也愿意!”凭着这样的拳拳之心,赤忱之意,1979年底,李昌麒带着署名发表的多篇文章和也许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较为全面论述经济合同的著作——《经济合同简述》,回到了母校,走向了西政教师这个岗位,而此时的他已过不惑之年——当时已经44岁!回首这段往事,李昌麒常说:“回归母校是我人生最大的转折,我很庆幸这一选择。如果不是站在三尺讲台上,可能就不会有后来的研究,更谈不上有所成就。”


心系“三农”的经济法学者

化解“三农”问题不仅关乎中国几亿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决定着中国城镇化、现代化的成败,是一个真正的“中国问题”。李昌麒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关注可以说由来已久,这不仅与他本人生于农村、对农村有着质朴的感情有关,更是他经常深入农村、对农村现实有着真切的体验所使然。记得1986年,李昌麒作为主研人承担了我国第一项有关农村经济法制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虽然当时我作为硕士研究生,责任导师并非李昌麒老师,但当他发现我对农村经济法制感兴趣后,便多次安排我跟随他到农村进行调研,其间他对田野调查所表现出来的重视和认真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后,李昌麒的研究重心尽管有时主要不在农村经济法制上,但依然不时单独或带领师生深入农村体察民情。也正是这种注意发现农村“真问题”的强烈意识,使得李昌麒关于农村经济法制的研究成果很接地气。在我看来,他作为一名“心系‘三农’的经济法学者”,在农村经济法制研究方面作出了居功至伟的贡献:一是他很早就对“三农”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法学研究。1984年,他发表了《试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文,对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这一在当时争议很大的问题作了擘肌分理般的分析。进入21世纪后,他又连续发表了《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当前推进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认真解决的几个问题》等数十篇涉农论文,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一书。这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将经济法学界对“三农”问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二是1999年,李昌麒应邀在中共中央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以“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为题,向时任中央领导人系统阐述了“农村法治”这一思想,敏锐地提出要把确保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强化农业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事关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关于这一点,李鹏同志在《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上午,中央举行法制讲座,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讲农村法制问题,讲得比较系统,提出一大批立法课题。他提出要建立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村法律体系,目前急需制定土地承包法。随后,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土地承包经营法》;其他涉农立法的步伐也日益推进。三是李昌麒主持建立了重庆市乃至全国首个省市级农村经济法制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弱势群体的法学代言人

法学是公平正义之学;人类社会不是动物世界,除了竞争,还应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李昌麒非常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从学术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和呼吁。除发表大量颇具见地的有关农民权益保护的成果外,他对弱势群体保护所倾注的努力及其成就,还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度重视。上世纪90年代,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现实,李昌麒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其集大成的成果是他作为第一作者合著的《消费者保护法》和他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研究”的最终成果《产品质量法学研究》。《消费者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一部系统的重要著作,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产品质量法学研究》则被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鉴定为“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一项空白”。二是他对贫困群体非常关注。贫困问题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是很多国家的学者所致力于研究的问题,而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分配不公。鉴此,2005年,几近古稀之年的李昌麒,凭着他超强的学术洞察力,整合各方面的科研力量,集体攻关,作为首席专家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A级),实现了西部地区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零的突破。最终,该项目获免检结项,并荣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他依托该项目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署名文章《法治保障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而“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这一关键词,也广泛进入我国党和政府的各类文件中,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指向。


“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与实践相结合”

当下,著书对于许多高校教师而言并非难事,传统学术背景下那种“十年磨一剑”的学术执着,也不时被批量化的学术生产所代替。在我看来,李昌麒却是那种格物明理、“著书又立说”的学者类型。一是李昌麒经过多年持之以恒的探索,提出了“需要国家干预论”这一经济法的理论学说。客观而论,作为一个学者能够提出一种理论观点并不是很让人意外的事,甚至可以说这是作为一个学者的必要条件,但是,李昌麒这一学术观点的魅力在于,其获得了广泛的学术和社会认同。事实上,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有关经济法的表述,就很大程度上吸取了该学说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观点。而在全国法学院系中,李昌麒主持撰写的以“需要国家干预论”为立论基础的经济法教材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二是李昌麒强调国家干预,但他时刻意识到,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条件。“需要国家干预论”提出以后,学界对该学说是否会导致过度的国家干预表达过担忧。然而,李昌麒对此可谓洞若观火:“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这种认识,与日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精神是契合的。三是李昌麒有其一以贯之的学术立场,可谓明了学术之“理”。他研究的视域非常广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宏观调控、乡村治理、社会分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等等,都有涉足。这些研究领域看似没有什么紧密的联系,但在李昌麒看来,这些都是属于“需要国家干预”的领域。正因为有了这个核心的“理”,所以,他总是能够对一些问题发表其独特的看法,并展示出很强的解释社会现象的能力。总之,与传统的部门法不同,现代经济法学的理论建构在中国可以说属于白手起家:既没有很多的传统可以遵循,也没有丰富的现成理论可以依据,这就需要经济法学者的创造性劳动。在经济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部门之一的今天,我们不能不深深地感谢李昌麒这一辈学人的筚路蓝缕之功。苏轼说过,“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回想李昌麒当年在经济法学发展喧嚣之后一度沉沦的坚守,作为他的学生,我很能明白,他提出这样一种学说,并且这种学说能够获得广泛的解释力和影响力,其背后必定是一种生机勃勃的精神力量。


在经济法学产生、发展30年的回顾中,李昌麒如是说:“我的学术生涯中,始终把经济法基本理论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他经济法研究成果中的“理”。


“穷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践其实”。
李昌麒不但切实将自己的理论研究根植于实践,而且十分注重学术成果在实践中的转化。秉持他一再强调的“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信条,出于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的社会责任感,从教以来,他参与了中央和地方上百个法律法规草案的评审和论证,努力将自己在理论研究中形成的理论观点提炼为决策咨询建议并寻求多种渠道上达国家和地方决策层,其中不少意见得到采纳或被相关领导批示,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付出了大量心血。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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