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函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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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荣枝案死刑复核法官
你们好!
我是一名心理咨询师,更是一名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普通公民。
自劳荣枝案一审开始,我就一直关注该案。我发现该案中诸多证据综合起来,可证明劳荣枝自1996至1999年间4起作案,都不能排除其受严重精神控制(PUA)的影响。这是一种可评价为整体和全程受到胁迫的心理影响因素。考虑了这层因素后,劳荣枝被判无期徒刑也可能显得过重,更别说判处三个死刑了。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一二审裁判文书已在网络上公布,这为人们评判该案中的是非曲直提供了基本素材。各种争论也确实不绝于耳,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即认为,二审判决极不严肃,不应该判处劳荣枝死刑(点击此链接,可阅读相关文章);贾斯娣先生甚至认为,二审裁定让劳荣枝对7条人命负主犯责任的裁判理由不是难以成立,而是完全不能成立(点击此链接,可阅读相关文章),等等。我仅仅从心理学角度思考也认为,一二审裁判对劳荣枝遭受精神控制因素的忽视,或已铸成重大冤错,幸好还有你们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把关,换成过去省高院即可核准死刑的年代,劳荣枝的人头可能早已落地。
我感到我有责任和义务,将一名心理咨询师对劳荣枝案的看法说出,供你们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大法官参考。我知道你们的存在,本来就是以限制死刑、慎用死刑为目的的。

一、
精神控制导致自杀或杀人均有惨烈教训
劳荣枝受到的暴力,包括多次遭受强奸堕胎,头骨被法子英打裂凹陷,前额至今有刀伤伤等;劳荣枝遭到的威胁,包括以杀死家人为威胁、以彻底毁坏其名誉相威胁等,这些或许不同于通常意义的胁从犯罪(通常每起个案实施前和实施中的遭胁迫,劳案不是),但如果我们若不孤立地片面地看待整个案情,而是整体地综合地来分析就会明白,那是在严重精神控制(PUA)下的被利用实施的犯罪,我把它称为“准胁从犯”。
震惊日本的精神控制杀人事件——松永太案、尼㞾事件,想必你们早听说了吧;北大包丽案,被精神控制(PUA)而自杀,也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
这些事件说明,人的精神有时非常强大,但在特定情形下又非常脆弱。精神控制者就是通过制造和利用他人的心理恐惧,可以不需要在现场胁迫,而是长期地控制被害人,让被害者完全臣服,“心甘情愿”地满足控制者各种犯罪需要,成为其“借刀杀人”的工具。
日本的松永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依靠精神控制杀人且杀害了7人的案件。《日本时报》将其称为“我们国家一场史无前例的虐杀”。
松永太和情人绪方纯子先后囚禁一家、虐待并唆使至少7名受害者自相残杀,其中包括情人妹妹的一家五口。松永太开始时,对女人施以温柔,对男人施以画饼,最终通过电棍等暴力、社交隔绝等手段,实现对对方的控制,直至把对方虐待至死。松永太自己并不动手,而是指定谁是杀手,谁是被杀者,指定谁去杀谁。绪方纯子一家人,也就真的忠实地执行了松永太的杀人命令。精神控制他人的松永太,最终被判处绞刑,其情人方纯子,一审判为死刑;后因考量其受到精神控制(PUA),二审改判终身监禁。
松永泰案件告诉我们,是可以靠精神控制他人去杀人的。
二、
劳荣枝案中劳被精神控制的证据链
1、法子英曾经的老板陈某春的证言
劳荣枝案二审裁定采信了陈某春的证言,而陈的证言讲述:“劳荣枝和别的男人多看了几眼,法子英就会对劳荣枝拳打脚踢。法子英看上哪个小姑娘,就敢直接跟着别人到家里去的。女的要是不跟他,他就敢直接:‘你不跟我,我就杀你全家’,我觉得法子英也肯定跟劳荣枝说过这样的话。”
2、驱车500公里,从湖南赶到南昌庭审现场的曹X庆证词
陈某春的证言,讲述的正是亲耳听到的法子英精神控制的模式,应属于传来证据。陈某春的证言形成印证。
曹X庆讲,他听说“英子哥”会把受害女孩子的家庭成员、地址,全部了解得透透彻彻,然后以家人的生命安全胁迫女孩就范。女孩子不听的话,就会经常被残忍地殴打、强暴。平时就用各种手段,把她们震慑住,让她们以后任何时候都不敢反抗,只能是俯首乖乖听命。
3、劳荣枝邻居的证词
劳荣枝邻居桂金莲女士亲身经历,法子英向她打听劳荣枝家的住址。劳荣枝口供也提到:她受到了法子英以灭了女友全家而潜逃的雷鸣案为例,要杀了她全家人相胁迫。
如果再结合湖南曹先生讲述的,法子英的老板陈先生讲述的,就可以知道法子英找劳荣枝家,就是以劳荣枝家人安全而进行胁迫,目地是为了精神控制劳荣枝。
4、法子英狱友刘某的证词
劳荣枝供述,法子英还派出了其团伙成员即狱友刘某,经常到她教书的学校威胁她,如果她不和法子英在一起,就会雷鸣案一样,全家遭到杀害。
刘某不仅是证人,也可能是施害者,他否定认识劳荣枝有为自己开脱之嫌,不应轻易采信,还应当继续调查该事实。刘某的出狱时间1995年1月,同劳荣枝因被法子英强奸的时间1995年2月是有重合的,无法排除刘某的作案嫌疑。
可以说,劳荣枝面临的是悍匪和黑社会性质的双重威胁。
5、劳荣枝自述的暴力殴打证据
劳荣枝称,嘴角被法子英打伤、头骨被法子英打裂,现在还留下明显的痕迹。可以看出,劳荣枝被暴力殴打,虽不在犯罪现场,但正如湖南的曹X庆所说,法子英会以任一事件对其殴打,进行立威,从而进行驯服。
6、其它精神控制手段
劳荣枝所遭受的精神控制手段,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让她欲罢不能。
劳荣枝称:“我要是不跟他,他就造谣我在外面卖淫嫖娼,毁我在家乡的名誉。”
法子英还经常骂劳荣枝“胆小、怂”,这也是精神控制(PUA)中,通过不断的打压,贬低对方,而让对方自我否定的一种手段。
7、劳荣枝20年后,依然留有精神控制后的恐惧症的症状。
劳荣枝称,“现在都害怕听到法子英的名字”“公安讯问的时候,一听到或看到他的名字都会崩溃。”劳荣枝的这番话在行内人看来,就是一种曾经受过精神控制的恐惧症的症状。
三、
二审裁定的评判理由值得商榷
二审裁定书认为:“劳荣枝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辩解被法子英洗脑不符合常情常理”。
可要知道,包丽是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的学生,文化程度远超劳荣枝,依然在被精神控制后,选择了自杀。以有较高文化程度,来否定劳荣枝受到精神控制的推断,过于武断。
包括精神控制(PUA)在内的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应该是有专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来鉴定的。法官来“鉴定”评判这类精神性疾病乃越俎代庖,是不科学的。

四、
因为精神控制很难看清劳荣枝犯罪动机
二审裁定书中说,二人作案后只是临时把财物寄存在法子英家保管,我没看到有法子英是临时寄存的任何证明。
法子英姐姐和妈妈并未提供收据或欠条等证据。今后劳荣枝如何索回?人家赖账怎么办?正常的解释是法子英将财物交给其家人保管,即犯罪所得赃物由法子英支配。
说明劳荣枝被法子英精神控制,是一种被利用的关系。
五、
精神控制犯罪对量刑的影响
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控制下的犯罪,同精神病人犯罪或有区别,该如何量刑或许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入罪得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类推定罪,出罪或减轻处罚应是可以的。“胁从犯”证据属于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的证据,在精神控制状态下的犯罪是否构得上胁从犯之量刑证据存疑时,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这个是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至少应体现这样一种精神吧。
1、受精神控制的人,没有能力“将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境地”
劳案二审裁定多次提到,劳荣枝“将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境地”,这是一种对人的主动行为的描述,是针对一个能主导这件事情的人而言。劳荣枝作为一个被精神控制的人,只能是被动地离开作案现场,没有将被害人“置于”,或“不置于”的能力。
2、对死刑不核准的建议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我认为劳荣枝可能承受了人类历史上非常罕见的精神控制,因为罕见,所以很难引起人们的共情和共鸣。她所承担的苦难,也容易被人忽视。
劳荣枝面临的精神控制,可能给我们的司法界和司法精神鉴定方面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我建议最高法在进行死刑复核前,应该找专门的权威精神类疾病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咨询,对劳荣枝进行是否受到“精神控制(PUA)”进行鉴定或责任能力评估。对受到严重精神控制(PUA)的人执行死刑,是违背司法伦理和人类一般道德的。
我个人强烈建议:最高法应该不予核准劳荣枝死刑。
以上意见,供大法官们复核时参考。
顺致审祺

致函人:王和初 
2023年元旦

作者网名:神思妙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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