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皮肤这么白,还挺招人喜欢。”
当你听到这句话,是什么感受?
或许有人觉得,这无非是一句称赞,不必深究;但也有人感到别扭,不是很舒服;也有人担心被别人批评“你太敏感”,难以无负担地吐露心声。
那如果,这句话来自一个半夜私自进入你房间的男人呢?
在江西上饶,这句话被认定为,一70后男子对一90后女性实施的“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无其它直接证据证明该男子是否实施肢体性骚扰,但凌晨进入女孩房间并发表“皮肤白招人喜欢!”等语言仍已构成性骚扰,最终法院判决该男子向女孩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由于更具体的案件细节尚不可知,因此我们难以判断该男子行为是否构成其它刑事犯罪。但这样的判决,也给了人们一个契机,重新认识、反思人与人交往中语言和行为的边界:
性骚扰的形式不限于肢体行为,那什么是言语性骚扰?遭遇了言语性骚扰,我们可以如何有效维权?

什么是言语性骚扰?

性骚扰,通俗地说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的,令人感到不舒服的,且与“性“有关的语言或者行为。
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就已经有了第一例原告以“性骚扰”为由起诉(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直接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最终胜诉的案件。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性骚扰终于有了一个更明确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条文出现在《民法典》中,意义重大。这是我国民法条文首次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并第一次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纪录片《守护解放西3》中,本案报案人李某称自己遭遇一男子持续一年的骚扰,收到了大量带有性暗示的短信,民警对该男子提出严厉警告,并表明这是典型的性骚扰行为。
而“以言语等方式”实施,就是江西上饶一案中包括的情景。
根据判决书,事发当天凌晨,70后男子林某锋向女孩黄某发短信称 “门开了,不怕我进来哈哈”。4时许,林某锋私自进入黄某休息房间惊醒黄某,还称“老师皮肤这么白,挺招人喜欢”。黄某诉至法院时称林某锋进入其房间,还有抓手、强迫亲吻等行为
即使缺少直接证据证明林某锋在黄某休息的房间内实施了抓手、强迫亲吻等肢体性骚扰行为,但二审法院结合法律、逻辑与生活常识得出结论,林某锋在凌晨4点这个非常规时间所发的短信及未经允许进入女方房间后的言语明显具有“性”意图,并显然会导致黄某的惊吓、恐惧,因此判定其语言已构成性骚扰。
使用口头言语形式进行的不被欢迎的显性或隐性的性暗示,是典型的言语性骚扰。但在法律层面上,言语构成性骚扰,不仅要看说话的内容,也要考虑说话的环境、时间和语境,法官可以结合生活常理,作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判断。
网友们针对该案新闻报道的评论
2021年深圳九部门联合出台的《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针对言语性骚扰的形式进行了更细致的说明:
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例如“她穿这裙子看起来屁股真大”);
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例如文初案件中半夜私自进入女性房间说的一句“皮肤白招人喜欢”);
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例如在众多女性场合直言“生蚝是男人的发动机”);
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例如允诺给予性优惠、称某位女领导“躺赢职场”)。
总而言之,当我们因为某个人的言语感受到“性”方面的冒犯,对方的行为就极可能构成言语性骚扰。

遭遇言语性骚扰可以起诉吗?

当然可以。
如上文所说,《民法典》明确“言语性骚扰”是法定性骚扰类型之一,也是毋庸置疑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骚扰人承担诸如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起诉言语性骚扰行为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对不良性骚扰行为予以反击。
同时橙律师想要强调的是,性骚扰的民事诉讼立案远没有大家以为的那么困难。
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因此实际立案要求较低;另一方面,言语性骚扰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之一,也并没有额外的立案条件限制。
起诉他人的言语性骚扰行为,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即可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法院在2018年12月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还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新增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独立案由(可以简单理解为法院立案理由),借此强调了“性骚扰”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诉性,为受害者维权和法院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同时,江西上饶的判决也表明,语言性骚扰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和生活常识,这源于语言的丰富性和认知的主观性,每个人都有各自认定的真相,而法院能做的是尽可能还原事实并基于该事实进行判断。
也因此,在起诉前后,我们需要一些辅助工作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权

为了更好维权我们还可以做什么?

在面对言语性骚扰时,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权益,橙律师还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
第一,在遭遇语言性骚扰后,及时、明确记录。为了增加言词的可信度以及请求法院取证的便利,在遭遇性骚扰后最好及时记录以下内容:谁参与了;说了什么;口头性骚扰的地方;口头性骚扰发生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是否反复多次发生。
第二,做好证据保存、固定工作。目前大多数性骚扰案件败诉的原因都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骚扰行为,相比其它类型,突发性的、转瞬即逝的言语性骚扰取证难度更是不小。但言语性骚扰往往会多次发生,尤其是在职场、校园等熟人场合,为及时取证和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可以在下一次骚扰发生之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
在剧中,课堂上的学生们纷纷表示,教授这样的语言令人不适,是性骚扰
图 /《敏感一点也无妨》
为使录音录像最终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法庭证据,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取证。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悄悄录制双方沟通过程取得的证据,一般认为合法有效;
2)有效取证。谈话内容尽量包含时间、地点、双方身份等要素;
3)及时取证。在双方矛盾激化后,取证难度较高,应当在寻求救济前先行固定证据做好准备;
4)保持录音录像完整,不要通过剪辑等手段修改原件。
第三,在职场等遭遇言语性骚扰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提供帮助。《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当遭遇性骚扰时,首先可以查看单位的组织章程、员工手册,查找是否有性骚扰投诉和救济途径。有效的单位维权机制会比诉讼更快地让你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其次,哪怕单位尚未建立完善的反性骚扰制度,你依旧可以要求单位采取有关措施,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你的正当权利。理论上,如果单位拒绝你的合理要求,它也可以成为你的被告。
点击图片查看往期文章《对职场性骚扰只有“震惊”的企业,注定被历史淘汰》
以上都是根据维权经验总结的要点,希望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当你觉得被冒犯,不必强迫自己放宽心,也不要以“敏感”责怪自己,面对世界的不友好,犯错的人不是你,需要反思的人也不是你。勇敢报警、起诉维权,这是我们能为自己做的有力量的反击和选择
如果你日常喜欢“口嗨”身边朋友、同事,希望你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正在伤害他人、令人不安,且这种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不良,更是违法
如果你是单位负责人,希望可以尽快推动建立单位反性骚扰机制,营造性别友好、平等的工作环境
语言友好环境的建立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而在立法上,尽管《民法典》人格权编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我们仍旧期待更多更具体的法律会在将来为性骚扰的受害者编织一个维权环境更加友好的未来,更多的阴霾需要更多的阳光来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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