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山东,有这样一起判例。父亲起诉儿子索要“带孙费”,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应支付父亲“带孙费”两万余元。
在我国,隔代抚养非常普遍,也就是老一辈代替多为双职工或者因其它原因没办法带孩子的父母双方,将孙辈带在身边照顾。
本案中的父亲老魏就是如此。老魏念及儿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就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尽管儿子曾写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多次沟通未果后,老魏将儿子起诉到法院并获得法院支持。
而另一起浙江衢州的案例也很类似。2012年,独女因病去世,年近古稀的外祖父母承担起照顾10月大孙女的责任。但孩子的父亲姜某在最开始给过生活费后,几乎没出过钱,外祖父母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2020年,二老起诉了姜某,在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姜某支付抚养费10.5万元
多起诉讼,引导我们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祖父母辈帮忙抚养孙辈一事。人们都知道,养孩子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时间、精力成本,而当老人们提出“带孙费”,ta们实际上在请求什么,以及ta们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带孙费”究竟是什么?

“带孙费”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产生于广泛的社会实践。
日常生活中,一般由父母亲作为子女的法定抚养权人,对孩子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父母均以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
而如果父母由于工作等各种情况,将子女送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由ta们代为抚养,就可能产生所谓的“带孙费”问题。
图 / 《心居》
因此,通俗地讲,“带孙费”就是祖父母、外祖母代为抚养孙子女的费用。老一辈帮忙带孩子是“情分”不是“本分”,出于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中国的父母往往是在无偿带孙,但作为子女应该明白,带孙辈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而为诉讼中有理有据地判决,我们还需对“带孙费”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
在现有判例中,原告老人通常以“辛苦费”“劳务费”等名称指代“带孙费”或者用于解释“带孙费”产生的原因。
但实际上,由于长辈在帮忙抚养孙子女时,往往不会与子女签订合同或者产生签订合同的意思,因此“带孙费”很难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辛苦费”“劳务费”。
于是更多的法院将老人主张的“带孙费”定性为垫付的“抚养费”,即抚养未成年人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图 / 公众号知识分子

“带孙费”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可以。
老人所请求的“带孙费”,更准确说是抚养费可以基于无因管理债务关系得到法律支持。
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为便于大家理解,在这里橙律师浅举一个例子。某天,住在海边的张三一家外出旅行,不料台风来袭,善良的邻居李四为了避免张三家的房屋被吹垮,在未询问张三意见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正确的措施。因为李四并没有帮助张三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只是出于道德这样做,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因管理。
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的行为,虽然基于传统和亲情,在现实中较为常见,但这一般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如上文所说,他们一般也不会和子女签订相关合同,因此这也不是他们的约定义务
所以老人们的抚养行为可构成无因管理。帮助抚养的老一辈就是无因管理关系中的管理人,其子女则为受益人。
图 / 《大妈的世界》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作为管理人的老一辈可以要求其子女支付代为抚养孙子女的必要费用,也就是带孙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其请求支付的费用,应当为必要费用,包括必要生活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决)、必要教育费用、必要医疗费用等。在已有判决中,基于抚养孩子所付出的精力、体力请求的费用并未得到支持。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则管理人无权索要必要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则“带孙费”无法得到支持。
在乌鲁木齐市则有这样一个判例:孩子父亲翟某和母亲唐某于2021年9月协议离婚并约定由翟某抚养婚生女,由母亲唐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两人离婚前两个月,唐某将孩子带至孩子外婆处抚养,当时,翟某明确表示并不支持、不同意,但未进行实际干涉。此后,孩子外婆将翟某告上法庭,要求翟某支付两个月抚养费共4000元,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然而,在一些法院支持合理必要“带孙费”请求的同时,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对孙辈代为照看和保护,仅为家庭成员内部扶助义务,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与现实普遍情况,支持“带孙费”的请求系将亲情用金钱衡量,违背了善良风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确定“带孙费”能否得到支持还需参照当地法院的态度和具体情况,橙律师在此仅为大家提供相关问题的参考。
写在最后
在双职工家庭,父母双方挣钱养家压力都很大,或者男性始终缺位父职的情况下,由老一辈帮衬着带孩子是更节省成本的选择。因为将照顾劳动外包给市场,不仅要花力气评估育儿人员的能力和责任心,还要付出一笔不小的佣金。许多老人自身也希望能为子女省一点钱和时间。
但由家庭成员承担照料劳动,始终面临着其付出难以得到同等价值承认和尊重的问题。如何更好地肯定在抚养照料一事上的人的“劳动”,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更有赖于社会文化的转变。
年过五十的苏敏阿姨独自驾车游全国,自由奔放。但她却也是在履行完母亲、女儿、妻子、外婆的角色之后,才有机会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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