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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近期,先有“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妈妈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编者注:徐州当地政府第四份情况通报刚刚发布),接着又爆出“丰县钟姓妇女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救治”引起公众广泛讨论,一个又一个涉拐卖案件令人感到触目惊心。
你了解我国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基本情况吗?
本期,我们将摘要分享十余年前由云南省反拐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编撰的《反拐卖妇女儿童知识读本》(2009年12月),即使放在今天,该读本的一些信息依然对我们了解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有所帮助。
一句话: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受害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力度,不仅刻不容缓,也是民心所向。
历史
拐卖人口罪犯在中国古而有之。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进行了严厉惩治,打击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与禁食鸦片一样具有构建新秩序的政治意义,经过30年的打击,到20世纪60年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几近消失。

自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改革推动着人员和物质流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死灰复燃。到80年代初,拐卖人口的犯罪发案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
1991年、1993年、1995年,公安机关在全国重点地区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斗争,此后在1996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严打”专项斗争和1999年的“追逃”专项斗争中都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重要内容。2000年、2009年公安部又先后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专项活动。
经过20世纪90年代三次打拐专项斗争,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案件数量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数均逐年减少。
但之后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又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增无减,犯罪手段升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社会危害日益严重。
变化
原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主要集中在几个省份,如拐入地多为河南、河北、山西、江苏等,拐出地多为四川、贵州、云南等。
但现在几乎全国各省都存在
,尤其是东南沿海。另外,拐入地与拐出地原有的界限已不再明显,甚至出现了逆向走势。

过去,被拐卖对象多为农村妇女、儿童,但是近几年集中在外出打工的妇女和农村儿童、城市打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另外也有部分城市女工、大中专学生、教师、研究生、残疾女子和城镇未成年子女成为被拐卖对象。
同时被拐卖女性年龄向低龄化发展,以前年龄主要在20-50岁之间,而现在被拐妇女年龄大多不满20岁,儿童也以婴儿为主,绝大多数是男婴。
过去犯罪分子多数是偶尔作案,近几年惯犯、累犯以及流窜作案人员增加。
图 / 新京报
特点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哪些特点?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拐卖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1.  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多,成员复杂,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偷盗向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
2.  拐卖抢盗儿童犯罪突出,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3.  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行乞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4.  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5.  强迫被拐妇女从事色情活动增多。
犯罪场所主要是劳务市场、城中村、菜市场、车站、码头,据统计,有60%至70%的拐卖妇女犯罪都发生在劳务市场。
总体上,犯罪分子以男性为主,但女性也占相当比例。在团伙性犯罪中,女性多充当马前卒,伪装成“热心大姐”“好心大婶”“见过世面的姐妹”使人产生好感和信任,所以女性犯罪分子作案成功率更高。
手段多样化,可伪造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单位公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商人、导游,以招工招生、合伙经商、介绍对象、外出旅游或帮助解决困难等欺骗手段。
以云南为例,云南省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省份和主要拐出地。近几年发案数仍在高位徘徊。2005年至2009年,全省16个州市均发生过拐卖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却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是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事先谋划
好的,那么窝藏、包庇者将欲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构成共同犯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图 / 《盲山》
(3)拐骗儿童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会构成犯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江苏省宿豫县某镇农民王某在捡垃圾时遇到邻村7岁女童,将其骗至家中,打算将李某养大后给自己儿子做媳妇。同年5月,经群众举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哄骗方法使不满14岁女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实施教唆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收买、请求、利诱、劝说、命令、威胁等都是常用的教唆方法。
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定罪量刑。
2007年,江苏省东台市葛某因家境贫寒在当地无法娶妻,拖云南籍张某帮自己找媳妇。张某介绍云南籍冉某与其认识,冉某父亲以女儿年纪小为由明确拒绝了葛某。葛某随即以免除张某债务、给付酬金等物质利益诱惑,让张某以打工为名将冉某骗至江苏,在江苏火车站下车准备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基于收买冉某为妻的目的实施教唆,帮助被告人张某拐卖妇女;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一千元。
图 / 《盲山》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吗?
如果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要作为妻子或子女进行购买,那么不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同意被收买,只要收买关系成立,就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人如果明知所收买的妇女是痴呆患者、精神病类患者并处于发病期,却乘妇女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之机实施奸淫的,同样构成强奸罪。
收买者如果明知收买的对象是不满14岁幼女,但仍然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为防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逃走,收买人对其实施监禁,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当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反抗或逃跑,如果收买人以毒打或其他暴力方式非法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被收买的妇女不顺从收买人意愿,收买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收买人如果对所收买儿童实施猥亵,将构成猥亵儿童罪
收买人的亲属,通常是父母、兄弟姐妹等,如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或帮助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幼女实施强奸,将构成共同犯罪,并且作为教唆犯罪或帮助犯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吗?
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是指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包括暴力对抗、藏匿、暗中转移等。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反拐卖妇女儿童知识读本.云南省反拐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编.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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