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宜兴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名19岁女孩王某与男友交往三个月后分手,不久后发现自己怀孕。因疫情,王某早产生下孩子无力照料,遂在孩子出生27天后将其遗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遗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样一个案例让网友们感到不解:本案中隐身的“前男友”没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难道非婚生育时,只有女方才被要求抚养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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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弃罪?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法院判决的“遗弃罪”是什么。遗弃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上通常将遗弃罪称为“不作为犯”。所谓的“不作为犯”用大白话讲,就是“该干活却不干活,也是一种犯罪”。用严谨的话来说,“不作为犯”是一种“应当承担义务、但拒绝承担的犯罪”。
遗弃罪就是这样一种“不作为犯”。如果一个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而且这种“拒绝扶养”的行为使受害者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且加害人拒绝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受害者予以救助,那么在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该人成立遗弃罪。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扶养”通常较为广义,既包括赡养老人,也包括抚养子女,还包括扶助丈夫/妻子。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遗弃老人、抛弃婴儿、舍弃没有生活能力的妻子,都是“拒绝扶养”的表现,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男方有法律责任吗?

在本案中,“前男友”并没有涉及刑事犯罪。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难以推知19岁女孩怀孕早产一系列经历背后的故事,在今天生养照料一个孩子的时间、经济及人力成本之重,人们都不陌生。
但就事实层面而言,的确是女方将出生27天的孩子遗弃在路边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危险。女方作为生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但女方却拒绝承担这一法定义务,而故意将早产的孩子遗弃,对孩子造成了危险,因此符合“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形,构成遗弃罪。
但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在早育(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生育)情况下,男方就可以毫无责任、毫无后果地从中抽身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前面橙律师提到的抚养义务并不只有在婚姻关系中才存在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与婚姻关系并无关联。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还补充规定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可见,在早育的情况下,即使男方与女方结束关系,仍然需要为孩子支付抚养费,绝非毫无责任。如果有男方想要逃避这种义务,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益
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早婚早育现象是其中之一。而青少年女性是这种不平等的直接受害者,遭遇的是身体、心理与社会关系的多重打击
此外,由于全面性教育的缺失,以及社会对“性”普遍的污名,青少年缺乏有效的渠道了解避孕知识,获取避孕药具,从而采取合理的避孕措施,以及性应当确保知情同意这一点更是容易被忽略,由此导致非意愿妊娠的发生。
个案关系到具体的人身权利与命运,却也折射出社会的沉疴宿疾。
如何减少悲剧的发生,给所有已经出生和尚未出生的孩子一个光明的未来,需要更多的努力。我们也会在之后继续出文章讨论个案之下,非意愿妊娠和生育的青少年女性所面临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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