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晚,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的暴力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以后,人们对于此次事件的理解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在许多人表达出对于性别暴力的愤怒时,网络中另一种声音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赞同:这次暴力事件是一场关于好人与坏人的事件,和性别没有关系。

那么,暴力与性别有没有关联呢?

暴力与性别的数字关联

下面的数据或许可以反映一些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结审案件数据,在各类案件的被告人里,2015年至2016年间涉黑犯罪中男性占比97%,2014至2016年间危险驾驶罪中男性占比98.8%,20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中男性占比95.05%,2016年间离婚纠纷之家暴中男性占比91.43%,2019年交通肇事中男性占比94.6%,女性驾驶人2016年至2019年平均万人发案率为0.25,男性驾驶人平均万人发案率为2.20 ,是女性驾驶人的8.8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博
据2011年联合国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协助下进行的调查,在有伴侣/曾经有伴侣的中国男性受访者中,22.2%有过强奸亲密伴侣或非亲密伴侣行为,其中9.3%在近一年内有过强奸行为;就具体强奸行为细分,有19.4%为强奸亲密伴侣,8.1%为强奸非亲密伴侣,2.2%为参与轮奸。在上述有过强奸行为的男性受访者中,有25.1%首次强奸年龄小于20岁,23.2%强奸过超过1人,9%强奸过4人以上。关于强奸的动机,在上述有过强奸行为的男性受访者中,86%认为是男性固有的性权利,57%是出于好玩或无聊,43%是因为愤怒或惩罚,23%是因为酗酒。
另外,在上述有过强奸行为的男性受访者中,对强奸有担忧或感到愧疚的占63.9%,受到来自受害人亲友等支持受害者的人的惩罚、威胁或暴力的占47.0%,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占72.4%。此外,仅有59.2%的中国男性受访者知道有防止对女性的暴力的法律,该比例是所有调查国家之中最低。
来源:联合国妇女署
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及其伙伴公布的新数据显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然极其普遍,而且始于很小的年纪。三分之一的女性(约7.36亿人)会遭受来自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或非伴侣的性暴力——这一数字在过去十年中基本保持未变。全球有6%的女性报告遭到丈夫或伴侣以外的人的性侵犯。鉴于对性虐待的污名化和漏报程度很高,真实数字可能要高得多。
来源:世卫组织官方网站
上面的数据或许可以反映一些事实。暴力行为呈现着鲜明的性别特征。在暴力行为施行者中,男性占比较大。而女性遭受暴力伤害的程度和范围都令人震惊。
数字背后反映的弊病
1、男性气质与性别刻板印象

“男人要有男人的样子。”

“男儿有泪不轻弹。”
“男人要有阳刚之气。”
父权制下,不少男性在长大的过程中都曾受过类似的规训。要“硬汉”,要坚强,不能哭,不能温柔、细腻,不能精致,不能脆弱,占据主动,追求事业和成功,崇尚暴力,有异性吸引力。如果违反,会被鄙视甚至辱骂“娘”。“娘炮”一词正是形容违反此类规训的男性。
对于女性,则给予相反的描绘,例如:温柔,文静,多愁善感,相夫教子,贤惠,含蓄,被动。女性是不适合表达出自己的欲望的,甚至会有“女人说不要就是要的说法”。相对之下,女性的尊严和意志则显得不那么重要。
来源:某小学生优秀作文书籍,微博
在这种性别刻板印象规训下,男性将女性作为“猎物”来看待,而非作为一个独立平等的主体。男性常常以自己曾经有多少个女朋友为荣。而被女性拒绝,则显得不可接受,甚至是有损尊严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动员起自己身上的每一个细胞去达成追求,无所谓地使用暴力,来维护自己身为男性的“身份认同”。
2、保护女性与打女性后的控制女性

在不少影视作品或者文学作品中,我们能够见到“英雄救美”的情节。男性在一场灾难中拯救了女性,而相反女性拯救了男性的作品则很少看到——即使有,也往往是女性净化了男性的内心,从而使得男性找到了方向,然后拯救了一切。

这看起来似乎与本次暴力行为是矛盾的,然而保护女性和打女性却恰恰是控制女性的一体两面
上野千鹤子在《厌女》里写到:“保护”意味着将人关进围栏之中,终生支配。无论那个围栏是温室还是监狱,无甚区别。“保护”不过是“所有”的另一种表达,却成了“爱”的代名词,这正是“权力的色情化”。
被“保护”意味着处于弱势,这种被保护的“权利”是随时可以被(施舍“保护”的人)收走的。
3、“中性”制度下对女性权益的剥夺

现代社会大多数制度看起来是中立的、平等的(尤其是性别平等)、公正的。但是如果从女性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将看到迥异的另一图景。
在社会性别的视角中,决策以及决策产生程序的制定存在隐蔽的性别问题

决策和决策产生程序,实际上是实体利益分配结果与实体利益分配结果产生程序的关系。所谓的决策的中立、平等、公正,实际上是假定决策产生程序本身是中立的、平等的、公正的,甚至是与程序以外的价值无涉的。
但是,事实与假定恰恰相反,审视整个决策过程,我们会发现,在乍看呈中立构造的决策产生程序外表下,其实充斥着利益的争取和分配,因为结果是经由程序而诞生的,程序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结果甚至决定结果本身。
在社会决策体制漫长的历史中,由于妇女作为主体的缺失,决策产生程序实际上具有“男性”的性别:一方面决策产生程序是由男性制定的,由此制定出来的程序,显然是以男性意志、男性观点为出发点,缺乏女性经验的。另一方面,在这些形式上呈现中立的、平等的、公正的决策产生程序,在被应用到制定决策的实践中,也普遍存在性别偏见——因为在这个制定决策的过程,女性经验同样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这一点仅仅从各地各部门的公职人员以及决策负责人的人员构成和性别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决策本身仍然是一个以男性为主导的领域。可以说性别歧视在角色产生程序中就已经存在了,并且经由决策产生程序进入到决策中,用这种方式自我复制。而借由决策产生程序表面的“中立、平等、公正”,性别歧视成功的洗白隐藏在了决策和决策产生程序中。
在各大事件中,女性物品,女性人员,女性利益,女性经验的缺失,都有力地证明了制度的“性别”。
4、女性在社会劳动经济领域的被隔离

性别歧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决策过程中存在一个潜在的预设:女性并非是承担社会劳动经济的主体,而这些主体一般是由男性担当的,女性被归于家庭私人领域。俗语也有“男主外,女主内”。

女性更多地可能被视为辅助男性的角色,这类辅助角色可能是在丈夫背后默默维护家庭相夫教子的妻子、为了培育下一代儿童而含辛茹苦的母亲,也可能是被视为单纯的需要被保护的角色——幼稚的少女。
一些地区的新闻画面中,我们发现前线医护人员中,女性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是整体医护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男性比例才是较小的那一部分。比如武汉抗疫过程中,2020年2月11日晚央视《新闻1+1》节目,曾公布过一组数据:截至2020年2月9日24时,全国共有19800名左右的医护人员驰援武汉,其中护士约14000人,约占75%,其中90%以上是女性。
这让我想更深地谈一谈这种情况。没有什么比接下来这个案子更能生动表达这种情况了:在1873年布莱德维尔诉伊利诺斯州案(Bradwell v. Illinois)中,伊利诺斯州禁止女性进入该州法院,以阻止女性从事法律职业,而美国最高法院也支持伊利诺斯州这一法律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用家长式的语言声明:“女性最重要的天命和任务是履行作为妻子和母亲的高贵良好的职责。从事法律行业是对女性纯真和圣洁的玷污,也冲击了男性对女性气质的尊敬和对女性的信任——这些方面投注了人生美好的情感和仁慈之心。因而女性不应当和这世界的不洁接触,而进入法庭正是接触不洁的途径。”
这种预设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女性被迫逐渐离开了公共关系领域和权力——这些将由男性掌握。这种情况又因为男性因掌握这些而得以设立的种种制度得到了强化。女性更加远离了公共关系领域和权力,更多的类似制度又得到了设立,这一切形成了恶性循环。
而离开了社会劳动经济领域的女性不得不依附于男性才能够得以生存,男女平等不复存在,女性成为了男性的附属。并且男性会追求继续这个循环以掌握更多的权力和公共关系领域,正如美国法律学者、国务院法律顾问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教授在其论文Two Cheers for Feminist Procedure中阐述的那样:
“女人从一开始就基于自然分工而远离了公共关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划分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女人远离公共关系的状况通过法律得以强化,并且在男权文化不断的“科学”解释下而获得了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域私域的两分法削弱了妇女的公民资格。它抑制了可依赖的言论和源于自决的对话,因而阻碍妇女成功地参与民主生活。在公共领域中地位平等,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保证,而在家庭领域中,平等远没有亲情那么重要,于是,男女平等从一开始就被男人们之间的决策所忽视,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反映,也无法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实现。相应的,妇女在公共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至多也是男人作为妇女的代表而表现出来的男人财产利益的平等。因为她们的义务只是为征服者提供家庭服务的支持。因此所谓的平等,也就始终是在男人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女人作为男人私人领域的部分成为男人的财产,依附于男人,从属于男人。”
尽管现代社会中性别平等是一条普遍的宪法原则。但是由于女性已经在上述原因中退出了公共关系领域,导致这条原则几乎没有效力,反而成为男性用来对公共领域中维护性别歧视现状的借口。
正如美国前众议员、律师伊丽莎白·霍尔兹曼(Elizabeth Holzman)在其著作Women Lawers in the Political Arena 中阐述的那样:
“另一方面,由男人垄断的法律以原初两性自然分工模式为依据不断地强化演绎和建构着男人心目中理想的社会性别模式。在公民私生活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下,性别歧视‘因国家把妇女在家庭内的权利描述为社区或宗教权利,而非个人平等或尊严问题而进一步加剧。结果在这一语境里,宪法的平等保障被视为单纯的愿望,极少得到充分适用以加强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标准。’而‘常规人权法中家庭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源存在于各种叙述的汇聚点。它使亲密关系的等级秩序合法化。它隐藏在叙述性主张避难所之中。这些主张声称,作为社会单元的家庭在国家范围之外。爱和亲密关系成为把家庭单元置于‘公共以外’的边界卫士。’公共领域中的平等限制在公共领域的参与者之间,而家庭领域中的不平等却又被不断的复制了下来,于是国家权力通过默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而不断的建构性、建构婚姻,并对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长期持容忍态度,而对公共领域中的女性的隔离现象以及其他的职业歧视现象,却又借口“中立”任其发展。”
为什么是性别议题

回到此次事件,为什么说唐山暴力事件反映的问题是性别议题呢?有人说,其他地方也有女性侵害男性的案件,所以唐山案件不是性别议题。

唐山案件中起因是性侵,是一种物化女性,将被害女性当作发泄性欲或者发泄欲望的工具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正证明了唐山暴力事件是性别议题。事实上正如上文中所说的那样,父权制对于性别的压迫和物化是针对所有的性别都存在的。
一方面,女性所受到的父权制的毒害自不必言。另一方面,父权制的毒害不但使得性格较为温柔细腻的男性会被冠以“娘炮”而加以歧视和欺凌(一部分人可能因为为了避免此种歧视或者欺凌而不得不伪装起来),也可能使得本该健康成长的一部分男性因为受到这种毒害而成为充满暴力的人。尽管父权制下男性,总体上是取得了更大的利益的,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父权制使得所有人都被限制了,变得不自由,不能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不能像自己心之所向的那样去生活,每个人都在被迫“削足适履”,满足刻板印象。认为唐山暴力事件是性别问题和认为唐山暴力事件是社会治安问题,这两种观点并不是矛盾的。
施暴男子试图猥亵受害女性的背部,来源:‍网络
我们能做些什么

关于决策平等的传统概念是,无偏袒的决策者自身已经去除了所有预设的偏见,并且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无关其种族、阶级或者性别。但是这一模式无疑是有缺陷的,因为就某一程度而言,它并没有考虑到每个人都深深地受到经验、种族、文化、性别等因素的影响。恰如维特根斯坦所论,没有一种语言,它的词汇的含义可以离开社会博弈的场景而孤立地加以定义。谁都不是自成一体的一座岛屿,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并不存在一个类似于“空脑袋”这样的东西。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人员参与,仅仅通过决策者自己来考虑所有人员的需求的话,即使可能并不是故意的,他的决策一定是充满着自己的偏见的,是不能保障未参与者的利益的。

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视角放到更广的领域里去。上述的女性遭遇,其实生动地表达出来了一个结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表达的过程中会失声,而女性正是目前性别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正如本次唐山暴力事件中受害的女子一样,她的尊重自己人格的个人意愿即使喊出来也不会被听到或者被刻意无视;正如社会中千千万万的其他女性一样,她们的意愿、她们的利益表达,也经常不会被听到或者刻意不听到。
事实上,当大家讨论公共利益的时候,强者的利益总是可以得到表达、讨论以及实现的。所以公共利益的实现,其实关键是在于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实
在本次唐山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爱心捐款行为。捐赠只是一种给予物质上支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仅是给予物质上的支持,这种行为能够真正消除弱势群体这一地位吗?
答案是不能。
因为弱势群体最需要的不是福利,而是权力。这里的权力不是right,而是power。这里不仅仅指的是政治上的权力,而是方方面面的权力。弱势群体拥有了权力,就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必要的东西。但更重要的还不止于此,让他们感受到自身的权力所带来的效果,才有可能从弱势文化中逃离出来。现实的弱势固然可怕,但是贫困文化更为可怕——它会让弱势群体以为自己生来就是也只能是弱势群体,永远只能被剥削和霸凌。
我们可以在生活中努力避免自己进行性别歧视。在和他人相处时,不用性别刻板印象去要求他人。在教育孩子时,也可以试着避免教给他们所谓的性别刻板气质,代之以告诉他们世界的多元性。女性可以去做的还有努力参与到社会经济劳动中去,努力参与到公务中去,努力去争取权力。
同时,我们在生活中也可以尽可能地发声,宣传女权主义思想,呼吁女性的利益,甚至参与到妇女权益的立法与公益诉讼中去,从而尽可能地对抗父权主义下的失声,发出自己的声音和争取权力。
(本文作者:宋晨,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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