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判决引起热议,山西一医师刘某某因猥亵儿童被判刑一年两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业。
除去对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是否过轻的讨论,许多网友注意到了“禁止从业”的存在。
“为什么才禁止五年?”“不能终身禁止吗?”“禁令真的有用吗?”
为了解开公众的这些疑问,橙律师今天想带大家了解:什么是从业禁止,禁止的期限究竟是多久,以及为了让该制度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

为什么才5年?

什么是“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从业禁止其实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特定义务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
《刑法》第三十七条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难发现,从业禁止在本质上是一项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可能实施的预防性措施
因此,从业禁止常见于性侵犯罪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等几类比较常见的犯罪,同时在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中,获刑的被告人也经常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而本文开头判决中,该医师即利用自己特殊的医师执业身份,接触儿童并实施猥亵行为,行为极其恶劣,因此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禁止从业的检察意见,而禁止期限5年,已经是第37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最高期限。

不能终身禁止吗?

不一定。
部分犯罪人可能面临终生禁业。除了《刑法》,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业禁止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食品安全法》中也都有相关规定。
图 /《熔炉》
略显遗憾的是,在许多能接触到小孩的职业的针对性特殊法律中,并没有终身禁业这么严格的限制,比如《医师法》中,对刑事犯罪者的禁业限制为两年或法院判定的禁止期限。
虽然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角度来看,这是令人沮丧的,但因为禁业期限的设定并不是专门针对性犯罪的,在其它一些情况下,过长的禁止期并不合适,因此并不能认为一定是立法缺陷。
综上可知,部分特殊职业人员在犯罪之后,本身就已经被列入终生从业禁止名单中。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需要刑法中的从业禁令?二者又有什么区别?
以在2020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运城教师弋某涉嫌强制猥亵学生一案为例,案中弋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从业禁止4年。
我们首先要知道,“禁业4年”并不是背《教师法》之道而行之,也不是在将处罚措施“降级”,而是在既定处理的基础上“加码”。
一方面,《刑法》的禁令范围更宽。法院的4年禁令,不仅仅禁止犯罪人再次从事教师职业,而是禁止其进入整个教育相关行业,甚至于学校的保安岗位。
在另一起教师猥亵儿童案中,负责案件的周颖检察官也强调:“现在社会,除了在学校里做老师,和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机构有很多,比如培训机构、早教机构,我们想尽量禁止他和未成年人接触,把这条鸿沟划好。”
另一方面,违反刑法中“从业禁止”禁令的法律后果更严重。根据《刑法》第37条第二款,违反禁令,情节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  【禁业规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也有学者和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第37条第三款,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直接适用《教师法》等特殊法律发布禁令,而不受第一款3-5年的范围限制。
《刑法》第三十七条 【禁业规定】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对未成年实施性犯罪案件中使用禁令,意在为未成年的安全筑起高墙,但同时,在诸多采访中,业内人员也表示,想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从业禁令的具体执行有待进一步完善。

怎样会更好?

浙江、江苏、上海等多地都有过关于具体实施针对性犯罪者“从业禁止”的尝试。
如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多部门联合共同出台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将闵行区5年来实施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限制从业范围,禁止其在闵行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针对犯罪人员的就业进行限制规定,但其仍旧需要更完善的配套措施,才可能发挥真正的保护作用。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结经验,我们或许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更好:
1.明确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禁止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性犯罪者从业的范围,这会使得该禁令的执行缺乏清晰的方向和有力的法律支持,而全有赖于执法者的素养和个人理解。
2.出台专门针对性犯罪者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
从业禁止目前被广泛适用于人身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各种与职业相关的犯罪,但鉴于性犯罪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应加大保护力度的现实,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应当就禁止期限、范围、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
3.全国行动,多部门联合,建立信息库,并进行合法合理的信息公开。
首先,该行为应当是全国性统一行动,现今交通发达,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可以轻易地离开一个行政区划前往另一地。
其次,应当联合检察院、法院和教育、人社、工商等部门联合出台一个机制,共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从业一事所涉众多,只有众多部门联合处理,多视角监督、检查,才能够将禁令落实。
最后,是信息公开。
英国萨拉法(Sarah's Law)允许监护人向警察申请公开曾有过性侵犯罪前科的罪犯个人信息,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防范措施。
性犯罪往往存在于隐秘的角落之中,与食品安全有消费者和工商局监督、商业经营者有市场竞争者监督不同,民众中唯一知情的受害者不可能被要求成为监督的力量,公权力也无法渗透民众的各处确保犯罪不再发生。
而公开可以最大程度发挥从业禁止的预防作用,因为雇佣者可以从各个渠道知晓禁令存在,民众同样也可以防止危险人员通过特殊职业接近自己的孩子。
当然,如何平衡犯罪者回归社会的可能和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一直是个问题。
在许多案件里,一个孩子的哭声被听见时,已经有无数孩子已遭侵害。
利用职业的特殊性,恶魔轻而易举地得到孩子和大人的信任,在立法者不断细化和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多倾听孩子的声音,注意其异常的举动和心情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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