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当利润超过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
可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时候,利润超过300%时,也没有人需要冒绞刑的危险。只要利润足够大,成本足够低,风险足够小,某些灰色产业就会屡禁不止,覆灭不掉。
谁能想到,这年头,彩礼诈骗竟然也越来越流行了。某些女人骗钱,骗到婚姻的头上来了,越来越没有下限,越来越没有底线。这伤害的不只是男人,还伤害了那些不搞诈骗,正常要求彩礼,正常结婚的其他女人。
大家试想一下,当彩礼诈骗越来越盛行时,谁还愿意为了一桩婚姻而支付高额的彩礼呢?男人愿意掏空家产去支付彩礼,不就是想娶个老婆吗?如果支付巨额彩礼,反而遭到骗婚敛财,还以后谁还愿意付彩礼?这种“骗婚敛财”的行为,岂不是在拿个人利益去损害绝大多数女性正常索取彩礼的权益吗?
队长强烈建议,不仅男人要反对彩礼诈骗,女人更要反对彩礼诈骗。遇到“骗婚敛财”的女人,大家要一起唾弃她,朝她脸上吐口水,诅咒她终生都嫁不出去,生了孩子也没屁眼儿。
在河南永城,就发生了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彩礼诈骗案”。一男子为迎娶美娇娘,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42万。可仅过了2个月,女方就提出离婚。42万彩礼,有效期2个月,队长预计这个利润率恐怕远不止300%。
男方认为,离婚可以,但彩礼钱你得退给我。毕竟,这可能是男方一家人掏空存钱罐,才攒够的42万。要是每桩婚姻需要支付42万彩礼钱,有效期仅2个月的话,我相信,这世界上没人结婚了。反倒是那些红灯区,生意会变得无比火爆,可能还会因此衍生出一种新型两性关系:“周末夫妻。”
这种莫得感情,纯骗钱的项目,何必费这么大的劲啊?
于是,男方多次上门索取彩礼钱,人还给你,麻烦把钱也还给我。可女方态度恶劣,拒不返还。双方僵持不下,男方万般无奈之下,起诉女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经法院审理判决,要求女方退还男方彩礼钱35.9万元。
可事实还没完。女方大概是彻底不要脸了,耍赖皮了。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男方多次上门索要,女方依然拒不退钱,就这么赖了一年以上。男方被逼得实在没办法,只能拉横幅维权。
而在女方拒不退钱的情况下,法院将其拉入老赖黑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女方继续耍赖,男方有权以诈骗罪起诉,若构成诈骗实施,女方将面临刑事责任。
不过,这很难。严格意义来说,彩礼是一种灰色收入。在传统意义上,彩礼是男方婚前主动赠予女方的财产。可在现实操作中,这种“赠予”常常被异化,变形。男方若是拿不出彩礼,别说娶媳妇了,连个说媒人都没有。这就成了一个结婚的刚需,由主动变成了被动,不给不行。
这也让一部分女性开始走上了“彩礼诈骗”的道路,尤其是在一些高彩礼的省份。在四川凉山,某女子与男方见面3天后,就同意与男方结婚。男方支付8.8万元彩礼钱,随后女方跑路,直到2年后,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被逮捕,以诈骗罪入刑。
在江西新余,某女子在短时间内,以“结婚”为名义,先后诈骗三名男子,彩礼共计20多万元,被公安逮捕,以诈骗罪入刑。
在广西桂林,某女子5个月内谈了8个“男朋友”,成功诈骗彩礼钱90多万。这生财之道,不比打工强得多吗?
从下面这张图就可以看到,彩礼诈骗案主要集中于欠发达省份。
彩礼习俗主要盛行于中西部农村地区。也就是说,越是穷的地方,彩礼习俗越是根深蒂固,彩礼费用也是相对水涨船高。高额的彩礼费用,为“骗婚敛财”提供了土壤。
在上文中,队长列举的还只是被法院判刑的“彩礼诈骗案”。真正的“骗婚高手”,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上文中的那些都是菜鸟级选手。
最著名的骗婚案是“翟欣欣案”。翟欣欣以婚恋为名义,行敛财之事实,先后迫使苏享茂对其转账数百万元。两人领证结婚后,翟欣欣又以离婚为前提,要求苏享茂分割上千万的家庭财产。苏享茂被翟欣欣设计的连环套,步步紧逼,最终自杀,只留下一封万字遗书。
可如今的翟欣欣仍旧逍遥法外,只有苏享茂尝尽了这“虚假爱情的苦”。事实上,翟欣欣从未爱过苏享茂,不过是想要他的钱罢了。
类似这种高级“骗婚敛财”的手法,苏享茂斯人已去,最重要的证人已亡,谁还能主持公道呢?
当“彩礼”和“诈骗”相融合时,这里面有太多法律无法顾及的灰色区域。彩礼本是你情我愿的聘礼,可彩礼的妖魔化,不仅增加了男方的结婚成本,也放大了女方的情感焦虑。
有多少两情相悦的人因为彩礼而分道扬镳呢?
彩礼应适当,而不应过高,更不能当做某些人脱贫致富的歪路子,最好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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