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法官怼刑辩律师: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中转发了一个庭审视频,是2021年4月1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的某个刑案实况。主审法官自己违背法律,还训斥刑辩律师:“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我只是援引法律,解释了这种现象,结果引发了某法院的不满,组织基层法院投诉我。下图就是法院系统微信群里流出来的。他们的逻辑很简单:我把法官干的事说出去,就是侮辱法官,侮辱法院,侮辱整个司法系统……
既然我侵犯名誉权、侵犯肖像权,甚至涉嫌侮辱他人,大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告我,让我尝尝法治铁拳的滋味,搞一帮人投诉算什么呢?难道怕法办我不成功?众所周知,微信公众号对于多人投诉的智能算法,往往倾向于投诉方,为规避责任宁可删除原创,面对少则几十条多则几百条投诉,我的文章应该是凶多吉少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果然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啊。
可是,把我的文章删了,问题就不存在了么?我援引的那些法律规定,就不存在了吗?比如,关于视频开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吗?比如,关于“应当”和“必须”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规定的“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就如同空气了吗?比如,审委会成员真的就成审判机密了吗?
法官不是要告知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吗?《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的规定,都是啊。重大疑难案件须审委会决定,审委会成员不是审判人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第14条也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都是法律人,问题对不对,可以公开讨论,动辄以“你懂刑事诉讼法吗?”“你应该重新读书”之类的话,训斥律师,是不是侮辱?把庭审的情况如实陈述一遍,是不是侮辱?法官或法院是不是对“侮辱”这个词有什么误解呢?我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吗?我有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吗?
这次湖南某法院组织基层法院投诉我微信公众号的行为,让我想起六年前的这个时候,益阳市安化公安局的微信群里,有领导当着287名警察的面说要“发展嫖娼”搞臭老吴我,甚至还在对话中抹黑北京警方,暗示北京警察蜀黍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搞薛蛮子的。该截图被其中有正义感的民警流出,引发舆论大哗。因为吴正戈案,他们想报复我不意外,但用这种卑劣方法是没想到的。
昨天晚上,有网友也给我发了一张截图,有人捏造我在2019年的视频中痛批劳荣枝,后又做无罪辩护,是两面派。可是那个视频,头像是我的,声音不是我的,讲的话也不是我说的,只有字幕是指向我的。也就是说,有人想通过移花接木,搞臭我,让我放弃这个案件的努力。这种下三滥的行为,令刚刚阳康不久的我不寒而栗!人性中的阴暗,竟至于斯!
就在此文发稿之际,得知流传出开篇截图的法院正在追查是哪位工作人员流出了那张截图,搞得风声鹤唳人人自危。就如同当年安化公安局追查哪位干警流出聊天记录,如出一辙。六年过去了,法治文明指数倒数第一的基因,似乎没有什么变化。这种思维方式,还能期待他们客观公正吗?哎,也难怪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研究越多,对司法实务越了解,有时越是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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