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庭审视频,是最近在朋友圈看到的,发布视频者付士峰律师我认识,是江苏年轻有为而有勇气的一位律师。视频中的律师,我也认识,有过长达五六年的合作经历的湖南的一位女律师李雨霞,也是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庭审时间是2021年4月13日下午,地点是湘乡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是王爱华。

被告人说,我拒绝视频开庭,也提出了申请,为什么还是视频开庭?王法官说,这个是法院决定,不是你决定的。听闻这句话,我就震惊了。这法官是法盲吗?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同意,法院可以强行视频开庭吗?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根据这个规定,采用视频线上开庭的条件有二: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很显然,直播的这个案件都不符合,视频开庭是强行推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那么法院在被告人及本辩护人都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情况下,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合法吗?
更不要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规定的在线开庭的“双同意”原则。如果王法官说后者不适用,那2016年的和2020年的规定总是适用的吧?公然违反,到底是谁不懂法?
随后,主审法官王法官认为案件很简单,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可是辩护律师李雨霞当庭提出了公诉人回避,她又质疑怎么在之前不申请。“辩护人啊,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就是在此时脱口而出的。

审判阶段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官要求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去提,这是什么逻辑?审判阶段才发现的回避理由,怎么未卜先知到审查起诉阶段去提呢?庭前会议是干什么的,不就是解决这些程序问题的吗?你不召开庭前会议,不解决这些问题,严重失职,怎么还有脸怪起律师来了?刑事诉讼法,是这位法官制定的吗?还是她具有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大权?
我还注意到,在辩护人发言没有完的时候,法官都是粗暴无理地予以打断,完全不尊重辩护人。那种傲慢的不耐烦的态度,完全把自己当成了法庭上的土皇帝,“我要你把一页纸的内容概括成一句话……”这是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吗?
法官又说了一句:“应当是必须吗?”辩护人反问:“应当不是必须吗?”然后法官居然要求辩护人重新去读书。那我倒是建议王法官去母校西北政法学院重新回炉一下,再问一下当初的老师:“应当是必须吗?”作为已经毕业了二十多年的法科生,作为刑庭副庭长,是不是基本的法理都还给老师了?

还有一个插曲,是针对辩护人要求告知审委会成员的申请,王法官的回应是“这是法院审判的机密”,何时审委会成员成了审判机密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案件有可能上审委会,审委会成员也是审判人员,当然可以被申请回避,要求知道审委会成员名单不是正常权利吗?哪个老师教你这是审判机密的?
这个案件,让我见识了基层法官在庭上颐指气使的样态,而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所见到的常态。这位法官当年踏入法院大门时,曾写过一篇《假如我是当事人》的文章,不知道这么多年过去了,她想起来是否会脸红?
这个案件后来被中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还在追查这个视频是谁流出去的,竟然还打电话去追问律师。这不是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视频吗?如果我们的庭审都是公平公正的,又何惧人家评论呢?这种视频,不仅应该全国法院系统学习,而且应该让全国法学院的学生们都观摩一下,这样才能真正让所有法律人知道刑事诉讼的真实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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