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思想家来说,这个观点——“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似乎是理解道德的关键。他们说,在伦理学中,普遍真理的想法是一个神话。不同社会的习俗都是存在的。这些习俗不能被认为是“对”还是“不对”,因为那意味着我们有一个关于“对”与“错”的独立标准,我们依此来作出判断。但是,这样的独立标准并不存在,每一个标准都是与文化联系在一起的(culture-bound )。
威廉姆・格莱汉姆・萨姆纳( William Graham Sumner)在1906年的著作中这样写道:
“正确”的方式是那种我们的祖先使用的,并且一直在传承的方式。传统本身就是它自己的正当理由,它得以坚持不以经验的确证为条件。正确的观点就存在于风俗之中。它不是外在于风俗、外在于独立的根源的,也不是用来检验它们的。在风俗中,无论是什么,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它们是传统,并且因此而在它们之中包含了祖先的权威性。当我们遭遇风俗时,分析的终点便到来了。
这一思想比任何其他思想更能劝导人们怀疑伦理学。文化相对主义——人们这样称呼它——挑战了我们对道德真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信念。事实上,文化相对主义认为,在伦理学中,没有普遍真理这回事;只有各种不同的文化规范,没有别的。而且,我们自己的规范也没有特殊的地位,它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基本思想实际上是几种不同思想的混合物。
区分出文化相对主义中的不同元素是重要的,因为经过分析,有些部分是对的,而其他的则是错的。文化相对主义者拥有下面的主张:
(1)不同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
(2)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在那个社会的范围内决定什么是对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社会的道德规范说某个行为是对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对的,至少在那个社会内是这样的
(3)没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比另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更好。换句话说,在伦理学中,没有“普遍真理”:没有在所有的时代、被所有人坚持的道德真理
(4)我们自己社会的道德规范也没有特殊的地位,它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
(5)对我们来说,判断其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是一种自大。我们对其他文化的实践应当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这五个观点似乎是一体的,但它们中有些观点是错的,虽然其余的是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五个观点又是彼此独立的。特别是,其中的两个观点显得彼此不一致。第二个观点说,正确与错误取决于一个社会的规范,第五个观点则说我们应当总是宽容其他文化。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规范赞同不宽容会怎么样呢?比如,当纳粹的部队于1939年9月1日进攻波兰的时候,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开端,这是一个第一序列的不宽容行为。但是,如果不宽容就是纳粹的最终目的,又会怎么样呢?如果纳粹所做的遵从了他们自己的道德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似乎就不会批评纳粹的这种不宽容。
假设文化相对主义者为他们自己的宽容而自豪,如果他们的理论居然支持不宽容文化中的人们不宽容其他社会,这真是一个讽刺。当然,文化相对主义必定没有那样的含义。如果正确地理解文化相对主义,他们所坚持的是:一个文化的规范的最高的统治权在文化自己的界线之内。因此,一旦德国士兵进入波兰,他们就被波兰的社会规范所约束。
显而易见,这些规范不允许屠杀波兰的无辜群众。文化相对主义者同意古谚所说的:身在罗马就该像罗马人一样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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