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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3月22日),一篇题为《MU5735航班上的人们
》的爆款文章被刷屏传播。

但刷屏的同时,该文章也引发争议。
MU5735航班上的人们》是否存在新闻伦理失范问题?
3月23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北青深一度主编宋建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黄楚新,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辜晓进,深圳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彭华新,某资深媒体人。


01

灾难初期,挖掘报道失联人员是否合适?
在灾难初期,官方尚未公布失联人员信息时,报道失联人员是否合适?不论是业界还是学界对这个问题都有不同的看法。
认可稿件没问题的一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官方没公布遇难或失联者的名单,不应成为阻止报道遇难者的理由,更不能将公布名单作为前提条件,否则很多报道就无法推进了。一个重大灾难事件发生后,有时当事人的生死会在较长时间难以明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就无所作为、不再跟进。”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辜晓进讲道。
某资深媒体人认为,报道失联乘客是呈现事件真相的一个过程,这对揭示空难成因或无帮助(但在某些灾难上肯定是有帮助的),可以将这种形式的报道理解成一种特殊的讣告,让死者以这种方式被铭记。同时也让公众看到、了解一个重大灾难的死难者生前情况,这是一种公共记录。
北青深一度主编宋建华认为,《MU5735航班上的人们一文相对客观地讲述了失联人员的故事而且报道空难这样一场悲剧是有意义的——媒体之所以去记录遇难者个人的故事,是想要在记录缅怀他们的同时,能够引起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和警醒。
但也有不同的声音: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黄楚新认为,这篇文章或此类有关灾难报道的文章引发争议,在于报道出现了三个偏差:
一是关注点偏差。灾难发生不同阶段,媒体可选择不同议题进行报道,于初期而言,媒体应首先关注灾难本身所涉相关要素,如灾难原因、灾难救援以及信息辟谣等,帮助公众了解事故真相。落脚到人的身上,亦应更多关注救援人员安排、社会力量动员、家属联络与接待等事项。在灾难发生不到24小时就开始深挖失联人员“生平”,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二是价值偏差。从人物视角切入展开新闻叙事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广泛联络相关亲友、朋友及其他联系人,“起底”他人工作与生活细节,非但弱化新闻价值本身,也有消费他人痛苦,以共情博取关注之嫌。
三是方法偏差。从报道内容的详细程度可见新闻工作者作了很多努力,但工作方法、报道方式仍有改进空间。聚焦灾难中相关人物叙事,尤其在灾难初期,失联人员亲友或多处于心情焦虑、不知所从的状态,“不打扰”的“远景”式报道或许更为恰当。
一位央媒新媒体负责人也在朋友圈讲道,急着把机上人员的故事扒开给大家看,刻奇、制造悲情、满足讲故事看故事的欲望。但这是个事故,还不到讲故事的时刻,没有丝毫的公共性。另外,文章作者翻阅乘客生前微博,打扰到其亲友,对乘客生前的生活存在臆测,这叫窥伺,不叫报道。

02

曝光失联人员的姓名、经历等,是否侵犯隐私?
深圳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彭华新认为,隐私权一般涉及对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在这个框架下对当事人的尊严的保护。
“很明显,失联人员在这种大型的突发灾难事件中属于大部分国民都关心和牵挂的人物,他们的姓名的公布,也是出于对其尊重或悲伤,在不涉及负面信息或人格侮辱的情况下,姓名的适度公开并无不妥。”彭华新谈道。
宋建华也指出,虽然一些个人信息内容涉及到隐私,比如相互之间的昵称、他和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这些信息是本人愿意公开的,比如发布在公众号、朋友圈、微博上,这样的内容也不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
另外,用化名称呼失联人员也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办法。


03

采访失联人员及其家属、亲友是否构成二次伤害?
“笼统地讲采访失联人员亲属会给亲属带来二次伤害,这是错误的。”辜晓进认为,凡事因事因人因时而异。在日常生活中也不难发现,遭遇较大伤痛后,有人会通过回忆和讲述发泄悲痛,或让亲朋好友分担痛苦,或赢得更多人的同情;但也有人选择将痛苦永埋心头,但这是少数。
“因此,关键是要察言观色选择好时机,要尊重被访者的情感和声誉,避免强行采访。更重要的是,采访动机要正确,不能以猎奇志怪煽情取宠为目的,后者也涉及新闻伦理。”辜晓进这样讲道。
“所谓‘二次伤害’,只能由失联人员亲友本人来界定。”在某资深媒体人看来,如果他们愿意接受采访,说明他们不认为采访与记录对自己构成“二次伤害”;如果他们不愿意,也许是因为怕对自己的“二次伤害”,也许就是纯粹因为不想抛头露面。媒体对他们的这种权利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如果已明确表示不愿意,那就不要反复纠缠。
“在很多灾难性事件中,失联人员(亲属、亲友)与记者之间是一种互惠关系前者可以向后者诉说向政府和社会表达其诉求起到抚慰情感的作用;后者通过前者获取第一手材料、故事,只要他们自己不抗拒,又何尝不可以采访呢?”彭华新这样告诉《传媒茶话会》。
彭华新提醒,无论是社会伦理、职业伦理,还是媒介伦理,都是一种普遍化和“可公度”的规则,但是在突发事件的具体场景中是否适用,需要进行临时评估。
比如,疫情防控期间西安某医院的保安不允许孕妇进入,这名保安肯定是遵守职业伦理的,从他的职业来看,他是无错的。但是放在突发情境下,他又是违背社会伦理的。因此,记者的职业伦理也需要防止这种僵硬化。
资深媒体人石扉客也曾撰文指出,发生空难,记者该不该采访当事人和家属?可以采。当然,采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如要控制情绪,要把握时机,要慎用镜头等。


04

灾难报道是否可以故事化表达?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涛在微博中讲道,面对如此罕见的灾难,目前基本上都是统一口径的信息发布。媒体转而报道失联人员的故事,这既是正常操作,也是话语智慧。报道失联人员的故事,原本就是接近新闻“现场”的一部分,也是突破诸多限制的一种相对(仅仅是相对)安全的表达。
彭华新认为,今天的事故就是明天的故事,历史上的灾难又何尝不是以故事来叙事的呢?只要故事的讲述遵从“以人为本”,一般不会出现伦理问题,反而,限制别人“讲故事”才是伦理问题。
当然,也需要注意平衡信息性与故事性。
此前,传媒茶话会发布《报道东航空难:三个方向!五大警惕!六条建议!》提醒媒体,灾难事件中用户最渴望的是信息,但与此同时,用户又更容易沉溺于具体的故事。大量生动性的故事会导致“生动性偏见”,即,人们被个案所左右,而影响对事件的总体判断。


05

提前告知亲属其亲人是否生还,存在伦理失范问题吗?
关于此问题,《「人物」报道笔下的侵扰悲痛问题》一文作者认为,如果受访对象尚不知道遇难者身份,那么记者就不能开始采访并向其获取更多信息。在事态尚未明朗之前,记者应明晰其作为信息记录人的身份,而不是办案警察和政务机关。 
宋建华给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从文本呈现来看,记者把坠机消息告知相关亲属,可能是充当了第一个传递消息的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坠机消息必须由官方机构来首先告诉遇难者亲属。在实际中,这些消息也大多是由朋友或者其他看到消息的人转告给亲属的。所以,媒体、记者告知亲属其亲友生还情况,并没有违反新闻伦理。

06

灾难报道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关系?
从新闻报道所涉各类关键要素来看,灾难报道更是一项关涉多重价值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兼顾好新闻价值本身与人文关怀,平衡好新闻事实与所涉及人物之间的关系。
如何做好灾难报道?黄楚新建议,媒体要从灾难事件本身出发,着眼灾难原因、灾难救援、灾难调查、亲属安抚等各项内容,立体、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报道事实、传递真相。
一是应把握好灾难报道的“时”,即新闻采访与相关报道应选择在合适的时间阶段或节点与灾难失联人员亲属或亲友联系,而非在失联人员亲属情绪低谷甚至失控时强行将其置于镜头前发声。
二是应把握好灾难报道内容的“度”,避免过分聚焦和放大灾难的相关细节,引发失联人员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心理不适。
三是应把握好灾难报道的“距”,即新闻采访与报道应与失联人员及其亲属的隐私保持距离,防止因过度聚焦或曝光造成失联人员和亲属隐私泄漏以及其他二次伤害。
彭华新建议,媒体在灾难报道时不应将情感与理性对立化。理性并不是冷冰冰的数据和毫无人文关怀的叙说,情感也并非煽情。客观描述,少用形容词,少用背景音乐,多一点引用(同期声),保留失联人员或亲属同意采访的证据。
同时,要关注失联人员或亲属的问题和诉求,帮助其获取真实信息、解决实际困境,走出心理阴影,并组织社会帮助,在实际的救助行为中体现情感,“二次伤害”自然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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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磊 陈莹 丁莉
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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