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 ◇ 华人论坛爆料:这个女人作贱完房子就跑了….
CANADA REAL ESTATE
【 好房好车网 包租姐综述】
最近,温哥华著名华人论坛上有个爆料帖《史上最废女留学生,她父母肯定后悔送她来加拿大留学》,文中描述了一位劣迹斑斑的女留学生租客,违反租约规定,不但在物业内吸大麻,还跟其他室友打架。引起矛盾后,竟然泼醋到其他租客门口。最难以让人相信的是,这名女生有蓄意“抹屎”行为。
一地鸡毛后,房东要求女留学生在半个月内搬家,但女留学生拒绝了房东的要求,并以“自己被绑架”理由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发现是“假警”,给了女生60天时间找房。
最后,女生搬走,不过留下了一间“惨绝人寰”的垃圾房。
图片来自论坛
看似这个爆料是一个“问题女留学生租客被赶走,房东获胜”的故事,实际上这个事件是以房东“遭遇损失”来结尾的。
单纯地吃瓜毫无意义,人要学会思考,所以信息都会有偏差的。
有很多人认为,这个故事中房东是个受害者,但房东本身就没有问题了吗?
- 签约不证实身份
根据描述,房东与租客签约时并没有证实对方的身份。这个隐患就在于租约的法律效应,如果租客用他人姓名签写,租约可能就是废纸一张。
根据民法,民事合同包括租赁协议签订时房东和租客必须要出示身份证,而这名房东却因为“租客可怜”,而忽视了这点。也就是说,房东即使在租约内规定了不能吸烟、吸大麻,可能无效。
屡次三番强调签约时需证实双方身份必要性,但仍有网友认为“现代”社会签约不需要身份证。逻辑上,法律不是根据时代变迁越来越严谨的吗?
2. 签约不证实学签
根据描述,房东在签约时并不知晓女留学生的“学签情况”。也就是说,房东即不知道女学生身份,也不知道女学生在哪里上学,妥妥地等于“随便让一个陌生人住到了家里”。
3. 驱赶租客只给半个月
根据描述,房东在要求租客走人的时候,只给了口头通知和半个月时间。根据卑诗省租赁条例,女生或许符合“对房东或其他居住者造成危险”的驱逐条件,但房东需要给足30天时间,并填写《1个月搬离通知》,以邮寄、贴门,或者当面的方式递交给租客。
至于,警察现场给的60天时间,大概率是因为女生“报假警”导致,否则在没有官方判定的情况下,警察一般不会让租客搬走。
也就是说,房东驱赶女生或许不合法。
4. 不成熟的解决问题方法
问题产生后,房东与女生的交流全靠微信。虽然无法证实论坛发帖是房东,但利用社交媒体、论坛“揭黑”,类似说女生从事“非正当工作”可能涉嫌污蔑被起诉。而这种不显示当事人姓名的吐槽,只能涂一时口快,毫无作用不算,着实不是成熟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加拿大各省都有地方租赁管理机构,问题发生后,房东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待获得官方仲裁令之后才能驱赶租客。
其实,法律常识的缺失才是租房矛盾的频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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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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